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2480 |
颗粒名称: | 胡九华吴诗明沦为阶下囚 |
分类号: | D924.392 |
摘要: | 十一月二十二日和十二月三日,原晴隆县中云乡信用社会计胡九华、原晴隆县建设银行副行长吴诗明,因贪污罪分别被逮捕。胡九华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间,采用自批自贷、伪造取款凭单等卑鄙手段,贪污巨额公款八万三千多元,胡利用赃款经商、开饭店、办纸厂,农民急需购买生产资料却无法贷款,间接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原晴隆县建行副行长吴诗明,一九八三年以来,在收缴建筑业税和工商税中,贪污手续费三千八百五十多元,另外还与少数职工私分手续费四千九百多元,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了犯罪。以身试法者必将被法律制裁,胡九华、吴诗明终于没能逃脱恢恢法网。 |
关键词: | 晴隆县 胡九华 吴诗明 贪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