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黔西南报》 报纸 |
唯一号: | 250820020230001142 |
颗粒名称: | 重婚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
分类号: | D924.3 |
摘要: | 重婚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有法可依,这类案件的定性量刑是不难的。《刑法》并未规定唯公开行婚礼的“重婚”才追究刑事责任。她虽未与他结婚,但她插足的事实,实际上已妨害了姐姐和姐丈组成的婚姻家庭。为此,他俩不体面的共同生活,既触犯了国家刑律,又违背了社会公德。他和她同居是非法的,也是极不道德的。他虽然不知她已有丈夫,但“她”毕竟与他重婚了。他和她已被人告发,自然是受审待判了。倘若他不知女方是有夫之妇的情况属实,应相信执法机关会区别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纠纷构成重婚罪的情节,其故意的思想动机是千差万别的,各案皆有各自不同的起因和特点。 |
关键词: | 黔西南州 重婚罪 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