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6563 |
颗粒名称: | 王正金驾车肇事被判刑两年 |
分类号: | D914.32 |
摘要: | 三月十日,贞丰县人民法院对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交通肇事案依法公开审理,判处肇事责任者王正金有期徒刑两年。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王正金受车主吴正鉴雇请,驾驶22——40356号解放牌货车到贞丰毛安赶场。该车在返贞丰时违章超载、客货混装。王在发现刹车有问题时未及时停车修理,随后,货车油路又出故障。于是,王正金在上坡转弯处停车检修,因刹车失灵、车往后退,致使货车在盘龙大弯处翻覆,造成二人死亡,二人重伤,车辆报废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
关键词: | 王正金 驾车肇事 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