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检察院依法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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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7278
颗粒名称: 州检察院依法纠错
分类号: D926.32
摘要: 本文介绍了黔西南州检察院派员前往安龙县公安局看守所,对被指控犯有包屁罪已被逮捕在押的刘勇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由县公安局办理手续,予以释放。使未构成犯罪的刘勇免受刑事追究。六月四日,州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受理由安龙县检察院移送起诉的韩祖林、黄显亮、熊林等故意杀人、流氓、包屁一案。经承办人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补充侦查,刑检科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同案中被指控犯有包屁罪的被告人刘勇尚未构成犯罪。经杨报告,安龙公安机关在宜良县匡远镇将韩祖林捕获。根据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刘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 黔西南州 检察院 刘勇

内容

本报讯 六月二十三日,州检察院派员前往安龙县公安局看守所,对被指控犯有包屁罪已被逮捕在押的刘勇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由县公安局办理手续,予以释放。使未构成犯罪的刘勇免受刑事追究。
  六月四日,州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受理由安龙县检察院移送起诉的韩祖林、黄显亮、熊林等故意杀人、流氓、包屁一案。经承办人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补充侦查,刑检科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同案中被指控犯有包屁罪的被告人刘勇尚未构成犯罪。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晚上,韩祖林、黄显亮在安龙杀人后,伙同熊林潜逃到贞丰龙场街上刘勇家。当时,他们只告诉刘勇说在安龙打了架,并未如实相告。第二天,刘勇要到云南去做生意,韩黄二人与他同去。途中见韩黄二人鬼鬼祟祟,便再三追问他们,这时韩才说出真情。刘勇听后,就动员韩、黄二人回安龙投案自首。他们不听刘劝告,又怕刘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便避开刘勇独自向昆明、宜良等地潜逃。刘勇在宜良找到韩后,再次劝他投案自首,韩仍然不同意。于是,刘便与在宜良做生意的兴仁人杨某某商量,由杨到安龙公安局报告,刘勇留在宜良稳住韩祖林。经杨报告,安龙公安机关在宜良县匡远镇将韩祖林捕获。
  根据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刘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知识出处

黔西南报

《黔西南报》

出版地:黔西南州

《黔西南日报》为黔西南州委机关报,国内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52-0015)。该报于1984年10月1日创办,原名《黔西南报》,1996年1月更名为《黔西南日报》,是黔西南州新闻宣传覆盖面最大的强势媒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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