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8416 |
颗粒名称: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其他题名: | (1987年11月15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
分类号: | D927.73 |
摘要: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是贵州省西南地区布依族、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老人、妇女、遗弃女婴和拐卖妇女、儿童。第六十一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经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关键词: | 黔西南州 民族 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