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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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6》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4297
颗粒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分类号: G522.72
页数: 2
页码: 405-4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保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基本内容。其中包含: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制定政策,促进发展、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关键词: 保山市 重要文献 民办教育

内容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快全市民办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一)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有利于缓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优质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有利于缓解教育事业发展与政府投入不足的矛盾;有利于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认识,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创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环境。
  (二)通过努力,2006年、2010年,全市各种形式民办教育在校生占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的比例分别达到15%、25%。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优惠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不断增加民办教育资源总量;挖掘盘活现有民办学校资源,扩大现有学校规模;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部分公办学校试行“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办学形式,壮大民办教育规模。逐步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新闻媒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发展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力宣传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制定政策,促进发展
  (四)积极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发展民办教育。对引进市外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举办民办学校的引资者,县(区)政府按2‰~7‰的比例给予奖励。市内副处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及对口业务范围内争取项目、资金的个人不属于引资者。
  (五)对举办规模在1000人以上,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民办学校,市财政分两期给予承担两年的银行贷款利息。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县(区)政府按公办学校生均教育成本核拨教育经费。
  (六)对在校生规模在5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政府按照一定比例选派公办教师支持民办学校。被选派的公办教师由市、县(区)教育局管理,工资由财政支付。
  (七)凡给予公办学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收费问题,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基础教育工程建设项目规费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18号)给予优惠和减免。民办学校排污费、环保费、水电费等收费不得以民营企业标准收取,统一按公办学校标准收取。
  (八)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予以优惠。鼓励县(区)、乡(镇)政府以无偿提供土地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的闲置土地,可低价或无偿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
  (九)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省外、市外受聘于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允许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当地城镇落户,落户后在子女就学、升学、就业、购房等方面,与本地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十)建立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相互流通的机制。在公办学校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超编教师,经市、县(区)教育局审批,推荐到民办学校聘用任教,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受聘学校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原有教师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其他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聘用学校自筹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原学校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等的依据,退休后由原学校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民办学校聘用后又解聘且达不到公办学校教师退休条件的,可以到公办学校受聘,未受聘者按《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民办学校的教师可以到公办学校竞聘。
  (十一)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民办学校的,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最长年限5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或辞去公职;也可一次性领取5年的工资,辞去公职。
  (十二)凡城区学校、完中以上学校和经济条件较好地区的农村学校都可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不断扩大公办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范围。参与公办学校后勤服务的投资者,可以享有民办教育投资者同样的政策待遇。
  (十三)在实施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地、各校和学生家庭的实际,为不同类型学生提供不同层次的住宿、生活条件,让学生自主选择。后勤社会化收费,由投资者按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十四)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承担起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切实加强对发展民办教育的领导。要把发展民办教育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制定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确保全市民办教育有较大的发展。市政府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对县(区)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同时建立民办教育奖励制度,每两年表彰一次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学校和个人。
  (十五)民办学校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学校必须具备相关资格条件,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民办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完成国家或省规定的课程方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七)民办学校要依法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建设一支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其他合法权益,必须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费。
  (十八)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考试、转学、评选先进、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公办、民办学校之间,高三学生除父母因工作调动可办理转学手续外,其他一律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其他年级学生自愿提出转学的,所在学校应予办理转学手续,为转学学生提供方便。
  (十九)民办学校收费可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的高低、办学条件的不同,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有关部门批准执行。坚持和完善年检年审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民办学校的党团组织、工会妇联组织的建立,按党章和有关组织规定,在办学所在地党委、团委、工会、妇联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交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二十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6

《保山年鉴.2006》

出版者:云南民族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5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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