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厂家终于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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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7490
颗粒名称: 违法厂家终于认罚
分类号: R155.5
摘要: 九月一日,拒不执行食品卫生部门罚款决定的安龙县土产公司刺梨果品厂,将罚金一百元连同滞纳金一十七元一并交到该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并承认了错误。安龙县土产公司刺梨果品厂,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非法生产刺梨原汁,并将刺梨废渣任意堆放在厂房外,造成环境污染。对此,安龙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后,该厂表示一定要加强法制学习,遵守《食品卫生法》。
关键词: 安龙县 食品卫生 监督

内容

本报讯 九月一日,拒不执行食品卫生部门罚款决定的安龙县土产公司刺梨果品厂,将罚金一百元连同滞纳金一十七元一并交到该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并承认了错误。
  安龙县土产公司刺梨果品厂,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非法生产刺梨原汁,并将刺梨废渣任意堆放在厂房外,造成环境污染。八月三十一日,州及安龙县食品卫生联合检查发现了这一严重情况,当即对该厂作出“停业整顿、限期清除污染和罚款一百元”的处理决定。该厂接到处罚通知后,执行了停业和清污两项决定,但对罚款决定既不执行又逾期不向法院起诉。
  对此,安龙县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八章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于八月三十一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该院行政审判庭受理此案后,于九月一日通知安龙县土产公司刺梨果品厂执行了罚款决定。事后,该厂表示一定要加强法制学习,遵守《食品卫生法》。

知识出处

黔西南报

《黔西南报》

出版地:黔西南州

《黔西南日报》为黔西南州委机关报,国内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52-0015)。该报于1984年10月1日创办,原名《黔西南报》,1996年1月更名为《黔西南日报》,是黔西南州新闻宣传覆盖面最大的强势媒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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