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才诬告他人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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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5376
颗粒名称: 张大才诬告他人被逮捕
分类号: DF792
摘要: 十月二十一日,晴隆县公安局依法逮捕了犯诬告罪的张大才。事后,经过调查核准,晴隆县纪委、县政府分别作出开除张大才党籍,撤消其林业局副局长职务的决定。张受处分后,对揭发他的问题的同志怀恨在心,尤其对原者布乡党委副书记王志荣同志更是恨之入骨,时刻侍机报复。由于所告案情重大,引起各级领导重视,批示要严肃查处。晴隆县纪委与县检察院、莲城区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诬告者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为此,县检察院经过侦察,并通过技术鉴定,最后查明诬告者就是张大才。
关键词: 诬告 晴隆县 张大才

内容

本报讯 十月二十一日,晴隆县公安局依法逮捕了犯诬告罪的张大才。
  张大才原系晴隆县林业局副局长,一九八二年四月和一九八三年三月,张两次盗用新盖小学校舍等名义,向县教育局写报告,并骗取有关单位盖了公章,于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骗得公款一千二百元。事后,经过调查核准,晴隆县纪委、县政府分别作出开除张大才党籍,撤消其林业局副局长职务的决定。
  张受处分后,对揭发他的问题的同志怀恨在心,尤其对原者布乡党委副书记王志荣同志更是恨之入骨,时刻侍机报复。张四出活动,罗织王志荣的罪状:干涉女儿婚姻,逼女儿服毒身亡;为索取一车煤,逼苗族社员杨盛中跳岩而死;私设刑场,亲手枪杀王兴才之父王国安;修金竹凼水池时受贿二百元等。张还以“李少武、杨少珍、杨盛文”等人名义,多次写控告书,向中央、省、州、县有关部门诬告王志荣。由于所告案情重大,引起各级领导重视,批示要严肃查处。晴隆县纪委与县检察院、莲城区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立案调查。通过长期反复核查,王志荣同志没有“逼女服毒身亡、逼杨盛中跳岩、亲手枪杀王国安、受贿二百元”等罪,此案纯属诬告陷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诬告者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为此,县检察院经过侦察,并通过技术鉴定,最后查明诬告者就是张大才。张大才从害人的目的出发,以害己的结果告终。

知识出处

黔西南报

《黔西南报》

出版地:黔西南州

《黔西南日报》为黔西南州委机关报,国内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52-0015)。该报于1984年10月1日创办,原名《黔西南报》,1996年1月更名为《黔西南日报》,是黔西南州新闻宣传覆盖面最大的强势媒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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