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田毛寨水库承包合同被依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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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4625
颗粒名称: 官田毛寨水库承包合同被依法废除
分类号: D915.7
摘要: 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废除蔡家乡政府与农民薛自平签订的官田、毛寨水库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的一九八三年七月,薛自平为了收入,只顾放水打鱼,造成冬季人畜饮水困难,次年春季无水打田,群众争水打架斗殴,不交水费。此外,合同条款不清,移交物资手续不具体,也是合同宗旨得不到保证的原因。由于合同规定不能履行。蔡家乡政府于一九八五年七月后,多次向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废止合同。逾期承担法律责任;案件受理费共两百元,双方各承担一百元。
关键词: 晴隆县 工商 承包合同

内容

本报讯
  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废除蔡家乡政府与农民薛自平签订的官田、毛寨水库承包合同。 一九八二年八月,蔡家乡政府以加强水库管理,保证灌溉效益和更好地利用水利资源为宗旨,将该乡官田水库、毛寨水库承包给上许村民组农民薛自平经营管理。合同规定:两水库承包期为二十年;由薛直接管理用水,绿化库区,护理堤坝,建立苗圃,进行养殖、种植等;薛在五年内还清鱼苗款四千六百五十元。 合同签订后的一九八三年七月,薛自平为了收入,只顾放水打鱼,造成冬季人畜饮水困难,次年春季无水打田,群众争水打架斗殴,不交水费。一九八五年二月,官田水库闸门钢丝绳断了,薛不修理,水量流失过大,严重影响了灌区农业生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很坏。对毛寨水库,薛同样放弃管理。 在水库承包后,乡政府对炸鱼、繁殖场被破坏、看管人员被打等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也是致使管理混乱的原因之一。此外,合同条款不清,移交物资手续不具体,也是合同宗旨得不到保证的原因。 由于合同规定不能履行。蔡家乡政府于一九八五年七月后,多次向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废止合同。该委员会在作了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于今年六月十七日作出裁决;蔡家乡政府与薛自平签订的官田、毛寨水库管理承包合同予以解除;薛自平在接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还清下欠乡政府鱼苗款二千四百元,并连本带息还清借款单位的贷款五千元,同时向财政部门缴纳一九八三、一九八四两年的农业税金;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二十日内,薛将水库物资如数点交乡政府,并负责修理好水库护渠,赔偿闸门的一切设备。逾期承担法律责任;案件受理费共两百元,双方各承担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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