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 屠捐、斗息及各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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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250920020230003601
颗粒名称: 第六 屠捐、斗息及各款
分类号: F127
页数: 4
摘要: 平坝县屠捐、斗息及各款项的经费介绍,从屠捐、斗息、牲捐;征收章则;包征总额等详细说明。
关键词: 屠捐 斗息 经费

内容

屠捐、斗息、牲捐
  清末,举办新政及学校,此项征收遂起。民国以来,税率更逐渐加增,其划归地方补助学校者,不必由经费局收支,向由各学校指定附近市场征额,呈请提拨;其不属学校者,名为县款,仍由经费局经理。十七年(1928)以后,教育经费统一独立,凡属补助学校者,概由教育局经理,于是屠捐、斗息、牲捐,跨于今日教育局、财政局经理党下。
  征收章则
  屠捐,除每猪省款六角外,另征县款六角;斗息,每斗取一碗,变银缴解;牲捐,每头收卖价百分之三。每年之先由教育、财政两局采包征制,拟定县城暨各乡场三种款项总额,招人投标承包,月终一解。
  包征总额
  据十八年(1929)分调查县城暨各乡场之屠捐、斗息、牲捐总包额为一○五一二点九四①元,又年猪捐总包额为七八○元。此一○五一二点九四元中,大约斗息占百分之五十,屠捐占百分之四十,牲捐占百分之一十。
  学款
  县款之划分
  此一○五一二点九四元,学款划百分之六十,为六三○七点七六四②元;县款划百分之四十,又合之年猪捐,为四九八五点一七六③元。学款属教育局,县款属财政局。
  县城牲捐
  惟县城牲捐不包入县城屠、斗内,系单独征,全年包额据十八年(1929)分者约三四○元,属学款,归教育局经理。
  国历提成
  每年发行国历表,自十九年(1930)起,提此项收入百分之八十,共得六四○元作学款,归教育局经理。
  过割捐
  不动产变卖,旧俗由卖方上手之卖主向买主照价领过割银两。十六年(1927),因补助省立第四中学,【设安顺,省府命令补助】始提此款归公,捐率为卖价百分之三,全年约有一○○○元以上。【初由各区收,嗣由县政府收,每年仅解四中五○○元而已。二十年(1931)县长刘邕任内,始交由地方经理】
  ①一○五一二点九四,原作“一○五一二·九四”,按现行规范改。以下有相同数字径改,不再一一作注。
  ②六三○七点七六四,底本作“六三○七·七六四”,按现行规范改。
  ③四九八五点一七六,原作“四九八五·一七六”,按现行规范改。
  画字捐
  二十年(1931),提议不动产变卖之画字金,仍照过割捐提归公有,捐率为卖价百分之三,全年约有一○○○元以上。
  典卖不动产公益捐
  二十年(1931),提议典卖不动产者须出公益捐,捐率为典价百分之一、买价百分之二,指定作党费,全年收额约同过割捐等。
  以上三款由财政、教育两局共同组一征收处,收入后再分配学款、【即过割捐归教育局】县款。【即画字、公益捐归财政局】
  屠案捐
  公安局成立,乃于县城屠案抽捐补助,每猪二角,采包征制。据十九年(1930)包额为三六○元,由财政局经理。二十年(1931),又于县城屠案每猪抽捐一角,【名赁地金】补助公安局购置器具,由财政局自收。二十年(1931),提议四乡屠案仍照城屠案例,每猪抽捐二角,补助平民院,采包征制。据二十年(1931)上半年包额为三○○元,由财政局经理。
  曾周马场盐称斗息捐
  此款向归马场,公安局成立,始提入补助,采包征制。近年包额,每年约三○○元内外,由财政局经理。
  县城烟秤①捐
  采包征制,近年包额,每年二五○元,补助商会、建设局各半数,由财政局经理。
  ①秤,原作“平”,误,据文意改。
  县城炭称捐
  每炭十斤,抽铜元一枚,【当制钱二十文者】采包征制。二十年(1931)上半年包额四五元,作教育、财政、公安、建设四局炭金补助,由财政局经理。
  水碾油榨捐
  十九年(1930)提议抽收,补助中山林场、农事试验场,林场七成,农场三成。捐率,碾分特、甲、乙、丙四种,每种最大限月二元;榨分甲、乙、丙三种,每种最大限月一元。二十年(1931)上半年包征额六○六元,由财政局经理。
  木质捐
  二十年(1931)提议抽收。捐率:枋,每挑五仙;板,每丈一角;柱料及寿木,照卖价百分之三。
  牙口经纪执照费
  二十年(1931)提议抽收。牙口或经纪分不动产、特货、牲畜三种,每执照一张,不动产者五元,特货者三元,牲畜者一元,一年一易。
  按:本章各款,县中屡议免收或减收。

知识出处

平坝县志

《平坝县志》

出版者:贵州民族出版社

本书系统的记述了平坝县的志乘、地理、民生、官治、自治、教育、武备、交通等发面的发展和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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