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职工与企业的承包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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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8447
颗粒名称: 一场职工与企业的承包官司
分类号: DF822
摘要: 元月9日下午,望谟县法院经济庭座无虚席,旁听者聚精会神。原来,去年5月,望谟县百货公司与本公司职工陈炳坤签订了《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合同》。陈炳坤每年向公司交纳承包费2000元。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法人认为此合同于公司不利,便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单方擅自中止履行合同。望谟县法院受理起诉后,于去年11月开庭审理,裁定望谟县百货公司违约,应承担陈炳坤的业务损失费用300元。望谟县百货公司不服,遂于同月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元月9日下午在望谟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辩论,法庭认定:合同应予成立。望谟县百货公司法人单方违约,应向承包人付违约金2000元。
关键词: 望谟县法院 官司 职工

内容

元月9日下午,望谟县法院经济庭座无虚席,旁听者聚精会神。他们当中大部分是企业经理、厂长、商业工作者、个体经营者和一些致力于改革的热心人。当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旁听席上顿时沸腾起来,“我们承包者壮胆了!”有人情不自禁地喊了起来。
  这场官司何以牵动这么多人的心?原来,去年5月,望谟县百货公司与本公司职工陈炳坤签订了《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公司在承包期内,向陈炳坤提供2万元的资金和一定的经营场地。帐务由公司核算。陈炳坤每年向公司交纳承包费2000元。合同还规定,如单方违约,罚款2000元。合同最后经公证机关办理了法律手续。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法人认为此合同于公司不利,便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单方擅自中止履行合同。陈炳坤不服,便依法向望谟县法院起诉。望谟县法院受理起诉后,于去年11月开庭审理,裁定望谟县百货公司违约,应承担陈炳坤的业务损失费用300元。望谟县百货公司不服,遂于同月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元月9日下午在望谟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辩论,法庭认定:合同应予成立。望谟县百货公司法人单方违约,应向承包人付违约金2000元。

知识出处

黔西南报

《黔西南报》

出版地:黔西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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