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8415 |
颗粒名称: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议 |
其他题名: | (1988年1月10日通过) |
分类号: | D624.73 |
摘要: | 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自198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会议认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黔西南自治州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省级国家机关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照顾他们的经济利益,尊重他们的自主权,切实保障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会议号召,黔西南自治州的各族人民要在党的十三大路线的指引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社会文明、经济繁荣的自治地方,为兴黔富民作出贡献。 |
关键词: | 贵州省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