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保山年鉴(2007)》 图书 |
唯一号: | 260420020230005888 |
颗粒名称: | 保山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分类号: | F812.7 |
页数: | 3 |
页码: | 407-409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保山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11日印发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规使用和发挥效益。财政扶贫资金是各级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用于支持贫困乡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贫困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补助、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种养业和科技扶贫、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输出进行技能和科技知识培训等。同时,办法规定了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支出。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并按照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市、县(区)部门使用的资金在同级财政报账,县级以下部门使用的资金在县级财政报账。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市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财政下拨的资金之日起7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县(区)财政部门自收到上级财政下达的资金之日起1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扶贫项目实施单位。 |
关键词: | 保山市 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