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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农业特产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4817
颗粒名称:
(三)农业特产税
分类号:
F127.73
页数:
3
摘要:
1988年-2003年,大西桥镇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情况。
关键词:
地方
经济
建设
内容
1988~1993年称农林特产税,为平衡农村各种农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保护森林资源,根据贵州省政府黔府[1984]37号文件《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实施办法》,于1988年起开征农林特产税。2003年税改后,除烟叶外,全部取消农业特产税。
办法规定:
1.纳税对象: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国家农、林、牧场(包括劳教、劳改场)和集体、个人以及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2.征收品种:①园艺收入(包括桑叶、茶叶、水果、苗木、花卉、熏制茶叶花料、食用日用香料以及人工培植药材产品的收入);②林木产品的收入:包括原木(方材、板材)、原竹、油桐子、油茶子、木柚子、生漆、柞树坡(养柞蚕)、白蜡、棕片、干鲜竹笋、核桃、板粟、木炭、香菇、木耳、竹、木制品等产品的收入;③各县(市)认为应当征入农业特产税的其他农林特产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生效。
1989年6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9]39号文件对《办法》已作如下修改、补充。
1.征收品种:新增水果、瓜类、采集野生药材收入。
2.计税收入计算标准:队桑叶、柞树坡、白腊的计税收入仍按原规定7%不变外,其他农林特产品均按产品收入计征,同进取消以20元为起征点的规定。
3.全省统一税率为:①水珍品为15%,其中淡水养殖为10%;②淡水植物为5%;③柑桔、香蕉、荔枝、苹果为15%;④水果为瓜类为10%;⑤等级内木材(包括房料)为8%,其他竹林木制品用料、木炭、中幼转让林、茶叶、药材、林产品、药材、花卉、食用香料、干鲜香菇、木耳、苗木统为7%。⑥农林特产税附加均按正税的8%计征。
农林特产税归纳为本级财政收入。
1989年完成特产税0.23万元,马场乡完成农业特产税0.08万元;
1991年大西桥镇完成特产税0.15万元,马场乡完成农业特产税0.09万元;
1992年大西桥镇完成特产税1.42万元;
1993年大西桥镇完成特产税1.4万元;1994年1月,国务院143号令和贵州省1994年6月黔府发[1994]36号《贵州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办法》规定:对原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对工商税中征收的烟叶税(包括烤烟税)收入,牲畜毛皮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划归特产税征收,并改称农业特产税,调整后的征收范围:
1.烟叶收入;
2.园艺收入;
3.水产收入;
4.林木收入;
5.牲畜收入;
6.食用菌收入;
7.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收入调整后的征收办法分为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税率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生产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为:
1.园艺品中毛茶、果蔗、药林、花卉、食用香料7%,经济林苗木为5%,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桂园、草霉为12%,其他水果干果为10%;
2.水产品为8%;
3.林水产品中五倍子、棕片、干鲜笋、木炭、油桐子、油茶子、竹木制品用料为7%,原木、原竹为8%,生漆、松脂为10%;
4.食用菌为8%。
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
1.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烤烟)31%;
2.园艺产品中毛茶为16%;
3.林木产品中原木、原竹为8%;
4.水产品为5%;
5.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羊皮、羊绒、羊毛、兔毛为10%。
征收办法分园林征收和市场征收、查验征收和查证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按8%计征。
1994年大西桥镇征收农业特产税0.31万元;
1995年征收3.31万元;
1997年征收4.10万元;
1998年征收农业特产税6.73万元;
1999年大西桥镇征收特产税3.89万元;
2000年征收一般特产税4.09万元;
2001年征收一般特产税5.96万元;
2002年征收一般特产税2.40万元。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的境域及建制、自然地理、人口民族宗教、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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