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5842 |
颗粒名称: | 法律知识问答 |
分类号: | D910.9 |
摘要: |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因法人的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企业法人在其被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经商,而机关法人则不允许经商。总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既受国家的法律规定所制约,又受法人本身成立的宗旨、章程和业务范围所制约。机关法人的宗旨和职能是从事国家管理活动,而经商并不是一种管理活动,这就明显地违背了机关法人的宗旨和职能,显然是一种越权的行为。也就是说,机关法人自身应承担的义务,绝不能由国家、机关法人的上级组织、本组织的成员,对此均不能负民事连带责任。 |
关键词: | 法律知识 机关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