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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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7)》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5881
颗粒名称: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分类号: G322.7
页数: 5
页码: 395-399
摘要: 本文介绍了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包括总则、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评审机构、授奖、罚则、附则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保山市 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

内容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6年11月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教兴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保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山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保山市科学技术奖按突出贡献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三类奖项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亦可空缺);技术发明类(亦可空缺)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四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保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在保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
  第七条突出贡献类是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项,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继续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第二节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
  第九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一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二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以及在其他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保山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
  第十三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申报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发展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保山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或生态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十六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按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高,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较高,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并在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区域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项目及推荐次序;
  (四)为完善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保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保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兼奖励办公室主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保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可连聘连任,若在聘任期工作岗位变动,可视情况改聘。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一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已经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聘请。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奖励委员会秘书长提名,奖励委员会批准,临时增加评审委员。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少数学科、专业领域不低于中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二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与保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有关人员应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四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省属驻保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驻保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社会团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二)(三)(四)(五)所列推荐单位可直接推荐。
  第二十五条 推荐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保山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严格控制候选人、候选单位的数量。推荐的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相关方面的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建议,择优推荐。
  第二十八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二十九条 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其他地厅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被推荐。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保山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同样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被推荐的,择优选择评奖。
  第三十三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时,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并表决,其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的审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含2/3)委员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2/3以上(含2/3)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本专业组三等奖项目,同时向奖励委员会推荐突出贡献类候选人和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一、二等奖项目。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一个月。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保山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奖励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县(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审核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奖励委员会提交保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三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届评审时审核;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奖
  第四十四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请保山市人民政府核准授奖。
  第四十五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报请保山市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第四十六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由保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四十七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四十八条 保山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五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参与保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或者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县(区)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报保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999年8月11日保山地区行政公署印发的保署发〔1999〕79号《保山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7)

《保山年鉴(2007)》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6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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