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顺刚非法拘禁学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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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7092
颗粒名称: 余顺刚非法拘禁学生被判刑
分类号: D920.5
摘要: 本文介绍了余顺刚因非法拘禁学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终审裁定强调遵循法律原则,呼吁加强普法教育。
关键词: 余顺刚 非法拘禁 普法教育

内容

本报讯 五月十五日,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出(87)刑上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终审裁定兴义县品甸乡中心学校副教导主任余顺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书指出,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余顺刚因非法拘禁一案(《黔西南报》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三版曾作报道——编者),经兴义县人民法院以(87)义刑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余顺刚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书于今年四月七日宣读后,余顺刚不服,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理由,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查明后,认为上诉人余顺刚无视国家法律,身为人民教师,对无辜学生(王斌)进行逼供,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四小时,尔后又采取侮辱人格的手段殴打学生竟达一小时,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法院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但视其案发后,上诉人余顺刚尚能认罪,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负责医治和道歉,有从轻情节。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兴义县人民法院(87)义刑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中量刑部份,维持该判决书的定性部份。
  二、上诉人余顺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至此,这桩非法拘禁案终于以被告的败诉而告结束。
  编后全社会都要尊师重教,教师则应自尊自爱。本报编辑部接到学生王斌的家长王爱群的来信后,曾派记者到当地作过调查并公开报道,目的在于引起大家对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视。然而一些不明事实真象的单位,印制“呼吁!呼吁!紧急呼吁!!!”的传单寄送有关部门,为其开脱。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再一次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从余顺刚非法拘禁学生被判刑这一事实再次表明:对干部群众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搞好普法工作,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势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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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报

《黔西南报》

出版地:黔西南州

《黔西南日报》为黔西南州委机关报,国内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52-0015)。该报于1984年10月1日创办,原名《黔西南报》,1996年1月更名为《黔西南日报》,是黔西南州新闻宣传覆盖面最大的强势媒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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