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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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黔西南报》 报纸
唯一号: 250820020230001142
颗粒名称: 重婚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
分类号: D924.3
摘要: 重婚罪侵害的客体是什么?有法可依,这类案件的定性量刑是不难的。《刑法》并未规定唯公开行婚礼的“重婚”才追究刑事责任。她虽未与他结婚,但她插足的事实,实际上已妨害了姐姐和姐丈组成的婚姻家庭。为此,他俩不体面的共同生活,既触犯了国家刑律,又违背了社会公德。他和她同居是非法的,也是极不道德的。他虽然不知她已有丈夫,但“她”毕竟与他重婚了。他和她已被人告发,自然是受审待判了。倘若他不知女方是有夫之妇的情况属实,应相信执法机关会区别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纠纷构成重婚罪的情节,其故意的思想动机是千差万别的,各案皆有各自不同的起因和特点。
关键词: 黔西南州 重婚罪 侵害

内容

模刚、玉亭二同志:
  你们来信提出的问题,共同点是想弄清何谓“重婚”、怎样才算构成“重婚罪”?现就我所知浅答如下:这是个错综复杂的问题,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法可依,这类案件的定性量刑是不难的。
  模刚同志询问“他”的行为是不是“重婚”?我认为,“他”的姨妹和妻子,都知他是有配偶的,他更知自己的行为不轨。按《婚姻法》第三条二款之规定“禁止重婚”,他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即有配偶而重婚。他虽未与其姨妹举行结婚,但从“事实婚”的角度认识,其行为却属于“本人已经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相待而共同生活”的情形。《刑法》并未规定唯公开行婚礼的“重婚”才追究刑事责任。他已有配偶是事实,她知姐姐已和他结婚也是事实,这是不可否定的。她虽未与他结婚,但她插足的事实,实际上已妨害了姐姐和姐丈组成的婚姻家庭。为此,他俩不体面的共同生活,既触犯了国家刑律,又违背了社会公德。他和她同居是非法的,也是极不道德的。至于如何认定他俩“重婚”的情节,量刑的轻重,自然是另当别论。
  玉亭询问的他的行为,观前例所述,固然是不言自明的。他虽然不知她已有丈夫,但“她”毕竟与他重婚了。他和她已被人告发,自然是受审待判了。倘若他不知女方是有夫之妇的情况属实,应相信执法机关会区别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
  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纠纷构成重婚罪的情节,其故意的思想动机是千差万别的,各案皆有各自不同的起因和特点。如前一类所举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也曾有过基于违反公共道德而转请党政部门查处的先例,建议按党纪或政纪处分,尚不能一概而论。其要在于搞清行为人故意重婚的情节。
  以上所谈,皆系一孔之见,仅供参考。

知识出处

黔西南报

《黔西南报》

出版地:黔西南州

《黔西南日报》为黔西南州委机关报,国内公开发行(统一刊号:CN52-0015)。该报于1984年10月1日创办,原名《黔西南报》,1996年1月更名为《黔西南日报》,是黔西南州新闻宣传覆盖面最大的强势媒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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