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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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6》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4295
颗粒名称: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
其他题名: (2005年12月27日)
分类号: F426.91
页数: 3
页码: 400-40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基本内容。其中包含: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依法执行工程建设程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完善招标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加大对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管力度、突出重点环节,协调配合,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管、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关键词: 保山市 重要文献 市场管理

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总体水平有一定提高,但部分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在依法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也反映出各级监管机构监管不力、查处不严。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市场管理是对工程建设程序(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市场准入(从业的资质和资格)、市场行为(竞争、定价、质量和安全等生产行为)的管理。只有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才能有一个基本的保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同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尤其是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牢固树立法制意识,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建筑市场管理的关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法执行工程建设程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一)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
  1.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办理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施工图不得交付使用(超限高层的建设工程还必须经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有关资料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将其相关资料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3.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修改文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严格依法确定工程项目招标的范围和方式
  1.工程项目,特别是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云南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国家联合检查组及省政府领导对建筑市场管理指示精神的意见》(云建〔1996〕第6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3.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此类项目有特殊情形需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规范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确定的施工企业、质量和安全报监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规定的条件。施工许可证应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监理。
  4.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的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三、严格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一)严格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
  1.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工程项目发包或招标前,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核验企业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资格证书以及拟参加项目现场管理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的合法有效证书或上岗证等资料原件。对不能提供以上有效合法材料的企业,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签订承发包合同或邀请参与招投标。
  市外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或中标的,由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后签订施工合同。在备案中需提交上述相关资料原件,如提交资料不真实、超过年检有效期的,承包行为无效或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真实材料收缴上交省相关部门。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
  1.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需要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但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造价和保修向发包方全面负责。
  2.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进行总承包,也不得进行分包;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时,应经建设单位认可;不具备资质条件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行为无效;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不得再二次分包。
  四、完善招标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加大对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管力度
  (一)加大对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分别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5日前,将所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作为编制标底、拦标价、投标价的依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集中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工程招投标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对尚未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场交易的,必须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所出具的各类招标文书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责令其及时改正;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明知违法而进行各项代理活动的,应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作为其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的依据。
  (二)严格投标工程前置条件的审核备案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严格审核招标工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满足工程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对不具备上述招标前置条件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不得同意开展招投标活动。
  (三)规范资格预审条件和投标入围方法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入围方法,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申请人;招标人也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7家或只有7家时,招标人应当邀请全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7家时,招标人可邀请投标申请人全部参加投标,如招标人认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也可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入围方法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自主择优选择不少于7家(含7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含3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完善评标定标办法
  1.为促进评标定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防止恶意低价竞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现阶段仍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同时全面推行《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及相配套的2003版计价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可结合实际将投标申请人的质量、安全等建筑市场行为纳入评标办法中进行量化考核。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清单计价方法招标,并设置工程拦标价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3.工程拦标价由招标人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同时发布。
  (五)建立招投标档案管理、中标结果公示和备案制度
  1.评标定标结束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完整地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资料和文件原件一份,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2.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3.中标单位确定后,中标人应复制其投标文件分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放置在施工现场一份备查。所复制的招标文件应经有形建筑市场核实,并加盖与原件无误的公章。
  4.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工程拦标价、合同价报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突出重点环节,协调配合,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管
  (一)认真贯彻《工程质量监督导则》,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
  1.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同时,应加强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责任主体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承发包、施工许可、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主体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2.建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季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季度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报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情况。
  (二)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创建文明工地
  1.转变政府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各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对施工现场实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应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的到位情况以及自检自查情况。
  2.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发现责任主体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施工单位未进行自检自查、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主体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将通知抄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省建设厅公告第1号)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下达暂时停工整改通知,并将暂时停工整改通知报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工程监理单位检查发出暂时停工整改通知后,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施工单位不得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继续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监理。
  5.建立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季报制度。工程监理单位每季度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上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检查情况;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每季度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上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实行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监督,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1.建立中标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和季报制度。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由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核实,每季度至少核实一次,并将中标工程核实、整改情况上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实的重点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专职质量员、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主要机械设备的配备及到位情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经核实发现擅自变更、不履行投标承诺的,应发出书面通知限期责令改正。
  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核实的重点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以及基坑支护、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垂直运输机械、“三保四口”等主要安全防护措施的配备及到位情况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经核实发现擅自变更、不履行投标承诺的,应发出书面通知限期责令改正。
  2.建立中标工程信用档案、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中标工程的信用档案和考核管理机制,每季度向社会公示,并将公示后的信用档案、不良行为纳入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年检、工程招投标管理。
  六、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要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建设行政管理职能,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工程建设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下决心采取强硬措施严格依法查处,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的就降低或吊销资质资格。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通过严格执法,依法监管,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6

《保山年鉴.2006》

出版者:云南民族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5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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