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8447 |
颗粒名称: | 一场职工与企业的承包官司 |
分类号: | DF822 |
摘要: | 元月9日下午,望谟县法院经济庭座无虚席,旁听者聚精会神。原来,去年5月,望谟县百货公司与本公司职工陈炳坤签订了《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合同》。陈炳坤每年向公司交纳承包费2000元。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法人认为此合同于公司不利,便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单方擅自中止履行合同。望谟县法院受理起诉后,于去年11月开庭审理,裁定望谟县百货公司违约,应承担陈炳坤的业务损失费用300元。望谟县百货公司不服,遂于同月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元月9日下午在望谟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经过法庭辩论,法庭认定:合同应予成立。望谟县百货公司法人单方违约,应向承包人付违约金2000元。 |
关键词: | 望谟县法院 官司 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