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友明自食其果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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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4691
颗粒名称: 唐友明自食其果被判刑
分类号: F83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兴义县乌沙区供销社革里分销店营业员唐友明,利用工作之便,挪用销货款被开除公职,并被依法判刑。
关键词: 唐友明 挪用销货款 判刑

内容

本报讯兴义县乌沙区供销社革里分销店营业员唐友明,利用工作之便,挪用销货款被开除公职,并被依法判刑。
  唐友明一九八三年从部队退伍回乡,安置在革里分销店工作。一九八五年四月至十一月,他挪用货款二千九百多元,与社会上的人员合伙买卖黄金、伪币等。乌沙区公所和区供销社领导对此进行追查。唐友明挪用的这笔公款,已交回一千七百多元,尚差一千二百多元。经县司法机关调查审理,唐友明已构成犯罪,被依法逮捕、判刑。同时,有关部门开除了他的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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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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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地:黔西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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