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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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6》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4286
颗粒名称: 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其他题名: (2005年9月13日)
分类号: F276.1
页数: 3
页码: 372-3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本内容。其中包含: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措施。
关键词: 保山市 重要文献 国有企业

内容

我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于2002年制定实施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计划。三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省深改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督促下,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国有企业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问题仍未完全解决;存续的困难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仍有大量工作要做;已完成改制的企业还需继续巩固、完善和提高;劣势企业的退出,优势企业、优势产业的整合,做强做大企业等工作虽有一定进展,但仍需加快步伐。为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今后三年,还要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今后三年我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整体实力,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继续贯彻执行云发〔2002〕3号、云发〔2005〕11号、保发〔2002〕29号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精神和政策。继续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革任务和巩固改革成果为重点,坚持统一部署、综合平衡、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先易后难、能改快改的原则,形成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和建立经营管理层激励、约束等有效机制,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今后三年我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完成全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进一步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建立,经营机制明显转变,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完善,使企业真正成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独立市场主体,企业活力、竞争力、整体实力和素质普遍提高。鼓励支持骨干优势传统产业和新型产业通过并购、联合、重组、行业整合,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2002年至2004年全市列入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目标责任考核的83户,采取不同改革形式完成了81户,基本实现了改革的目标任务,取得了阶段成果。据统计,列入计划破产和前三年未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以及新增国有企业还有15户未改制;已改制的国有企业理顺体制、激活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筹措改革成本,实现足额支付等任务仍很艰巨。2005年至2007年(以下简称今后三年)的主要任务:
  1.对未改制的15户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含列入破产规划的13户企业),继续按照云发〔2002〕3号、保发〔2002〕29号文件精神,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全面完成深化国企改革任务。
  2.对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的遗留问题,要区别情况,实事求是,给予解决和完善。
  一是原国有职工身份置换补偿费作为新企业经营集团向职工借款的,应按照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不结转为股本的,必须签订新的借款协议,并在3~5年内一次付清给被借款人。
  二是对存续企业所承担的原国有企业给退休人员的内部补贴问题,由于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已发生变化,应结合原国有企业结余工资和福利费实际,通过协商,采取不同的办法给予解决。企业效益好有发放能力的,可以继续发放;也可以按原发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年一次补足给原受补人员,以后企业不再给予补贴。
  三是已改制企业应按照股份制改革的要求,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提高改制质量。
  (二)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并购、联合、重组、行业整合,加速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实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今后三年,要以产权改革为核心,资本为纽带,引导鼓励和支持在制糖、建筑建材、矿产冶金、制茶、食品加工等行业中培育出一批跨市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强企业。围绕市场需要,扩大开放,注重整体引进企业,引进资金、人才、技术、管理、信息、市场等,搞好潜在产品开发,培育自己的“专、精、特、新”产品,建立5~10个销售收入翻番、比较优势明显、经济支撑力强、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三)积极推进政策性破产和劣势企业依法破产,帮助一批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走出困境
  1.对已申报要求列入政策性计划破产的企业,要认真筛选,突出重点,按照规划,及时申报,做好预案,落实资金和措施,一旦国家下达破产计划,要按照进度,严格程序,精心组织实施,如期完成政策性破产企业的破产工作。
  2.对已列入政策性计划破产但把握不大的企业和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周密谋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序操作。通过同债权人协商,有的可以通过打包回购债务,盘活企业;有的可以部分以资抵债,使企业走出困境;有的可以依据《破产法》和云政办发〔2004〕100号文件精神,实施依法破产。争取今后三年内实现全市国有劣势企业基本退出的目标。
  3.加强同债权人的协调,密切银企关系。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以及各级企改办要加强同债权人的协商和联系,对企业改制中涉及的破产、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困难等要同相关债权人沟通,求得支持,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各债权银行,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给予支持,密切银企关系,推进企业深化改革。
  (四)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股权结构改革
  我市原国有企业第一轮改革中有82户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新一轮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有32户股份合作制企业采取不同形式实施了深化股权结构改革。这些企业,在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要在今后三年深化改革中加以解决。现针对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1.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股权结构改革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职工(股东)大多数同意和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处理股份合作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以深化股权结构改革,实现股权集中、控股经营为主要内容。经过深化股权结构改革、增资扩股、引资嫁接、股权回购、出让等多种形式,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股份制企业,达到增强企业竞争力、活力和实力的目的。
  2.对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
  (1)关于职工股。经企业董事会、深改筹备小组提出方案,交职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通过回购股权,实现股权相对集中;也可以通过退还职工(股东)的股本金,重新计算补偿,再走股权集中,实现深化股权结构改革。
  (2)关于资产处置问题。股份合作制改制时规定“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出售”,商标、商誉、知识产权等未进行评估,可留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无偿使用。在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为使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原股份合作制企业保留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以原评估基准日为基准,按照深化股权结构改革重新评估值,扣除原已用于职工安置补偿后的增值部分,仍属国有资产,不属于股权增益。除用于弥补退休人员安置费用的不足后,剩余部分可参照保发〔2002〕29号文件规定出售给改制后的企业。对商标、商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以经过评估,以原改制股份合作制评估基准日为准,无形资产评估值属国有资产;改制后评估增值的部分属企业资产;对这部分国有资产可以一次性给予30%的优惠由企业购买;也可以在以后企业出让时,属国有资产的部分,其所有权、处置权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
  (3)关于退休人员的妥善安置。在改股份合作制过程中,按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规定,改制时由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养老保险费,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医疗费,提前病退人员的抚恤费和医药费、家属工退职后的生活补助费等已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扣除,作为企业长期应付款留在企业。在这次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提足社保费用,先用留存企业的长期应付款剔除已支付部分后余下的部分给予解决,如果不足,可从国有土地增值中给予弥补;弥补后如有结余,仍属国有净资产,纳入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企业国有净资产一并处置。对在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在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按政策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职工和“三五”职工,可参照云办发〔2004〕28号文件“有关人员得到妥善安置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的精神,尊重职工(股东)意愿,自愿要求保留职工(股东)权益的,其按现行政策规定一次性交社保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不愿意保留职工(股东)权益的,其按现行政策规定,一次性交社保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即职工(股东)不得享受双重受益。对这部分职工(股东)的现金入股部分,通过协商,可以权益价值给予回购,也可以按原始入股数额退还本人。
  股份合作制企业深化股权结构改革后,企业主体继续保留的,上述所提各项费用可以留在企业,由企业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企业解散、出售、关闭等主体不存在的,可以将上述各项费用一次性移交社会保障部门。
  (4)关于负债改革的问题。在原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中,对部分困难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补偿职工的,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用未来效益和所得税减免给予弥补,实践证明,未达到预期目的。在深化股权结构改革中,经评估后,职工补偿标准达不到保发〔2002〕29号文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部分,或原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按最低补偿标准的不足部分,应视为补偿不到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给予补助解决。
  (5)关于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费用问题。原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规定,只是对企业性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按照新一轮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涉及土地、工商、税务、房产等要实行登记、过户、证照变更和更换。凡经过深化股权结构改革后的原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办理上述手续时,应享受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等优惠待遇。
  以上处置意见,各股份合作制企业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企业《章程》等,有序操作,确保稳定,做到深化股权结构改革和生产经营两不误。
  (五)配套改革的有关任务
  1.争取2005年底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等机构的分离与移交工作,妥善处理好分离和移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2.尽快完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各类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无论以何种形式与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续接社会保险关系;对未完善医保的县区,要尽快完善医保,以解除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的后顾之忧;对欠缴社保金的,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缴交社保机构;对未提取退休人员社区管理费的,要按规定提足,实事求是给予处理;对退休职工的丧葬费、抚恤费,应按照新的规定一次足额缴交社保机构,对已领取了丧葬费、抚恤费的退休人员,要认真清理,完善手续。
  3.要继续实施好再就业工程。各县区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好下岗职工技能培训,全方位、多形式促进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
  三、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改革机构和人员。
  各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继续保留,并根据工作需要给予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保持相对独立,对各级党委、政府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并做到机构、人员、办公经费落实。
  2.千方百计筹措改革成本,确保改革有序进行。
  剩下未改制国有企业,大都属难度大、人员多、负债重、资产不良的困难企业,加之前三年深化改革中留下退休人员及原国有企业欠缴社保费等矛盾和问题,是今后三年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难点和重点,要采取盘活存量、引进增量、与债权人协商,实现债务回购,争取上级补助、列入财政预算、政府举债等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革成本。今后三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改革,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革。
  3.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督促下,各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负责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把关。涉及各项改革具体任务,仍实行分级分口负责制和目标任务考核制,层层抓落实,做到任务不完成,责任不解除。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改革,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支持改革,促进改革,通过今后三年的努力工作,确保国有企业改革各项任务的完成,为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6

《保山年鉴.2006》

出版者:云南民族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5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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