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保山年鉴.2006》 图书 |
唯一号: | 260420020230004293 |
颗粒名称: |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分类号: | F842.684 |
页数: | 2 |
页码: | 397-398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基本内容。其中包含:门诊急诊抢救观察治疗费用的报销、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自付比例的调整、发生非自然性疾病(外伤、食物中毒等)住院的参保职工,医院登记后先作自费处理和结算,经医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人员、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最后一次住院死亡职工医疗费的报销、床位费的调整、新参保人员、统筹区外转入人员、以上相关规定除住院床位费的调整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
关键词: | 保山市 重要文献 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