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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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保山年鉴2005》 图书
唯一号: 260420020230002149
颗粒名称: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分类号: X921
页数: 3
页码: 379-3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4年11月29日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 保山市 政府 安全生产

内容

(2004年11月29日)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新理念和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4〕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伤亡事故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标进行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责任制度。各级政府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每年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至少开展一次调查研究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分管领导每季度要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亲自抓部署、抓督促、抓检查、抓落实。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审查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单位和违法人员。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提请政府坚决关闭取缔,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坚决处罚,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的罚没收入统一上缴国库,按照收支两条线加强管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加大对违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理结果跟踪监督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要求,继续深入开展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厂、小矿和经营单位。凡发现县区存在2处,乡镇存在1处非法生产的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县区、乡镇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评价工作,依法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
  (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活动。全市所有工矿商贸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和交通运输企业等都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和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各类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一法三卡”(即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评优和总结推广工作。
  (五)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全面排查、整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市政府每半年至少要组织1次综合检查,县、区政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综合检查,乡镇政府、办事处每月至少组织2次综合检查,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抓好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工作,加强对市、县区、乡镇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整改监控工作。按照事有专管、人有专责的要求,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以及隐患整改的责任。
  二、科学规划,明确目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六)强化产业引导。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能力。
  (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
  (八)统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十万人死亡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和从业人员培训率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
  (九)制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理论、体制、机制、方式、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明确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市、县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道路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事故高发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各类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到2010年,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明显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使安全生产达到全省中上水平。
  (十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从2004年起各级政府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实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和目标考核。指标的控制情况统一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简报、报刊等形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完善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十二)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并列入每年的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市、县区、乡镇政府要保证安全生产机构必须的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以保障。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足部分据实列支,计入生产成本。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照上级规定制定。
  (十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才能组织生产和经营。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从事相关职业。
  (十四)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危险性行业和事故高发行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领域或行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所交风险抵押金在企业发生事故时,转作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制定。
  (十五)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实行与企业安全业绩挂钩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等政策措施,激励企业积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十六)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实行问责。对事故多发地区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示,对因不履行职责而导致安全生产严重后果的政府领导,按有关规定实行引咎辞职。问责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报市政府发文执行。
  (十七)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从2004年起,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和市公安、交通、国土、建设、旅游、质监、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县、区政府和市公安、交通、国土、建设、旅游、质监、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每年以签订责任状的方式向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对责任人实行重奖重罚。对实现控制指标的,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实现控制指标的,给予惩罚,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十八)建立“三同时”和安全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公共设施项目和《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危险性行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价,验收合格方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
  (十九)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按“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劳动保护措施,完善设施,消除隐患,切实加强劳动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有效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环保局制定。
  (二十)建立市、县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监管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制定上下连动,环环相扣,科学严密,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大安全工作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发文执行。四、建立机制,提高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能力
  四、建立机制,提高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能力
  (二十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在年终进行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低于80分的单位,取消其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奖励资格;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与当年先进、优秀、模范评比奖励和晋级资格。同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二)构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意识,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重点地区要逐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企业也应组建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城市社区、乡镇和中小型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各级财政在应急救援装备建设上给予支持,不断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灾能力。
  (二十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出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工作职责。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本行业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政府备案。各企业制定本企业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理顺关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十四)建立健全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市、县区级政府建立能够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有权威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实、健全。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和责任,规范各行业的安全管理,建立职责清晰、运转高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协调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同时,加强安全管理机构硬件建设,逐步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信息网络系统,配齐必需的安检设备和仪器,创造良好的安全监督工作条件。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乡镇政府建立安监站所,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形成市、县区、乡镇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加强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对安全生产监管理人员执法业务知识的培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分期分批对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县区、乡镇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安全培训。
  (二十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烟花爆竹行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3人的安监专职人员;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至少配备1~2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监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监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企业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加强宣传,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二十六)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发展安全生产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幼儿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和儿童的识灾、防灾能力,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继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总体安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各种媒体和学校、家庭、社区、单位等各种场所,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拿出专门时段和版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切实加大安全宣传力度,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防范素质,营造全社会抓安全的舆论氛围。
  (二十七)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的要求,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对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市科技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积极组织科研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科学技术进行研究与开发。积极培育安全中介组织,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工会组织积极组织能工巧匠和技术能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革新和技术推广活动。鼓励大中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适用技术研究,鼓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改造传统落后的生产工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财政、税务和金融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支持,把科技兴安战略真正落到实处。

知识出处

保山年鉴2005

《保山年鉴2005》

出版者:云南美术出版社

本书设有特载、大事记、概况、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重要文献、统计资料和索引等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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