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1363 |
颗粒名称: | 城乡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质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分类号: | F717.3 |
摘要: | 3月15日,商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印发《关于城乡个体商业经营废旧物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其它生产性废金属不准收购。经营废旧物资的个体商业,应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业务活动,可以代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收购。个体商业的收购价格,可参照当地供销社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收购牌价自行确定,也可以用小商品换购。个体商业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有关规定,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各地供销社废旧物资部门和基层供销社,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商业予以积极扶持、指导和监督。 |
关键词: | 黔西南州 个体商业 工商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