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8404 |
颗粒名称: |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 |
分类号: | D923.97 |
摘要: | (《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已经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一九八七年七月十六日通过,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技术、保健服务和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促使公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下达的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严禁患有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生育。 |
关键词: | 贵州省 计划生育 试行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