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雄故意伤害教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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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4864
颗粒名称: 罗德雄故意伤害教师被判刑
分类号: D914.34
摘要: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九月三日,在兴义县马岭镇依法公开审判故意伤害教师的罗德雄。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马岭中学学生欧阳光云在玩耍中不慎踩着罗德雄的女儿罗胜利的脚,然后发生抓扯。在抓扯中欧阳光云扭伤罗胜利的左手食指。后经双方学生的班主任老师解决,欧阳光云负责罗胜利的医药费。罗仍然吵闹长达两小时之久。九时许,欧校长下课回来,罪犯罗德雄用手指着欧校长。罗德雄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护人民教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罪犯罗德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关键词: 黔西南州 法院 故意伤害

内容

本报讯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九月三日,在兴义县马岭镇依法公开审判故意伤害教师的罗德雄。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七日下午,马岭中学学生欧阳光云在玩耍中不慎踩着罗德雄的女儿罗胜利的脚,然后发生抓扯。在抓扯中欧阳光云扭伤罗胜利的左手食指。后经双方学生的班主任老师解决,欧阳光云负责罗胜利的医药费。但晚上七时许,罗德雄得知女儿手伤消息后,身带尖刀到学校找欧大荣校长评理,欧不在宿舍,罗犯边走边骂到学校张彬老师处,张彬等老师便解释相劝,罗不但不听,反而大吵大闹,跑去踢欧校长宿舍的门,并用石头准备砸门,被在场的老师阻止,劝罗回家。罗仍然吵闹长达两小时之久。九时许,欧校长下课回来,罪犯罗德雄用手指着欧校长。这时罗兴元、熊兴才等老师阻止罗的指手划脚行为,准备将罗送去派出所时,罪犯罗德雄将身带的尖刀拔出,向罗、熊二人杀去,造成二教师受伤不能上课。罗德雄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护人民教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罪犯罗德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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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报

《黔西南报》

出版地:黔西南州

《黔西南日报》为黔西南州委机关报,国内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52-0015)。该报于1984年10月1日创办,原名《黔西南报》,1996年1月更名为《黔西南日报》,是黔西南州新闻宣传覆盖面最大的强势媒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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