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7319 |
颗粒名称: | 安龙县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地案 |
分类号: | D912.3 |
摘要: | 本报讯 七月二十九日,安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占地案,驳回原告廖明金的诉讼,维持该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县土地管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告廖明金是安龙县机关干部。四月二十一日,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收回廖明金家侵占土地归还竹林湾村民组管理使用的决定》。廖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维持城关镇人民政府、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拆除围墙,恢复耕地,交回集体使用。”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廖明金负担。 |
关键词: | 黔西南州 土地管理法 耕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