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积极制订本地方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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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7636
颗粒名称: 宣传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积极制订本地方自治条例
分类号: D633.2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适应党和国家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把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三十多年的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确定的有利于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权利,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的重大决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巩固国家的统一,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将发挥巨大的作用。经州委研究,于一九八四年八月,正式成立了黔西南州自治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三年多来,自治条例起草办公室。
关键词: 黔西南州 民族 区域自治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适应党和国家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把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三十多年的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确定的有利于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权利,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的重大决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巩固国家的统一,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一九八四年六月,经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李先念主席明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布以后,全州各族人民欢欣鼓舞,奔走相告,为了让人民群众,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尽快知道这一喜讯,在州委的领导下,州人大常委会,曾六次在州直机关召开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八次在农村召开基层干部和有少数民族群众参加的学习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宣传、学习和座谈,并配合宣传、统战、民委、司法等部门,共同组成宣传队,将自治法录制成布依、苗、汉三种语言的磁带,翻印自治法五千多册,深入到全州八个县的边远山区和兴仁的潘家庄、鲁楚营,望谟的油迈三个民族乡,进行了二十七场宣传,听众达五十多万人(次),通过宣传和学习,广大干部和群众,对自治法中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等重大问题,认为是符合整个国家和各民族的根本利益的,表示坚决拥护。但鉴于我国民族情况复杂,差别较大,自治法只规定自治地方共同性的问题,因此,很多同志建议:应该根据宪法和自治法规定的原则,尽快制定本地方的自治条例。为了满足各族人民的愿望,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贯彻落实,根据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州委研究,于一九八四年八月,正式成立了黔西南州自治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三年多来,自治条例起草办公室。在各级党委的关怀重视下,由于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收集、整理、编写了十多万字的附件(背景)材料,为起草条例提供了依据。为了在条例中集中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先后召开了有四万五千四百多人(次)参加的各种会议九百五十多次,提出各种修改意见七千四百多条。在修改过程中,负责起草的同志,曾一上北京、五上贵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对我州的起草工作极为关心,曾多次派人直接参加修改。经过十易其稿,现已形成一部具有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能反映管理本地方内部事务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反映加速发展本地区经济道路、方针的自治条例。这个条例共有八章、六十三条、一百二十三款、计,六千七百多字。省委已在九月十八日进行了审查,原则同意。省人大也已作了审查。我们准备提请在十一月份召开的黔西南州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执讨修改审议通过,然后报请省人大常委审查批准。可以预料,根据各族人民共同愿望起草的自治条例一经通过、施行,对加强全州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全州经济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将产生巨大影响。

知识出处

黔西南报

《黔西南报》

出版地:黔西南州

《黔西南日报》为黔西南州委机关报,国内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52-0015)。该报于1984年10月1日创办,原名《黔西南报》,1996年1月更名为《黔西南日报》,是黔西南州新闻宣传覆盖面最大的强势媒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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