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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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477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158.9
页数: 3
摘要: 元明清时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大西桥镇的兵役制度的变革情况。
关键词: 地方 武装 军事

内容

一、元明清时期
  元代规定“家有男子15岁以上,70岁以下,无论众寡尽佥为兵”。10人为牌,设牌头。太宗元年(1229),征调有所限制,每牌佥军1名,年在20~30岁。元发展到中原,开始征调汉人当兵。20户出1卒,年在20岁以上,服役15年的免役,规定多财者多服役,贵族子弟亦一律当兵。
  明代兵役制度战时曾采用“愿为吾兵者立于赤旗之下”自原报效的办法。后又采用与唐之府兵制相似的制度设常备军,初来自征募,后改世袭制。卫、军士及家属设专门户籍,编为军户,统由五军都督管理。每军户设正丁、次丁、余丁多种。正丁死亡,次丁或余丁依次递补。军户由国家分给土地、屯田自养。除常备军外还有民兵,属于郡县的称民壮,属于边郡的称士兵。规定大州,省征额千人,次县征八九百,小县征五百。嘉靖年间改按户籍征调,实行三丁征一。有纳金代役制度,有钱人不愿当兵,可缴纳代役金,由政府代为招募。嘉靖二十三年(1544),改良兵制,淘汰民壮。明末由征兵制改为募兵制。
  清代,设绿营兵和八旗兵两种,同为正规军。绿营兵沿袭明代制度,实行世袭制,入伍者须为本地人,入伍后终身服役,士兵及家属入军户。其补充办法是:考拨营兵,以人材强壮,技术优胜者补充。骑兵拨于步战兵,步战兵拨于守兵,守兵拨于余丁,余丁不足时才招募本地人补充。
  余丁是由政府出钱收养的营兵子弟,每名月饷五钱,以备出缺时挑补。16岁以上可考补守兵。此种制度优于招募。余丁生长兵家,军武之事常有接触,易于训练。绿营兵饷薄,其子弟有余丁月饷可领,遇有征调,余丁有随正兵服役义务,可作运输工作,少募民夫。
  绿营官兵年满50岁以上,不能差操者,解退名额。如有子弟在营食粮者,月给饷米三斗;无子弟食粮者,给予守兵粮一份。旗兵制,始以部落为单位组成“旗”,是军政合一的组织。旗民平时为民,战时为兵,即“以旗统人,以旗统兵”,即为以“旗”为单位的兵役制度。清初立黄、白、红、蓝四旗,继增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为右翼,改初立的四旗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为左翼,称满州八旗军。八旗初建,籍满蒙之民,三丁抽一,五丁抽二,18~60岁,悉隶八旗,父死子袭,兵皆世袭。每300人设一佐领,五佐领设一参领,五参领设一统领。
  二、民国时期
  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第一部《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除服常备兵役外,其余服国民兵役。
  民国32年(1943)国民政府颁布第二部《兵役法》。民国35年(1946)颁布第三部《兵役法》。规定男性皆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为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国民兵役三种。补充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为适合常备兵役的超额男性,每年征集部分进入营,由常备师或管理区进行4~6个月的军事训练,期满退役转预备役至45岁除役。
  抗日战争后,国民中的男性称为丁,国民政府的征兵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乡级在民国36年(1947)建立有兵役协会,协助县、乡行政机关征集兵员。按户进行壮丁登记,强行抽抓,有权势人家可免缓兵役,小康人家买丁顶替,贫穷人家则被强行抽抓,或为生活困难所迫卖身为兵,救济家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5年以前实行自愿兵役制,由自愿为革命事业奋斗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劳动人民志愿报名参军。其服役期限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而定。
  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第一部《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有义务服兵役,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服现役由国家定期征集年龄、身体、政治审查合格的青年。现役规定:陆军三年,空军四年,海军五年,期满后退役。也可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超期一年。预备役规定,年满18~40岁的男性公民,具有专门技术的女性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官和士兵,未被征集服现役和平时免服兵役的应征公民,经兵役机关登记后服预备役,为预备役军人。1978年3月,改为义务兵与自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第二部《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和自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公民,有义务被征集服兵役,当年未被征集,在22周岁以前,仍可被征集服现役,女性公民根据军队建设需要,征集服现役。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9月30日前进行兵役登记,以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为服现役;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经过预备役登记的服预备役。服现役陆军年限3年,空军、海军4年。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超期服役,陆军可超期服役1~2年,海军1年。超期服役满5年,已成为技术骨干的义务兵,经师以上机关批准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从批准之日起8~12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预备役分为军官和士兵两类。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分为一类预备役和二类预备役两种,年龄在18~35周岁。第一类预备役服役人员包括编入基干民兵组织者。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周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28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预备役服役人员包括编入普通民兵组织者,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的退出现役士兵,以及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公民。服第一类预备役年满28周岁的士兵,29周岁转入第二类预备役服役。至35岁退出预备役。
  《兵役法》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经教育不改的,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1998年12月,颁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兵役制度实行义务兵与自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期限一律改为两年,并取消超期服役规定。改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满10年后退出现役的,由国家负责安排工作;连续服现役满30年的,可以作退休安置。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的年龄由18~35周岁调整为18~22周岁,并对城乡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每年征集入伍服役的任务数,分配到乡、镇。征集的大多数是农村适龄的,身体及政治条件合格的男性青年。
  1950年8月,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号召下,境内掀起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热潮。截至1953年7月,朝鲜、中国、美国三国在朝鲜板门店停战协议签字为止,全镇有118名青壮年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作战或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2004年底统计有104人健在。

知识出处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述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的境域及建制、自然地理、人口民族宗教、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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