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7278 |
颗粒名称: | 州检察院依法纠错 |
分类号: | D926.32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黔西南州检察院派员前往安龙县公安局看守所,对被指控犯有包屁罪已被逮捕在押的刘勇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由县公安局办理手续,予以释放。使未构成犯罪的刘勇免受刑事追究。六月四日,州检察院刑事检察科受理由安龙县检察院移送起诉的韩祖林、黄显亮、熊林等故意杀人、流氓、包屁一案。经承办人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补充侦查,刑检科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同案中被指控犯有包屁罪的被告人刘勇尚未构成犯罪。经杨报告,安龙公安机关在宜良县匡远镇将韩祖林捕获。根据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刘勇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
关键词: | 黔西南州 检察院 刘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