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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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7)》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5883
颗粒名称: 保山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分类号: F323.211
页数: 2
页码: 401-402
摘要: 本文制定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的办法。要求各县(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责任指标,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目标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等。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限时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关键词: 保山市 耕地保护 考核办法

内容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6年12月25日印发)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0号)精神,建立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目标考核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为目标考核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为具体业务目标落实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考核责任指标,结合退耕还林、还湖、还湿,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规划及自然灾害损毁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目标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初,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下达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并在规划期的每个年度对各县、区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各类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闲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必须落实、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严格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同时符合上述4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底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林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方案,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参照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等级等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采取抽样、巡查、专人划片管理等方法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同时,会同农业部门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限时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7)

《保山年鉴(2007)》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6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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