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1264 |
颗粒名称: | 重婚罪的四个要件 |
分类号: | D913.9 |
摘要: | 《黔西南报》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二日第三版,登载了署名季者的答读者来信的文章,标题是《重婚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我认为该文没有揭示重婚罪的基本概念和本质特征,而只是把构成重婚罪的四个要件之一写出来,且叙述上也不够准确。所谓重婚罪,是指已经有配偶,而在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如读者罗模刚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该男及其姨妹已经构成重婚罪,因为他们的行为具备了构成重婚罪的四个要件。至于贞丰县平街乡那个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若反映情况属实,则此人主观方面并没有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故意,因而未构成重婚罪,自然不能以重婚罪论处了。 |
关键词: | 黔西南州 重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