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7630 |
颗粒名称: | 采购食品索证保护人民健康 |
分类号: | C913.33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单位应当保证提供。”“食品索证”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如果我们只图价低或者省事,盲目购进这种产品,将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出售这种不合格食品,也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因此,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加强对“食品卫生法”的学习,在采购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时,须向对方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注意产品品种、批号与所索的证对上号,所索的证与生产日期相接近。决不可随便采购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并格的食品。 |
关键词: | 黔西南州 食品 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