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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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六盘水市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图书
唯一号: 250620020230000717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57
页码: 265-321

内容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
  关于认真组织全市各族人民学习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1982年5月28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是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体人民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市各族人民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立即行动起来,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入宪法修改草案的学习讨论,认真提出修改意见,使我国这部新时期的根本大法更加完备。
  二、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学校、企事业组织和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宪法修改草案的学习、讨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好宣讲、学习,在领会精神的基础上,逐章、逐节、逐条、逐句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学习、讨论中,要抓住主要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人大常委会、政党组织、人民团体等,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邀请各界人士、专家、学者进行座谈,对宪法修改草案深入地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学习、讨论,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教育。
  三、全市各族人民在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分别由各特区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8月5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汇总上报。
  关于禁止私酿私卖酒类的决议
  (1982年7月28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原则同意市财政局局长胡家寿关于1982年上半年财政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最近一个时期,我市城乡私酿私卖酒类的情况突出,直接影响了国家酒类的正常销售和税收。在私酿私卖酒类发展严重的社、队,有的人偷税、漏税,有的用有毒物品发酵,不仅使国家减少了财政税收,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会议认为,实行酒类专卖,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5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发(1980)10号文件精神,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私酿私卖酒类的活动,以恢复正常的酒类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经济计划,保证国家财政税收的完成,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建设规划,坚决取缔违章建筑的决议
  (1982年7月29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听取了市建委副主任张之顺关于市政建设规划执行情况的汇报后认为,市政建设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市、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执行市政建设规划,取缔违章建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极清理和纠正了一批违章建筑。但是,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违章建筑仍有蔓延之势。
  会议认为,违章建筑不但影响城镇的总体规划布局,而且妨碍交通安全,影响市容整洁,给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带来混乱,为此,今后不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需在城镇范围内建筑房屋,都必须事先向城建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施工。过去不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属妨碍城镇规划的违章建筑都必须坚决取缔。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城镇规划、乱修乱建房屋的行为,迅速制订出带有强制性的有效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会议认为,随着六盘水工业的发展,城镇建设任务亦相应加重,因此,进一步完善近期的和长远的城镇建设规划是十分必要的。城市规划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在1983年完成这项工作,以便上报批准实施。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工作,以便把我市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新型城市。
  关于保护国家矿藏资源,严禁私自开办小煤窑的决定
  (1982年7月30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我市是国家的重要煤炭基地之一,经过十多年来国家和全市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已经建设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煤炭生产基地。与此同时,本着国营、社队联营两条腿走路的方针,社队办的小煤矿在国营煤矿的带动和帮助下也有了较快的发展。最近,国家决定加速六盘水市煤田的开发,这标志着我市煤炭生产和建设又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矿藏资源属国家所有。保护国家矿藏资源,严禁私自开办小煤窑,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制止私窑的开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局面还没有彻底扭转,私开乱挖,破坏矿源的情况仍很严重,不但严重影响了国家矿区建设计划的进行,而且威胁着国家和社队现办煤矿的安全。同时,有的私窑老板雇工剥削,牟取高额利润,忽视安全生产,不顾劳动者死活,多次发生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很大损失,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坚决不能允许的。
  为了保护国家矿藏资源,确保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社队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取缔私办煤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开办小煤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或在责任地上雇用他人私办煤窑。已经雇用他人私办的煤窑,凡在1982年9月1日以前主动停开封井,照章补税,并保证今后不再重犯的,可不予追究;1982年9月1日以后继续私办煤窑或新办煤窑的,要严加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私窑老板,要按税法规定加倍征税并处以罚金;对于屡教不改的,公安、司法机关有权传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办私窑的,要从重处理。
  二、严禁购买私窑煤、焦。任何国家机关、国营和集体企事业不得向私人煤窑购买原煤和焦煤;任何煤炭生产、销售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调销私窑煤、焦。违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制止住私自开办小煤窑的活动,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受理并及时审理有关私自开办小煤窑的案件。
  市人大常委会号召全市各族人民为保护国家资源,积极同破坏国家矿藏资源,私自开办小煤窑的不良现象和不法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
  (1982年10月22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听取了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王克美"关于我市1982年元至9月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后认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基层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中发(1982)11号和省发(1982)12号文件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应当看到我市人口自然增长率还相当高,距离国家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少数干部和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伟大战略意义认识不足,某些社队抓得不紧,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还相当繁重。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它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计划生育的战略意义,把计划生育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广泛深入地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对超胎怀孕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人口自然增长率降下来,巩固和发展计划生育的成果。
  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模范地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技术水平,精益求精,保质保量,努力工作,再接再厉,为1985年内实现我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以下作出应有的贡献。关于《六盘水市1至8月份国民经济计划完成情况及调整意见》的决议
  (1983年10月10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杨志鹦代理市长所作的《六盘水市1至8月份国民经济计划完成情况和调整意见》的汇报。经过审议,同意杨志鹦代理市长的汇报。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市的经济形势,除农业生产因部分区社受到严重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外,其他方面基本上是好的,计划完成情况也是好的,同意市人民政府对今年国民经济计划部分变更的意见。
  会议认为,今年第四季度的各项任务十分繁重,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贯彻中央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集中财力、物力保证重点建设;农业要继续贯彻 “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要进一步发动群众,搞好生产救灾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工业、商业要继续搞好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企业整顿,把全部经济工作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国家建设积累资金。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扎扎实实地工作,为全面完成今年国民经济计划而努力奋斗。
  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
  (1983年10月10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刘庆超副主任传达贵州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等文件。会议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充分反映了当前形势的需要和各族人民的强烈愿望。这些决定非常正确,非常及时,大得人心。与会同志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会议又听取和讨论了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分别对我市当前有关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汇报,认为完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表示同意。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政治领域中的一场严重的敌我斗争,这场斗争,当前正在我市广泛开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会议要求,各级政府和政法机关必须紧密结合实际,深入宣传开展这场斗争的重大意义,动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同犯罪分子的斗争,表彰勇于同犯罪分子斗争的好人好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法律武器,依靠群众,强有力地行使专政职能;必须在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结合的政策,促使犯罪分子走坦白从宽的道路。
  会议号召全市各族人民群众,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坚决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为争取较快地实现我市社会治安、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而努力奋斗。
  关于加强法制建设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
  (1985年8月1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司法局局长傅文彪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规划的汇报》。会议认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一项根本性的建设,普及法律常识,是这一建设的重要环节。汇报中提出的用五年时间在全市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规划是必须的、可行的,符合我市实际。会议决定批准这一汇报。
  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克服以言代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是经济体制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分别不同情况,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全体公民学习宪法,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劳动法、森林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以及与本身业务有关的法律知识。大、中专、中、小学和其他各类学校要按规定开设法制课,使青少年学生受到比较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还要认真学习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会议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法制建设、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给予保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新闻单位要及时报道普及法律常识的情况,通过普及法律常识,力争到1989年使全体公民逐步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纠正工作中出现的违宪、违法事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会议号召,全市各族人民动员起来,积极投入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为实现社会风气、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四化建设作出新的的贡献。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决议
  (1986年1月25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副局长毛新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一致认为,我市审计部门虽然建立不到两年,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会议表示满意。
  会议认为,审计工作必须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审计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企业和地方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揭露和纠正经济领域里的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要通过审计监督,总结经验,存利除弊,改进企业管理,严格财经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当前,审计工作要以维护财经纪律为重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的增长,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协调发展。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要尽快按规定充实审计机构,配齐审计工作人员,并及时组织他们学习或予以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水平,以适应工作的开展。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财政、税务、金融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都要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主动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方便,并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把审计监督工作搞好。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1986年7月25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沈敏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六盘水市环境保护现状及治理情况的汇报》。认为,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都比较重视环保工作,几年来,我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有些单位的污染治理工作搞得比较好,受到省、市人民政府的表彰。六枝矿务局地宗洗煤厂、水城矿务局汪家寨洗煤厂污染都很严重,现已完成了煤泥水治理任务,基本上实现了洗煤水厂区闭路循环。水钢的严重污染也正在积极治理。新建的市医院、铁五局六枝水泥厂、六枝特区水泥厂等,从治理方案选择到设计施工,都层层把关,基本上做到了"三同时”,防止了新污染源的产生。会议同意这个汇报。鉴于我市是以煤炭为主的重工业地区,污染严重,欠账很多,因此,必须下决心下大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会议认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对人民身体健康、发展经济至关重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管理和加强治理。要根据"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认真搞好规划,积极开展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风景游览区、生活居住区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特别是5条河流污染的治理工作。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已经作出规划、采取措施的,要抓紧治理;至今还未作出规划、采取措施的,要限期治理;已限期治理的项目,有关单位要按期治理完毕。新建项目,要做好“三同时",即治理污染工程与新建项目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办事,严格把关。广大人民群众都要关注和参与环保和治理污染工作。各级各方面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七五”计划规定的我市环境保护、治理污染的任务。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支持环保部门的工作,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按编制配齐人员;要不断提高环保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水平,积极做好环境监测,以适应环保工作的开展,实现我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丰收。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工作的决议
  (1986年7月25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物价局局长何定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六盘水市1986年上半年物价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我市物价工作部门在推进价格体系改革,搞好物价管理和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对今后工作的意见和采取的措施是可行的。会议同意这个汇报。
  会议认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事关大局,必须认真、慎重地做好。今年物价工作的主要任务,应坚决做到物价基本稳定,为明年的改革做好准备工作。为此,要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年零售物价指数与去年相比,上升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物价工作的领导,协调物价工作部门与工、商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物价机构,把物价管理工作搞好;要经常听取物价工作部门的汇报,过问物价情况,发现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会议认为,根据"放调结合"的方针,放调要与管理同步。对该调的须按计划调整;对该放的也不能自由放任。据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在放调中要加强管理,注意控制价格的总水平;要加强对物价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物价方针、政策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的,坚决依法制裁。会议指出:努力稳定副食品价格,重点是蔬菜、猪肉,它关系千家万户。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组织发展生产,国营商业、蔬菜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切实抓好城镇的蔬菜和肉类等重点副食品的供应工作,适时吞吐调剂,平抑物价,以保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决议
  (1986年9月26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宝荣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的《关于六盘水市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情况的汇报》,经过认真审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会议认为,自《经济合同法》公布、施行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作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建立了经济合同管理和仲裁机构,培训了管理骨干;依法调解、仲裁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查处了一批投机诈骗案件,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会议对此表示满意。
  会议指出,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是一项新的工作。随着经济合同的全面推行,今后,合同数量、标的金额必然大量增加。同时,依法签定和履行经济合同的情况及经济合同纠纷也会相应增加,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情况还会继续发生。要清醒地看到,搞好经济合同的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经济合同法》知识。使广大干部、群众都认识到推行经济合同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自觉性。
  二、鉴于我市在实施《经济合同法》中出现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和少数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非法经营、投机诈骗等情况,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开展一次经济合同大检查。对那些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严肃处理。
  三、在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联系,密切协调,互相支持,不准扯皮,共同搞好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搞好自身建设,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对自身干部队伍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真正做到秉公执法。
  会议号召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经济合同法》的尊严,推动《经济合同法》在我市深入贯彻实施。
  关于调整六盘水市"七五"计划部分指标的决议
  (1986年9月26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七五”计划部分指标的报告》。决定将我市“七五”计划部分指标调整为:到1990年,肥猪出栏数47万头;年末人口控制数为232.9万人。水产品产量维持原计划不变。
  关于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建议
  (1987年3月13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讨论,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需要,建议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五个专门委员会。即: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
  (1987年3月13日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认真学习、讨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认为:《决定》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有力武器。认真贯彻执行《决定》,对于维护安定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对于保证改革、开放、搞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保证我市"七五”计划的实现和进行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决定》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是在全体人民中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的重要教材,会议表示坚决拥护。为了促进《决定》的宣传、学习和贯彻执行,会议决议:
  一、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决定》的宣传。报纸、刊物、广播、电视,要结合实际,组织有份量的文章和节目,宣传《决定》的基本内容;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组织训练宣讲队伍,联系实际做好宣讲工作,力争使《决定》家喻户晓。
  二、我市各行各业、各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干部群众学习、贯彻《决定》。各级领导干部和人大代表,要带头学习和宣传《决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学习中要坚持正面教育,要以《决定》为武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资产阶级自由化作坚决的斗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要加强法制教育,以学习《决定》带动普法教育,把以宪法为核心的普法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使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做到知法、守法。坚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法律和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四、要加强对我市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会议号召,全市广大干部、群众,通过认真学习和贯彻《决定》。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办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促进我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关于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决定
  (1987年8月15日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市人大代表视察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制发《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证》。代表在任期内持证进行视察。
  二、视察形式。一种是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的集体视察;一种是代表和代表小组就地就近进行灵活多样的视察。在市直机关工作的代表,要采用多种形式,同原选举单位联系,或到那里进行视察。代表所在单位要对代表开展视察活动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方便。
  三、视察目的。加强代表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各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四、视察内容。了解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改革和各方面的工作情况以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每次视察的内容,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视察范围: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企业部门及其所属的基层单位。
  六、视察前,一般应通知被视察单位。视察时,应出示《视察证》。被视察单位应认真接待并如实介绍情况。对视察中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能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并答复代表,需上级有关部门解决的,应及时反映,尽快答复代表。
  关于加强同市人大代表联系的意见
  (1987年8月15日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加强同市人大代表联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到市内各地进行调查,要就近走访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就地邀请代表座谈,征询意见和要求。对市人大代表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意见和批评,要认真处理。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要经常联系有关的市人大代表,根据需要组织代表专题座谈,为本委员会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和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召开之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组织代表就地就近视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准备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加强联系,提供履行代表职务的方便。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工作通讯》以及有关资料。市人大代表要保持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六、委托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大代表的居住情况和便于组织、有利活动的原则,分别组织若干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根据代表人数多少推举组长、副组长,负责代表的联系和代表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代表小组的编组,市、特机关及企业的代表就近就地编组,区(镇)范围内有3名以上代表的编为一个小组,不足3名的与本区(镇)的特区代表合并编组。
  七、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开展视察活动;了解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关于加强蔬菜工作的决定
  (1987年10月17日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市蔬菜水产局局长赵明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我市蔬菜生产安排意见的汇报》,听取了市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古清华作的《关于蔬菜产销及管理问题的调查汇报》。经审议认为,我市的蔬菜产、销工作,自1984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以来,各级政府及蔬菜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必须看到,我市蔬菜产、销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由于放松了领导,有关的方针政策未得到很好落实,吃商品菜的人口不断增加,蔬菜基地逐年减少,产量下降,菜价上涨,群众有意见。为尽快扭转这一被动局面,认真落实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蔬菜生产管理,解决城镇居民、厂矿职工吃菜问题的议案》,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蔬菜工作的领导,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集中精力管好蔬菜的产、销工作。要把蔬菜产、销工作的实绩列为考核分管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各特区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蔬菜管理机构,要选配有事业心、懂行的干部,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配备必要的设施,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要坚持城镇近郊与工矿区为主,远郊为辅,外埠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蔬菜地建设,稳定现有蔬菜基地,逐步发展二线菜地。全市在1988年内对原有菜地要恢复到12000亩,并要种足、管好;二线菜地发展到600亩;季节性菜地发展到2000亩,从现在起,争取两年内基本解决吃菜问题。到"七五”期未,全市蔬菜基地达到14000亩,建成二线菜地1500亩,发展季节性菜地3000亩,以满足我市城镇、工矿区人口吃菜的需要。
  三、市政府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增加蔬菜基地建设资金的投入。对经营性的亏损补贴要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国营蔬菜公司淡旺季节供应和平抑市场菜价,要认真落实,切实兑现。
  四、要充分发挥国营蔬菜经营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尽快把原蔬菜供应网点恢复起来。今后对蔬菜网点的建设要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不断改善城镇、工矿区的蔬菜供应。
  五、各级蔬菜管理和经营部门要切实做好系列化的服务,加强技术指导,传递信息,协调产、销关系,计划内的生产资料切块划给市蔬菜水产局安排,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优先供应,为尽快改变我市蔬菜产、销的被动局面作出不懈的努力。
  会议认为,蔬菜问题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一件大事,它既是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政治问题,“无粮不稳,无菜不安”,决不可小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搞好蔬菜产、销体制改革,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努力,密切配合,切实把蔬菜产、销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关于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政绩考核的规定 (1988年6月24日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7条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实行政绩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改进、完善、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有效地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使之增强工作责任心,忠于职守,为政清廉,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三、政绩考核的可象是,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和六枝特区、盘县特区、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政绩考核,根据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同时考核学习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特别是对本职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和贯彻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全国、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以及为政清廉情况。
  五、政绩考核,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调查了解情况、民意测验、由被考核者作述职报告等方式进行。
  六、政绩考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和领导,对本届任期内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批进行考核。
  考核结束后建立考核档案,对被考核人员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建议,或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解释。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查处偷税、抗税专项斗争的决定 (1988年10月28日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专项斗争的报告》。要求检察机关紧密结合当前开展的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偷税、抗税案件,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法规,强化税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计划的完成,促进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1988年10月28日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和贯彻执行《贵州省计划生育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的汇报。经过审议,认为:《条例》自今年元月1日试行以来,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采取各种形式对《条例》中的生育政策、节育技术决策、奖惩办法进行了大力宣传,并采取了有力措施,认真贯彻了《条例》的各项规定,在计划生育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会议同意这个报告。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尽快扭转我市人口增长过快的局面,提高计划生育率,降低多胎率,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完成人口计划,特作如下决定:
  一、继续宣传、落实《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倡和推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育,推行有效节育措施。凡符合《条例》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再生一个孩子的,须经特区、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是符合《条例》规定的,也是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要从紧从严"要求的,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条例》的同时要制订出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现在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市处于人口生育高峰期。面对这种严峻的人口形势,全市各族人民都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坚决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计划生育工作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克服畏难情绪,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像抓经济工作一样,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四、各级政法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搞好保卫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对威胁、辱骂、殴打、行凶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案件,对利用职权替他人出具假证明逃避计划生育以及伪造、贩卖假手术证明等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证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政、司法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切实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严禁非婚生育和早婚、重婚。
  六、各级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提高业务素质,确保手术质量;要继续搞好村级网点计生人员的培训;要按《统计法》认真做好人口及节育手术的统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做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无误。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9年4月11日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认真审议了管彦鹤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认为,一年来,市人民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认真进行治理、整顿,积极推进各项改革和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肯定了成绩,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工作中的失误,提出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目标和部署。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报告提出的任务是艰巨的,经过扎实工作是可以实现的。市人民政府应认真接受代表提出的批评和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认真地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搞好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经济滑坡,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物价、农业、教育、科技、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廉政建设等问题,克服前进中的各种困难,把我市的建设和改革继续推向前进。
  会议号召,全市各族人民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振奋精神,增强信心,认真落实本次大会的各项决议,为完成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任务而努力工作。
  关于确定我市义务植树周的决定
  (1990年10月26日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确定我市义务植树周的报告",一致认为,这个报告是符合我市实际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确定从1991年开始,每年元月3日至9日为我市义务植树周。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实施法制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决议(1991年2月8日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我市从1986年开始实施的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已全面完成了确定的任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市第一个五年普法工作的成果,不断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规划。从1991年起,用5年时间,在全市公民中实施法制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
  实施好法制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坚持学用结合,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要把法制教育和守法、用法、执法、纠正违法结合起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实施法制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要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对县团级以上的干部要通过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学习《宪法学》理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能力;对执法人员要求通过学习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自觉地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对大、中、小学在校学生通过学习法律,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会议要求,实施法制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分类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法制教育当作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安排,加强领导。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教育的监督检查,和全市各族人民一起全面完成法制教育第二个五年规划的任务。关于六盘水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
  (1991年4月23日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六盘水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认真审议了管彦鹤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六盘水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会议认为,《纲要》和报告提出的今后十年的主要奋斗目标和任务及其基本指导原则、政策和措施,体现了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规定的基本方针和省委六届五次扩大会议、市委一届十次扩大会议的精神,符合六盘水实际,反映了全市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经过努力是能够实现的。会议原则同意《六盘水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指标及本次会议审查意见,对《纲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会议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会议决定批准管彦鹤市长的《报告》。
  会议认为,在中共六盘水市委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依靠全市各族人民,克服困难,艰苦奋斗,努力工作,积极开拓,较好地完成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保持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实现了第一个经济翻番。同时,应清醒地看到,我市的经济还很落后,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对此,必须给予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克服和解决。
  会议认为,90年代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非常关键的时期,也是振兴六盘水,稳定脱贫,奔向小康,为二十一世纪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的关键时期。我们能不能在这十年巩固和发展80年代取得的成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市第二个战略目标的实现和下个世纪的更大发展。现在,《纲要》已经制定,目标已经指明,方针已经确定,任务已经讲清。今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坚决贯彻落实,切实付诸实施,使美好的蓝图逐步变成壮丽的现实。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调整产业结构,努力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农业,切实搞好农田基本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靠科技兴农,大力推广农业适用技术,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实行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要在加强能源、原材料工业重点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和发挥本地资源优势,搞好资源的深度加工和就地转化,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工业、轻工业和第三产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狠抓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素质,注意挖潜革新,下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要为国家在六盘水的建设项目积极筹措必要的配套资金,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和服务工作,加强市政建设,增强城市功能,切实治理"三乱",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要把发展教育和科技事业放在重要战略地位,加快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贫困地区的开发,加速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要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生活,并逐步达到小康水平。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方针;要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廉政建设,要坚决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广开就业门路;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特别要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忠实积极,廉洁奉公,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全市各族人民进一步动员和组织起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按照《纲要》的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十年看五年,五年看头年,扎实做好今后的工作,为《纲要》的实现起一个好的开头。
  会议号召,全市人民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积极投身到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来,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同心同德,励精图治,埋头苦干,为实现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全面完成《纲要》确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关于实现Q990~2000年六盘水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决议
  (1991年6月28日六盘水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1990~2000年六盘水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实现我市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光荣的任务,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决策。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整顿、建设乡、村卫生组织,防治传染病流行以及农村儿童预防保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市经济基础差,农村卫生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县、乡、村三级卫生网中,乡、村卫生组织不健全,基层卫生人员不足,卫生设施差,一些地方肠道传染病仍然反复暴发流行,边远地区缺医少药情况较为突出。为此,会议批准市人民政府《1990~2000年六盘水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并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中共贵州省委(1991)20号文件《关于加强全省农村卫生组织建设,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决议》,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要继续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防治和控制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要分级实施、分工负责,保证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现。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7年8月15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6月27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1997年6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或"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审议、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主持市人大代表选举和指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补选省人大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六条审议、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八条审议、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九条组织市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
  第十条审议、决定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十一条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和撤职事项。
  第十二条审议、决定常委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四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经批准的外,不得缺席。
  第十五条主任会议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的15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特区、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常委会可以邀请全国、省和市的人大代表及政协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根据情况召开分组会议。
  第十九条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常委会会议年度议题计划,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单独或协商提出,经常委会办公厅综合整理后,提交主任会议决定。年度议题计划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分调整。
  第二十一条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新闻记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三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部门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单位或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五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和联名提案的领衔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七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诸表决,转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九条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五分之一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特定问题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委托其部门所作的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听取和审议。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按规定时间将报告文本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应就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每次常委会会议以后,常委会办公厅应将审议意见综合整理成“通报”,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办理机关应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
  对代表大会、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常委会应听取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决议、决定的执行。第六章人事任免
  第三十三条人事任免必须遵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提请人事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应有提请任免报告,并附上被提请任命人员的简历和主要政绩考核材料。报告和材料应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送达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人事任免案先由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审议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被提请任命人员到会作供职发言。
  第三十六条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审议时,经提请机关考核已有结论的问题,不再审议。如发现确有新的问题且不宜任命的,或者审议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不付诸表决,退回提请任命的机关予以核实。对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任命。
  第七章质询
  第三十七条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主任会议决定要答复的质询案,用质询通知书将质询的内容、答复的时间等事项通知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答复时,提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书面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专门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条常委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后,多数成员认为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八章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列席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三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同意的决议、决定草案,需要做文字技术性修改的,可以将草案交付表决原则通过,授权主任会议对文字技术性修改作最后审定。
  第四十五条常委会表决议案,通过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它方式表决。
  第四十六条人事任免案的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逐人表决。
  第四十七条常委会审议本市重大事项的意见,以决议、决定和通报等形式表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工作制度
  (1987年8月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1992年7月3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修改,
  1997年5月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主任会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不是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综合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人,根据需要,经主任同意,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二、主任会议处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召集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协调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工作部署,拟定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议题计划;
  2.部署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拟定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各项名单草案;
  3.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日程安排和决定、决议草案;
  4.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审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7.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决定由主任会议提名的任免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8.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9.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10.讨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
  11.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12.安排市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视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听取视察报告,并对视察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3.组织市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
  14.听取“一府两院”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综合办事机构的工作汇报;
  15.指导和协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综合办事机构的工作;
  16.审查、通过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各综合办事机构的工作计划及制度;
  17.研究、办理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18.研究和处理群众提出申诉和意见中的重大问题;
  19.审查被认为不适当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和被认为不适当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20.审查关于对市人大代表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申请,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1.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三、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
  四、主任会议拟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应在上次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召开一次主任会议,初步拟定下次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综合办事机构进行准备;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前的十天左右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检查会议准备情况,正式拟定议程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主任会议要审议的议案、文件,由有关部门提出,由分管的副主任或秘书长审定。
  六、主任会议的议题、召开的时间,由秘书长提出,由主任确定,也可以委托副主任确定。
  七、对列人主任会议议程的议案、文件,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当提出审议意见或说明,提供有关的资料。
  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提案人作说明。
  主任会议建议撤销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撤销议案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主任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一经形成决定,全体组成人员都要自觉维护。
  九、主任会议坚持跟踪反馈制度,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厅正式行文或编印《主任会议纪要》,由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抓好落实工作,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落实情况。《主任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
  十、每次主任会议必须有记录。会议记录由分管的负责人审阅后存档。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0年10月26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4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和《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规定,结合我市人事任免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上述领导人员在任命表决前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充任命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代表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五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六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辞职,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建议撤销职务的,按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由市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重新决定任命;原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职务未作变动的,不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的机构撤销时,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三条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到职和离职,不得对外公布。
  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调动或退休的,也按本条前款规定先提请免去职务,再办理调动和退休手续。
  在同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同一人任职和免职的,须先免职,再任命。
  第十四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均须行文通知提请机关,并对外公布。对决定任命的人员,还须颁发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十五条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要认真审查,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简历和实绩考核材料,于会前十五天送达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才能进行人事任免。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批准任免特区、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补选和罢免省人大代表,以及应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各项代理职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授权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任免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采取举手方式逐人表决。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撤职、补选和罢免,须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
  为了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协调工作,互通情况,相互配合,提高效率,根据"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二至三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2、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持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席联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其它有关人员,视需要列席会议。
  3、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或有关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4、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主任会议,视需要请市人民政府市长或有关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5、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联席会议,讨论、商定会议建议议程及有关事项。
  6、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提出年度建议议题计划,召开联席会议,征求意见;"一府两院"根据需要临时提出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建议议程。
  7、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日期须提前通知“一府两院”。
  8、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转给"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
  9、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人事任免表决结果,要及时通知 "一府两院"。
  10、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刊物,要及时送"一府两院”。
  11、"一府两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2、“一府两院"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年度安排,提前作好汇报材料准备,如有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须于会前15日提出议题并报送有关文件、材料。
  13、“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文件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定签字,按规定份数送达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人事任免事项和质询案时,“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作必要的说明或答复。
  15.“一府两院"作出重大决策和采取重大政策措施时,应事先与市人大常委会通报;上报、下发的带有方针、政策和全局性的文件,领导讲话、资料、简报,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16."一府两院”召开全市性的重要会议,请市人大常委会派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请市人大常委会派人列席。
  17."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并报告执行情况。
  18."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报,要认真、及时研究处理或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对代表建议应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对重要的问题和市人大常委会通报的办理落实情况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
  19.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互通情况,互送文件、资料;有关会议可互相通知派人参加。
  20.市人大常委会各综合办事机构和"一府两院"综合办事机构要保持密切联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要不定期举行会议,并各确定一位负责人日常联系工作。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
  (1997年8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上述机关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以下简称“经选举和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宪法、法律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工作的目的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使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上述机关经选举和任命的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评议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评议工作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条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上述机关经选举和任命的工作人员须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评议,听取代表的意见,积极进行整改,切实搞好本职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议。第五条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依法监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代表以市人大代表为主,可以邀请上级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根据情况吸收下级人大代表和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人大代表在参加评议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代表职务,积极参加各项评议活动;(二)结合评议内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三)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五)参加评议的代表,对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和评议的有关问题和案件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参加评议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对参加评议的代表威胁、恫吓、打击报复。如出现上述行为,应依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评议的内容:(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情况;(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三)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勤政廉政情况;(四)办理市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五)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评议的准备工作:(一)确定评议工作方案,包括评议工作的组织、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二)进行评议的动员和宣传;(三)确定参加评议的代表;(四)组织参加评议的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五)组织参加评议的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六)被评议的机关、部门或工作人员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准备汇报材料。
  第十一条评议调查可采取分组调查、案件调查、专题调查、综合调查等形式。
  代表调查时,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选民、当事人、办案人、知情人及有关单位,查阅资料、案卷等方式,广泛收集意见,了解掌握真实情况。调查结束后,要及时准备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在评议调查过程中,代表需查阅有关案卷或资料的,被评议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评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评议会议由参加评议的代表和评议对象出席,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旁听会议。
  新闻单位经批准可以对评议工作进行报道。
  第十三条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一)评议对象汇报;(二)代表评议,必要时,可对评议对象进行信任投票;(三)评议对象提出初步整改措施;(四)对评议对象提出要求。
  第十四条评议对象根据代表的评议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评议会后三个月内完成或基本完成整改任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工作情况。整改情况应向参加评议的代表反馈。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评议意见办理落实不力或代表对整改效果不满意的,应继续整改。对继续整改的落实情况,评议对象须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对评议对象的整改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一)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及案件办理落实情况;(二)评议对象改进工作情况;(三)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四)整改结果得到代表认可情况。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在评议工作结束后,由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评议工作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严格执法、政绩突出、代表信任的评议对象可以给予表彰,对特别优秀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市人大常委会对评议对象及相关人员违法和违反上级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行为,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和造成重大影响的错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一)责成评议对象作出答复;(二)转交有关部门解决或查处;(三)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就该项调查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四)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对评议对象的质询案;(五)决定免去或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或建议原任命机关免去或撤销职务,需要罢免职务的,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成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评议中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提出的评价性和结论性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确认后,建议有关部门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制度 (1997年5月16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对人民负责,努力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第三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保密局、市人防办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依法办事实施监督。具体职责是:(一)调查了解市上述各部门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报告或建议。
  (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市人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审议报告。
  (三)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提出相应的报告。(四)对市上述各部门、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如认为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条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五)审议市上述各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意见。
  (六)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上述各部门的专题报告。
  (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一般问题由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处理,重大问题及有疑议的案件,由本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九)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发来征求意见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组织有关耶门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上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领导的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评议工作和视察工作,完成交办的有关任务。
  (十一)其他事项第四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要事项,通过重要文件,都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如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审议议案、质询案和工作报告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应有专人作纪录,会后写出纪要,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和本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必要时呈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抄送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有关单位和特区、县(区)人大法工委。
  第六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办公会议研究处理。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写成纪要,印发有关人员。
  第七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本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办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与有关单位进行工作联系,向委员提供信息,做好服务。
  第八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听取和收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研究,对涉及市上述各部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要同各特区、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保持联系,通报情况,交流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同市上述各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听取汇报,交流信息,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深入了解情况。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制度 (1997年5月16日市四届人大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
  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或受质询人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3.审议市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部分变更方案。4.审议专门性问题的议案或报告,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参与检查、调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5.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财经方面议题,有重点的提前进行调查,必要时提交调查报告给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
  6.适时安排检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7.对本市辖区内执行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8.联系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对国家和地方经济法律法规的征询意见及其他事项;联系各特区、县(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联系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
  9.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及其财经部门的联系,应邀参加其财经工作方面重要会议,了解情况,搞好事前监督。必要时,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财经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或吸收其参与调查研究活动,协调解决其工作中的突出困难。
  10.两年内召开一次各特区、县(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参加的人大财经工作座谈会(或研讨会),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领导到会指导。
  11.参与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
  12.承办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规则:
  1.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
  2.委员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会成员除因病因事请假经批准外,不得缺席会议。
  3.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4.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5.属于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重要事项,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日常工作,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安排办理。
  6.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获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实施。7.召开委员会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时,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列席会议。
  8.视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9.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审议或研究决定的事项,均须记录备查;审议或研究的重要事项,须写出会议纪要。
  10.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委员会的日常具体事务,贯彻落实本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同有关单位进行工作联系,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工作制度 (1997年5月22日市四届人大民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结合民族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族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三条民族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民族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工作、民族经济工作和农业工作以及宗教、侨务工作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对属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三)加强对口联系单位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建议;组织市人大代表到民族地区就民族工作、农村和农业工作进行视察,将贯彻执行有关法律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审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农业有关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等规范性文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五)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换届选举工作中有关民族方面的事项,协助调查处理换届选举工作中有关民族方面的违法行为。
  (六)对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和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对有关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农村和农业工作以及宗教、侨务工作等重大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可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进行调查研究。
  (八)认真办理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办理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意见和建议。
  (九)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加强同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的联系,争取得到他们的指导;加强同省外有关地、州、市人大民族委员会和本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特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工作情况;加强同民族、农业、宗教和侨务方面的市人大代表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汇报,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督促落实,加以解决。
  第六条民族委员会加强同民委、侨办、宗教、农办、农业、林业、水电、农机、蔬菜水产、乡企、气象、供销、区划办、扶贫办、开发办等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系,参加其有关工作会议,必要时,听取其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受主任委员委托可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决定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议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重要文献;研究本委员会决定事项的实施意见;确定一段时期内的工作安排和重大的调查研究活动。
  民族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讨论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通过。
  本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参加会议,必须请假。第九条加强民族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位委员及其工作人员的作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加强委员会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增强监督的主体意识、主动意识、法律意识和创新意识,为发展民族经济、文化服务。
  第十条委员会办公室承办日常工作。每次委员会会议前,委员会办公室须将讨论和审议的议题和有关资料提前送达委员,以便各位委员做到心中有数,提出更好的准备意见进行研究。委员会会议审议和决定的问题,须作好记录,对重要的问题,应写出纪要。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制度 (1997年5月16日市四届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中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规章、决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审议报告;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文件进行审查,如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提出报告。
  (六)参加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听取属于教科文卫委员会工作范围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提出审议意见,重大问题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议报告;
  (七)检查监督全市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八)参加有关会议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方案以及调整方案;
  (九)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教科文卫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参与研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计划生育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群众来信来访由委员会办公室处理,重大问题及申诉案件由委员会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委员会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六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七条召开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事项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第九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研究和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决定需要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二)研究和决定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会期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研究和安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计划。
  第十条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向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提出要求列入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题是否列入议程,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领导、科技人员及有关人大代表组成专题调查研究小组,对有关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委员会加强同省、地、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本市各特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对口工作委员会的联系,每年召开一次各特区、县、区人大对口工作委员会的座谈会议,研究、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加强同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的联系,必要时举行联席会议,参加有关会议和调查研究活动;参与拟定有关地方性决定、决议草案工作。
  第十四条委员会通过办公室编印资料,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有关地区教科文卫委员会提供信息、交流情况。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1997年5月27日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人事任免办法》、《评议工作办法》、《办理代表建议程序的规定》以及《联系代表工作办法》等有关法律、办法的规定,结合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研究、审议和拟订与人事、任免、评议、代表联络、代表议案及建议办理、选举有关的议案;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议案,并提出报告。
  2.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质询案,听取被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向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报告。
  3.对本市实施《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4.审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案;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案;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人事任免具体工作。
  5.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换届选举工作事项;办理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的补选、增选、罢免等具体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指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6.受理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市人大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大代表的投诉。
  7.负责联系市人大代表和本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协助代表和代表小组开展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和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
  8.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为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视察、调查服务。由本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应写出视察、调查报告。
  9.认真接待和办理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联系和安排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要求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工作人员事宜。
  10.协助各特区、县、区人大常委会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
  11.审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下级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属于本委员会工作范围的文件,对违宪、违法或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12.拟订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省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是:
  1.属于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驻会委员研究办理。
  2.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举行。会议的日期、议程应于会议前两天通知组成人员。
  3.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决定问题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同意通过。
  除因病或因其他特殊的原因请假外,本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委员会会议。
  4.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和决定的问题,要作记录。对重要的问题,应写出纪要。
  5.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议案须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出、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始能成立。提出议案应先进行调查研究,拟定草案,经过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6.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应请提案人到本委员会说明质询理由,并征得提案人意见后,通知被质询机关或被质询人认真准备,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答复。本委员会应将办理情况报告主席团或常委会。
  7.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事罢免和撤销职务案,本委员会应认真研究,提出意见,报告主席团或常委会。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 (1997年5月16日市四届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地质矿产和土地管理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议意见。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地质矿产和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决定和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并提出报告。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地质矿产和土地管理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或受质询人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对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地质矿产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写出检查报告。
  (七)在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统一安排下,参与调查、视察和评议活动,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服务。
  (八)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对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发本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认真组织讨论,及时将修改意见整理上报。
  (九)加强对市政府对口部门的监督,必要时可以通知其向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汇报工作或吸收其领导成员参与调研活动。
  (十)对群众来信来访,一般的由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重大事项由委员会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
  (十一)拟订本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省人大环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会议规则:
  (一)属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需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研究办理。
  (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三)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委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经批准外,不得缺席。决定问题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同意。
  (四)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由副主任委员提出,主任委员审定,也可以由主任委员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做好会议的文件、资料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将会议召开日期,会议议程等内容提前三天通知委员。
  (五)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会议审议和决定的问题,要作好记录。对重要的问题要写出纪要,及时送达有关领导、部门和本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第六条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加强与市政府对口联系部门及各特区、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联系,认真做好上传下拦,为本委员会提供信息,搞好服务。
  第七条加强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认真为"三会"行使职权搞好服务。
  第八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工作制度
  (1997年7月8日秘书长会议通过)
  一、研究室是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有关的法学理论开展研究工作;负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重要文稿和领导同志讲话的草拟工作;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报道和人大工作经验的总结、交流;负责完成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和秘书长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负责人大刊物的编辑发行工作。
  二、认真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加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以此指导人大研究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联系,并参与其工作研讨会及有关活动,共同探讨开展依法行使人大职权,搞好人大工作的作法、经验,推动人大工作开展。
  四、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深入县区、乡镇开展调查研究,写出有关的调查报告,探讨县区和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的作法和经验。
  五、按计划方案办好《六盘水人大工作》期刊,加强同各地人大研究室的联系和刊物交流,学习借鉴各地人大办刊经验,不断改进,提高质量,力求把人大刊物办好。
  六、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提供有关学习资料,为“三会"搞好服务,搜集和整理有关资料,完成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草拟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主要文稿、人大志编写、领导讲话及其他任务。
  七、加强同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的联系,制定有关报道计划,搞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推动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工作制度 (1997年5月27日秘书长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和贵州省两个《信访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办公室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信访:
  (一)对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常委会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检举;
  (五)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批准任命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检举;(六)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七)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二、信访办公室按以下原则处理信访问题: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
  (三)依法信访,严格依法办事;
  (四)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把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
  三、认真办理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正确处理来信来访,不推诿、敷衍、拖延。
  四、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为人大常委会及其领导提供信息。
  五、对办理的信访事项,做好登记、转办、交办、督办;对于重大的信访件和领导批示的信访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常委会及其领导反馈处理情况。
  六、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七、认真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及其领导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
  八、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领导临时交办事项。
  九、做好保密工作。
  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制度
  (1997年5月27日秘书长会议通过)根据《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六盘水市人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结合办公厅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为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三会”)服务,为人大常委会机关服务,为人大代表服务。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三会"和秘书长办公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对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根据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部署,承办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和常委会执法检查的有关服务工作。
  (二)拟定常委会年度议题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实施;承担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以常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的草拟工作。(三)负责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文电、档案、保密、文印、收发等工作。
  (四)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工作。
  (五)负责市人大机关的行政事务、财务管理、车辆管理以及各项目标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老同志的服务工作。
  (七)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同各特区、县、区及外地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联系。
  (八)负责市人大机关的接待事项;承担由我市承办召开或组织召开的人大系统重要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承办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上级人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办公厅实行分工负责制。办今厅主任负责办公厅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重要工作由主任部署痴检查,分管副主任分头落实,秘书处、文书档案处、行政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汽车队(以下简称处、队)具体办理。
  第三条办公厅建立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每月召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出席会议,各处(队)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各处(队)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
  第四条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办公厅必须及时布置,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或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条办公厅担负着市人大机关的日常事务工作,必须把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作为大事来抓,努力抓好各处(队)的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增强政治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
  第六条加强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室、信访办公室和“一府两院” 办公厅(室)的联系,认真处理好各种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为了发挥整体功能作用,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督促各处(队)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这些规章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落实。
  第八条部分详细的规章制度另在各处(队)的规章制度中具体体现。
  第九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中共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
  (1997年6月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党组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加强和改进市人大机关党的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中共六盘水市委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大力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贯彻执行,加强我市的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具体职责是: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贯彻执行,实现党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领导。
  2.讨论、决定筹备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审议交付常委会批准或通过的决议和决定,并负责向市委请示报告。
  3.组织常委会中的党员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并根据市委对全局性重大问题提出的决策和推荐政权机关重要干部的建议,要求常委会中的党员统一认识,贯彻党的主张,把行使民主权利和维护党的决议变成自觉的行动。
  4.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加强人大常委会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建设。
  5.讨论、决定"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员,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县级以上干部的考核、申报;决定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使用、考核、任免、调配。
  6.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已经决定的问题,如需变更,必须经过党组会议讨论,个人无权改变。
  2.如遇紧急情况,须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个人作出决定的,事后要向党组报告。
  3.根据党组会议议定事项草拟的文稿,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委托党组其他成员签发。
  三、加强党内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市人大机关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监督他们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职权,勤政廉洁。
  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教育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法政纪,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健全党组会议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因公因事不能主持会议时,可由党组副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党组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确定,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党组其他成员也可以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
  3.党组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对于党组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印发会议纪要,报市委。
  4.党组民主生活会议,一年举行两次。第一次民主生活会议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召开;第二次民主生活会的时间一般在次年的1月份召开。学习上级党组织文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党组成员要参加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机关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议。
  生活会情况和原始记录,报市委、市纪委。
  三、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录(1997年4月29日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选出)主任:汤公宇
  副主任:张文昭 何洪宽 邹启尧 黄永祥 李廷寿 黄明露 任万英 王永琼(女)
  秘书长:安成章(土家)
  委员:(21名,按姓氏笔划排列)
  马忠义 (布依) 王素华(女,蒙古)王铸金邓刚(苗)龙世昌 匡元柱 孙志平 杨华 杨虹 (女) 吴桂臻(女)张光露 张培荣 陈凌华 (女)金永福 赵松桓(白) 贺宗俊(苗) 袁志玺 韩介明 傅维玮 富宝安 戴仲瑜注:1998年4月29日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补选贺宗俊(苗)为副主任。
  四、解放前各县参议会概况
  一、郎岱县参议会概况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预备立宪,令饬省级筹办咨议局。宣统元年(1909年),郎岱议事会正式成立,由议长蒋薪传、副议长范敏功,议员若干名组成。
  宣统三年(1911年),郎岱临时厅议事会、参事会成立,仍由蒋薪传、范敏功任临时厅议事会正副议长,议员若干名;刘百源任参事长,参事员若干名。是年,辛亥革命成功,议事会、参事会仍保留。
  民国元年(1912年)夏,撤销两级议事会和厅议事会;同年9月,厅议会正式成立,夏谟当选为议长。
  民国3年(1914年),自治停办。
  民国21年(1935年),郎岱县成立参议会,有参议员13人。
  民国33年(1944年)12月,贵州省政府第1101次会议决议:刘晴崖为郎岱县临时参议会参议长,李远达为副参议长,陈务滋、张颂尧、谢祖俊、米宝书、王竹斋、宋锡九、刘清志、周云臣、李颂三、金雨生、龙幼安、安克庚、彭建武、朱静蓉(女)为参议员。
  民国34年(1945年)11月13日至26日,县政府公布第一届参议员区域 (各乡镇)及职业候选人员名单,并在各区域及职业团体处所分别选举。29日,各乡镇和各界选出的参议员集中在县城参议会大礼堂(城隍庙)举行成立大会暨首届第一次会议,25人参加会议,选举陈务滋为参议长,陈应儒为副参议长。参议员有:王武峰、陈刚、杜大用、熊仲希、谢正国、安克庚、戴清朝、陈寿涛、刘世才、田介伯、张仲孚、宋锡九、李朝阳、陈应儒、杨治平、邓星儒、卢蕴瑜、廖显明、陈务滋、张性道、程鸿道、蔡树功。此外,各乡镇还选出候补参议员1名,教育会、商会、工会选出候补参议员各1名,农会选出候补参议员3名。
  从1945年至1949年,县参议会共举行了9次会议,提出和决定重要决议案达200件以上。但提出的决议案大多未能办理。县党部书记、参议员蔡树功在县参议会首届二次大会的致词中说:"以往临时参事会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议案极多,已执行者甚属寥寥。"在县参议会首届六次大会上,参议长陈务滋在开幕词中称:"回忆过去历次的会议,大都决而不行,或行而不果。”
  二、盘县参议会概况民国10年(1921年),县议会成立,不久自行消亡。
  民国33年(1944年)4月,县临时参议会成立。由全县2镇28乡推选参议员30人,县特邀各界代表10人组成。姜鸣岗任参议长,雷振富任副参议长。
  民国34年(1945年),县临时参议会撤销,县参议会正式成立,至1949年12月解散。
  县参议会由乡(镇)民代表会议和工会、农会、商会、教育会等各界职业团体代表会议差额选举,经县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参议员会议选举王仲云为参议长,雷振富、邓云阶为副参议长。
  县参议会有参议员40人。其中:乡(镇)30人,工会2人,商会3人,教育会1人,农会1人,无党派知名人士1人。
  县参议会的职权:①审议、决定县财政预算,审议县财政收支情况,审核县财政决算;②听取县政府及各科、室工作报告;③接受人民各种申诉。
  民国35年(1946年),县参议会选举国民大会代表,在四川游宦多年的邓汉祥当选。
  是年春,选举谢陶然为贵州省参议会参议员。
  民国36年(1947年)选举国民党中央委员张道藩(盘县人)为国民党的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盘县城关镇人,在贵阳从政的郭昌鹤(女)为国民党的监察委员。
  三、水城厅(县)参议会概况
  1.厅(县)议会
  民国元年(1912年)1月,成立水城厅第一届议会,选举王应槐等2人出席省2月议会。民国3年(1914年),北洋军阀袁世凯政府下令取消各级议会,厅议会终止。
  民国12年(1923年),县第二届议会成立,推举刘作楫为省议会议员。
  民国20年(1931年)3月,省办理国民代表选举,刘作楫当选。
  2.县参议会
  民国33年(1944年)11月,县临时参议会由15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由县党政特别小组提名30人,由省政府圈定肖缉轩等15人,另有候补议员5人。指定叶森(肖孟南)为议长,吴晋卿为副议长。后叶森病故,由吴晋卿主持临时参议会工作。民国34年(1945年)9月,临时参议员会同县政府人员分赴各乡 (镇)、各职业团体监选出33名参议会议员。民国35年(1946年)3月,县临时参议会结束,县参议会正式成立,9至15日召开第一次会议,有31名参议员出席会议,选举肖缉轩为议长,吴晋卿为副议长。县长高应候、县党部书记长游永宽均列席会议;县长及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各科科长分别作施政报告。参议员对报告提出咨询和议案共46件,县政府均作答复。一些重大议案,有关人员分别以“待后请示办理"回答,不了了之。
  同月,县参议会选举廖允之为省参议员。
  同年7月,县参议会召开第二次会议,检查一次会议“议案”办理情况,对县政府提出书面询问5件,政府以"派员查处"予以答复。
  民国36年(1947年)2月,县政府函请县参议会代向全县募捐修建“介寿堂"。县参议会答称"省府代募,较易收效",以作拒绝。对农民所受敲诈勒索,县参议会几次向县政府提出质询。县政府则向省政府报告:"水城工作困难,政府每办一事,议会随时对政府直接掣肘,万一意见相左,工作即难推进"。对参议长肖缉轩意以"参加共产党"罪名相加,后查实“概属捏造,免于追究”。肖缉轩对国民党政府腐败不满,于民国37年春辞职。
  民国37年(1948年)3月,召开县参议会一届六次会议,补选吴晋卿为参议长,王永晰为副参议长。
  同年8月,第二届县参议会选举产生,吴晋卿等33人当选为参议员。第二届县参议会先后举行5次会议,每次会议主要内容为审议政府施政报告及年度财政预算、决算。议员质询多不收效。县长相宝楷更不以参议会为然,每次开会,只让秘书代为出席搪塞应付。
  3.乡(镇)保民代表大会
  民国34年(1945年)6月,县、乡(镇)派员分赴各保指导,举行公民宣誓,召开保民大会,选举保长。先选出3倍候选人,由乡(镇)长签注意见送县政府圈定,全县共圈定保长、副保长各231人,公布任用。各保还选出乡(镇)代表2人。同年12月,县政府派员指导各乡(镇)民代表会议,选举乡(镇)长,仍选3倍候选人,上报县政府圈定,全县共圈定正、副乡(镇)长各25人。
  民国36年(1947年),全县举行第二届乡(镇)长、保长选举。选举虽行“民主”之形式,乡(镇)长、保长任职,大部分行金钱买卖之实。
  4.国大代表的选举
  民国36年(1947年)9月,全县普选,廖允之当选为国大代表。实际水城之国大代表早为省定下之青年党人杨光明(镇远人)所代替,廖允之当选后赴南京开会,未得与会而空走一遭。可见国民党之"民主"选举,实乃愚弄百姓而已。

知识出处

六盘水市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六盘水市志人民代表大会志》

出版者:贵州人民出版社

《六盘水市志人民代表大会志》由《总述》、《大事记》、《人物志》、《附录》和各专业志所组成。各分志定名为《六盘水市志•xX志》。专业志按章节体编排,不设《大事记》和《人物传》,原则上不设《序言》。全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7种体裁。遵循详今略古、详独略同的原则,重点记载1965年六盘水市开发建设以来的历史。历次政治运动中的重大事件,不设专章记述,内容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专业志。本志资料源于图书报刊、文书档案及调查采访等。文内一般不注出处。采用数据以统计部门的为准;统计部门未掌握的,以主管部门的为准。除引文外,一律用规范化语体文行文。简化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的使用及数字用法,遵循国家公布的有关规定。1949年12月以前的各类钱币,按流通时的市制、币值记写;1949年12月至1954年的币值,按1955年以后的人民币币值换算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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