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6896 |
颗粒名称: | 兴运司首次实行汽车租赁 |
分类号: | F540.5 |
摘要: | 兴义汽车运输公司于六月一日将一辆解放牌货车租赁给兴义县塑料厂职工傅家祥经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论经营成效如何,车辆使用与否,均应按月交纳租赁费;在经营汽车运输中所涉及的各种费用,事故责任及经济赔偿均自行承担;承租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国家税收;在租赁期满后,车辆交还出租人时,必须保持租赁时技术状况。合同上还明确规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承租人用自己的房产进行了担保。合同同时规定,兴运司作为出租人,应向承租人保证提供燃、润油料,汽车配件及提供车辆修理,配运货物,协助事故处理等。这份合同已经公证机关法律公证。据悉,在这份租赁合同签订后,兴运司又与兴义县郑屯乡的一个运输户签订了同类合同。 |
关键词: | 汽车租赁 经济赔偿 技术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