保山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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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7)》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5888
颗粒名称: 保山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分类号: F812.7
页数: 3
页码: 407-409
摘要: 本文介绍了保山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11日印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规使用和发挥效益。财政扶贫资金是各级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用于支持贫困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贫困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助、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种养业和科技扶贫、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进行技能和科技知识培训等。同时,办法规定了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支出。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并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市、县(区)部门使用的资金在同级财政报账,县级以下部门使用的资金在县级财政报账。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市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财政下拨的资金之日起7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县(区)财政部门自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资金之日起1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扶贫项目实施单位。
关键词: 保山市 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内容

(保山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11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发〔2004〕123号)和省委、省政府2006年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加快贫困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列入财政预算“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随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支持贫困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整村推进、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的基本农田、村庄道路硬化、五小水利、生态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贫困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助。包括贫困农户的茅草房、杈杈房等危陋住房改造,以贫困农户为单元修建的小水窖、小水池、沼气池、节柴灶、人畜饮水工程及牲畜圈舍改造等;
  (三)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开展科技扶贫(包括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等),对贫困地区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和市场流通企业或农户的贷款贴息补助;
  (四)与贫困乡村的外资扶贫项目相配套的支出;
  (五)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而进行的技能和科技知识的培训;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提取的扶贫项目管理有关开支。
  以工代赈资金的重点投向本条(一)项规定的贫困地区小型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下属的经济实体的开支;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政府性非扶贫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不符合财政扶贫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的扶贫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用于扶持贫困乡村的经济社会扶贫开发项目。市、县(区)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在同级财政报账;县级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在县级财政报账。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费用,应当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对建设性项目拨付的第一笔项目启动金,其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投入资金总额的50%;对扶持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按照投入总金额30%的比例拨付,其余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实行财政报账回补。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市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财政下拨的财政扶贫资金之日起7日内将上级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县(区)财政部门自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之日起10日内将扶贫项目的第一笔启动金拨付到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并督促项目主管单位及时进行项目资金报账和回补剩余的项目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尽量减少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年末结余。
  第九条 扶贫项目管理费的安排和使用。市、县(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从本级财政安排项目管理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财政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
  财政部门安排的扶贫项目管理费,应当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扶贫公告公示等开支。
  第十条 扶贫培训费的安排使用。在整村推进、易地开发、科技扶贫项目中,可安排对贫困农户科技知识和劳动技能等方面进行培训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最多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扶贫资金总额的10%。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扶贫项目不得安排扶贫培训费用。
  第十一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县(区)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应当逐级签订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扶贫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扶贫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财政扶贫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按照谁决策、谁公告公示、谁受理反馈意见的原则,县、乡两级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财政扶贫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分配原则和计划等内容以及项目完成情况在实施地点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表管理制度。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年度执行终了后,应当编制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按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并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县(区)的扶贫专户资金拨付进度表。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定期审计和检查制度。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每三年开展一次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审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财政扶贫资金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印章及货币资金管理。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扶贫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预算内资金支付实行责任人一万元限额审批,一万元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支付。杜绝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一)支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七条 扶贫资金按实际发生额记账核算。支出核算必须以实际支出为依据,不得将未发生支出的事项制造假发票、假补助名单虚列支出和向财政部门报账套取扶贫资金。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上级下达的扶贫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有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骗取、套取、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如数追回财政扶贫资金,并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对滞留、截留、挪用、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如数追回财政扶贫资金,并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对将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以及延迟下拨资金和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扶贫项目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财政部门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回,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对扶贫资金使用的考核。经审计、反贪、监察等监督部门查出存在违纪违规情况的,除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按违纪违规扶贫资金数量扣减市级当年安排相关县(区)的扶贫项目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7)

《保山年鉴(2007)》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6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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