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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7)》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5886
颗粒名称: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2
页码:
405-406
摘要:
本文介绍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
关键词:
保山市
工资支付
管理办法
内容
保政办发〔200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在3个月以上者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签证,以此作为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各施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款专户,具体开户银行由承包企业确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工程总造价证明并按合同工程价款的3%向该账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该开户银行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资保障金存入凭证,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工资保障金查验证明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用工单位必须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无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的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取款证明方可到该开户银行提取工资保障金本息。
六、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并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七、用工单位工资监督员由工会指派或者由工会组织农民工推选,并按属地管理原则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工资监督员要按照《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九、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得进行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十、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停止其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降低、撤消资质、资格的处分。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2134632。
2006年4月7日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7)》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6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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