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7027 |
颗粒名称: | 赵思伦 刘永芬公然侮辱他人受罚 |
分类号: | D035.34 |
摘要: | 兴义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六月十九日开庭,依法公开审理该县城关镇医药个体户赵思伦、刘永芬夫妇不服州公安处治安裁决一案。审理结果,确认裁决依据的事实存在,不容否认,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裁定:维持州公安处第06号对赵思伦处以治安拘留十三天,第07号对刘永芬处以治安罚款一百八十元的裁决。原告仍不服,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复核结果,维持兴义县人民法院的裁决。原告败诉,承担诉讼费三十元。这一裁决维护了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治安的权威。公安机关在办理这一治安案件的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
关键词: | 侮辱他人 受罚 治安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