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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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7319
颗粒名称: 安龙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地案
分类号: D912.3
摘要: 本报讯 七月二十九日,安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占地案,驳回原告廖明金的诉讼,维持该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告廖明金是安龙县机关干部。四月二十一日,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收回廖明金家侵占土地归还竹林湾村民组管理使用的决定》。廖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维持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拆除围墙,恢复耕地,交回集体使用。”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廖明金负担。
关键词: 黔西南州 土地管理法 耕地

内容

本报讯 七月二十九日,安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占地案,驳回原告廖明金的诉讼,维持该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原告廖明金是安龙县机关干部。一九八〇年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廖家采取非法手段,强占该县城关镇西河村竹林湾村民组集体耕地一点二六亩,并于今年二月沿耕地边砌了围墙。四月二十一日,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收回廖明金家侵占土地归还竹林湾村民组管理使用的决定》。廖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经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论和法庭调查审理,法庭确认:原告廖明金以该地是廖家宅基地为由,擅自占用集体耕地,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维持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拆除围墙,恢复耕地,交回集体使用。”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廖明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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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黔西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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