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6090 |
颗粒名称: | 盗窃并非未犯罪 免诉只为教育人 |
分类号: | G415 |
摘要: | 元月十八日,册亨县检察院在坡坪场坝召开千人大会,公开宣布对黄禄友、王字红免予起诉的决定。黄禄友、王字红(男)、汉族、十七岁)是册亨县坡坪区纳力乡人,系坡坪中学的在校生。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黄、王二人参与罪犯雷昌权盗窃本区农具厂宿舍,得人民币八千五百元。一九八六年九月十四日,此案被我公安机关破获。黄、王二人被捕入狱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还了赃款。据此,册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黄、王二人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且有悔改表现。这次大会,给与会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体现了对于青少年犯罪要立足于教育,立足于挽救的政策。 |
关键词: | 黔西南州 盗窃 法制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