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4864 |
颗粒名称: | 罗德雄故意伤害教师被判刑 |
分类号: | D914.34 |
摘要: |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九月三日,在兴义县马岭镇依法公开审判故意伤害教师的罗德雄。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马岭中学学生欧阳光云在玩耍中不慎踩着罗德雄的女儿罗胜利的脚,然后发生抓扯。在抓扯中欧阳光云扭伤罗胜利的左手食指。后经双方学生的班主任老师解决,欧阳光云负责罗胜利的医药费。罗仍然吵闹长达两小时之久。九时许,欧校长下课回来,罪犯罗德雄用手指着欧校长。罗德雄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护人民教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罪犯罗德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关键词: | 黔西南州 法院 故意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