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质暂行规定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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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1363
颗粒名称: 城乡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质暂行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 F717.3
摘要: 3月15日,商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印发《关于城乡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其它生产性废金属不准收购。经营废旧物资的个体商业,应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可以代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收购。个体商业的收购价格,可参照当地供销社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收购牌价自行确定,也可以用小商品换购。个体商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各地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和基层供销社,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商业予以积极扶持、指导和监督。
关键词: 黔西南州 个体商业 工商行政管理

内容

3月15日,商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印发《关于城乡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个体商业主要收购城乡居民和乡镇、街道企业出售的废旧物资。对废金属,只能收购个人出售自有的生活器皿。废旧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拉车等废旧零部件。对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其它生产性废金属不准收购。
  经营废旧物资的个体商业,应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可以代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收购。也可以自购自销。可以走街串巷,游乡串村流动收购,也可以设置固定门点收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经营,都要悬示营业执照;跨县、跨市、跨省进行废旧物资回收活动时,需持营业执照,向所到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的规定,向暂住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
  个体商业的收购价格,可参照当地供销社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收购牌价自行确定,也可以用小商品换购。
  个体商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在收购中发现可疑物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对有违反规定,投机诈骗、收赃等违法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没收有问题财物、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个体商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各地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和基层供销社,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商业予以积极扶持、指导和监督。

知识出处

黔西南报

《黔西南报》

出版地:黔西南州

《黔西南日报》为黔西南州委机关报,国内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52-0015)。该报于1984年10月1日创办,原名《黔西南报》,1996年1月更名为《黔西南日报》,是黔西南州新闻宣传覆盖面最大的强势媒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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