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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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6》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4285
颗粒名称: 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
其他题名: (2005年12月30日)
分类号: F127.8
页数: 4
页码: 369-3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共保山市委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的基本内容。其中包含: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我市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快速发展、加强民族地区人才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巩固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关键词: 保山市 重要文献 民族工作

内容

为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市新时期新阶段的民族工作,推进保山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我市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保山是一个多民族散杂居边疆市,有36种少数民族,其中世居少数民族12个,少数民族总人口23.2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9.64%。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日益进步,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我市民族工作也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贫困落后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科技发展滞后,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人口素质不高,少数民族干部来源缺乏;各民族间交流日益频繁,但因土地、山林、水源权属等利益关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的摩擦和纠纷日益增多;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渗透、破坏、颠覆活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形势更加复杂。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认真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把握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从而推动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快速发展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改善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十一五”期间,市、县区要继续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首要任务来抓,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幅要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扶持,多渠道增加投入。市级财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民族地区倾斜,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与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一是要突出抓好交通建设。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县区到民族乡、边境乡公路硬化,民族乡、边境乡乡村公路通达,民族村公路做到晴雨畅通;所有民族乡、边境乡建起客运站,客运班车通达率达到100%。二是加快通信建设,实施广播“乡乡通”、电视“村村通”工程和边境“西新工程”,提高民族乡、村农户的电话普及率,实现村村长期稳定通广播电视的目标。三是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完成边境、民族乡村“西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和无电地区通电工程,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四是加快边境民族地区小城镇建设步伐,因地制宜,将民族乡、边境乡集镇列入工业主导型、边贸交易型、旅游开发型、交通依托型、文化产业型等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建设规划优先进行建设,发挥小城镇辐射作用,带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五是加快水利和农村能源建设。“十一五”期间,要使边境民族乡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彻底得到解决,符合条件的自然村农户基本用上沼气等清洁能源。
  (二)努力发挥民族地区资源优势,大力培育优势产业,发展特色经济。“十一五”期间,市、县区要充分挖掘民族地区的矿产、水能、畜牧、林果、生态环境、民族文化等优势资源,扶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特色产业项目。不断完善科技推广体系,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提高资源就地加工和增值的能力。支持和鼓励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积极扶持民族乡和边境乡培育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支撑作用较强的优势产业,加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三)千方百计加大投入,努力改善民族工作条件。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乡、边境乡的投资力度。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基础教育正常经费和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市、县区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应向民族乡倾斜。
  从2006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少数民族机动金50万元,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各县区适当增加民族机动金及其他民族工作经费,用于民族地区一些小项目的补助和特殊情况的经费开支。各级、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克扣、截留民族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机动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合理进行资源开发补偿。为促进民族地区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各级政府要在农村沼气、节能改灶和太阳能利用等生态保护工程上给予资金和项目倾斜。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要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充分考虑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带动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劳动用工等方面应当给予扶持照顾。在安排使用矿产资源和水资源补偿费时,对民族乡、边境乡给予倾斜,重点支持原产地和资源受损地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在民族地区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切实解决好少数民族移民群众的补偿和安置,保证移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
  (五)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加快少数民族群众的脱贫步伐。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将民族乡、3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贫困村和民族“直过区”列入扶贫重点村“整村推进”计划,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彻底解决贫困民族地区的脱贫问题。要切实加大以工代赈、安居温饱、易地开发、劳动力转移和劳务输出等工作力度,加强“山区五小水利工程”和“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项扶贫开发措施要到乡、进村、入户。通过努力,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难、看病难和上学难的问题,使少数民族贫困群众有安居房、有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地,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六)认真实施“兴边富民工程”,努力改善边境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抓住国家实施“兴边富民行动”的机遇,全面推进边境民族地区“兴边富民”行动计划,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采取更优惠的政策和更灵活的措施,扶持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发展。加大对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和提升口岸功能,促进与东盟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通过实施交通、水利、通信、能源、教育和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切实解决边境沿线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
  (七)切实加强民族教育,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科技事业。继续巩固提高民族地区“两基”教育,重点扶持边境贫困乡、民族乡、3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乡镇和“直过区”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快危房改造步伐,五年内彻底消除民族地区中小学危房。认真做好“三免费”教育与“两免一补”的衔接工作,使原享受“三免费”的边境乡镇及人口较少民族乡村的中小学生均能享受“两免一补”。要努力巩固、完善各县区民族中学、民族乡和边境乡镇寄宿制初级中学。加强民族中小学建设,使其达到当地一级中小学标准。加大少数民族高中生的招生录取力度,普通高中招生可因地、因族对少数民族考生降低10~30分录取。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办好民族地区职业学校。逐步提高对贫困生的资助标准,对报考中专、大学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执行现行的少数民族加分照顾政策。
  从2006年起,腾冲民族中学、保山民族中学、保山一中民族高中部、龙陵一中民族初中部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由每月25元提高到30元。积极争取,适当增加民族寄宿制小学生的生活补助。
  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支持力度。随着财力的增长,要相应增加民族贫困地区科技经费投入,积极推进科技体制和机制创新,继续实施科技示范村建设,积极推广使用电脑农业专家系统等先进适用技术,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八)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的方针,大力繁荣民族文化事业。要高度重视对民族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对列入县级以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项目实施重点保护。加快“千里边疆文化长廊”二期工程、“2131”工程,重点扶持边境贫困乡镇和民族乡以及3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乡镇的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乡有文化站、村有文化活动室。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大力促进民族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等其他产业发展有机结合,重点培育和扶持12个世居少数民族标志性民族文化项目,开发丰厚独特的民族文化资源,繁荣民族文化事业。
  (九)加快民族地区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抓住国家实施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有利时机,加大对民族乡、边境乡、3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民族地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工作。到“十一五”末,使民族乡、边境乡卫生院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充分发挥其在农村三级卫生网中的重要作用。继续实施好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切实解决各族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实行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覆盖少数民族地区。
  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开发,积极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十一五”期间,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好陀螺、射弩、武术等我市民族文化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基地,并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比赛项目和表演项目列为全市体育运动会的必设项目。
  三、加强民族地区人才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培养措施。民族工作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组织部门在配备少数民族干部时,要充分听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党校、行政学校和民族干部学校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将全市科级以上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轮训一遍。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干部来源。在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和事业单位人员补充时,每年划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岗位和事业单位人员指标,适当放宽报考和录用条件,指定招收少数民族青年;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或采取在考试时适当加分等办法予以照顾。
  要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能力较强,坚定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十一五”期间,要实现全市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基本相适应;在市级机关中,彝、傣、白、傈僳、回、苗、布朗、佤、阿昌、景颇、满和德昂等世居少数民族力争都有一名以上县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县处、科级领导的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有所增加;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少数民族干部;在民族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按照《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并重点选配好当地主体民族担任主要领导。既要努力使各民族在各层次有一定数量的干部,又要不受比例限制地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要特别注意培养干部成长缓慢的苗、布朗、佤、阿昌、景颇、满和德昂等七种世居少数民族干部,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四、巩固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切实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在青少年学生中广泛开展民族基本知识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开展以“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等为载体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防止在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上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通过各种形式和内容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示范点创建活动,按照“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正确处理好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建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对境外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对我进行的破坏、分裂、渗透活动,要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市委、市政府每5年召开一次民族工作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县区党委、政府也要定期召开民族工作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民族工作。民族工作要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发挥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民族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按照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对市、县区民族工作机构作必要的充实和加强,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乡镇要有一名党政领导具体负责民族工作。民族乡和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要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各级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工作部门,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增强民族工作的协调和调控能力。要根据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并从民族工作部门中选拔熟悉民族政策的优秀干部到其他部门和基层任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维护团结稳定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市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处理民族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6

《保山年鉴.2006》

出版者:云南民族出版社

本年鉴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记述了保山市2005年各项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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