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2015—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六盘水府发〔2015〕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精神,加快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进度,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为建设国际标准旅游休闲度假城市、大健康旅游目的地城市目标奠定环境基础,不断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守发展与生态底线,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突出颗粒物治理,着力推进扬尘、机动车尾气和燃煤油气污染治理,严格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排放总量,加快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布局优化.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O)浓度在2014年平均浓度72微克/立方米基准值的基础上,削减16.7%以上,不高于60微克/立方米;2016年,削减29.2%以上,不高于51微克/立方米;2017年,削减41.7%以上,不高于42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在2014年末平均浓度(6—12月)的基准值上逐步下降,低于全省平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排名达到中上水平;其他县城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周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拟订资源利用产能平衡计划表,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资源利用产能平衡计划表)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的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按照国家修订调整的产业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产能目录以及省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安排部署,制订实施2015—2017年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对未取得各类行业准入的落后产能分年度逐步实施淘汰.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综合整治方案,实施提升改造、集约布局、搬迁入园、关停并转(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计划拟订,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3.压缩过剩产能:对水泥、钢铁、电解铝、焦化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组织实施产能总量控制.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压缩产能。(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4.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2015年6月30日前.制订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行方案。2015年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到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针对辖区内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适时报请省环境保护厅对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5.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2015年实施六枝煤电一体化循环经济园华润电力砂石料及脱硫石膏制品项目、发耳园区脱硫石膏处理项目、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钟山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煤层气地面抽采及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等一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6.全面整治燃煤锅炉。鼓励工业园区采取集中供热或热电联产的形式,逐步淘汰分散工业企业燃煤锅炉。2015年12月底前,全市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总量97蒸吨以上;2016年,市中心城区全面淘汰燃煤锅炉(或改用清洁能源),禁止新建7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至2016年底分期完成)
7.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底,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均建设脱硫、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对6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机组旁路封堵(脱硫)、264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安装脱硫设施;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1.85万吨、0.6万吨以上。建成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4号机组、贵州粤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盘南电厂4号机组氮氧化物治理工程,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4号、5号烧结机/球团二氧化硫治理工程,贵州水矿西洋焦化有限公司六盘水长钢焦化有限公司、六盘水威箐焦化有限公司、盘县盘鑫焦化有限公司二氧化硫治理工程。燃煤电厂、水泥、钢铁等行业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8.推进油气污染治理对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加油站、储油库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完成
省下达的治理任务。2015年配套完善86家加油站、1处储油库油气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全市范围内已建成的加油站、储油库配套完善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配套油气治理设施。(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粮食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完成时限:管15年至2016年分期完成)
对油罐车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完成省下达的治理任务,2015年配套完善62台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全市范围内油罐车配套完善油气污染治理设施新增油罐车必须配套油气治理设施。(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粮食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完成时限:2015年至2016年分期完成)
9.整治建筑施工扬尘。2015年12月底前,全面实现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目标,做到施工要件完善。施工工地四周设置连续、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工地出入口设有冲洗设施设备和保洁人员,工程运输车辆必须清洗保洁,实行密闭运输产出扬尘的各类建筑材料堆放物必须全部采取封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措施;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必须硬化,场内裸置土方完全覆盖并压实、洒水,裸置6个月以上的土方采取绿化措施。拆除工地(非爆破拆除)、开挖工地与建筑垃圾装载时采用湿式作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一并监管施工扬尘与建筑安全质量,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要每周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10.防治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采用绿化和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2015年底市中心城区主要道路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加强渣土车管理.严禁非密闭渣土车、带泥车和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提高环卫作业质量,实施高效清洁的环卫保洁作业方式,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2015年底前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加强道路洒水保洁,增加颗
粒物浓度不易扩散天气的洒水频次一加大生活垃圾收集点与扬尘污染点的管控,及时清运垃圾,确保市容整洁。城市建成区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和建筑废弃物(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完成)
11.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落实建筑能耗限额制度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鼓励现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从2015年起,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100%。(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12.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在大中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机关、事业单位食堂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检查与执法,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5年底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30%以上,并逐年提高.2017年底安装使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完成)
13.治理砂石行业。对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砂石厂进行专项整治,督促各砂石矿山采用湿式穿孔作业、配套建设破碎系统防尘降尘、对堆料场建设防风抑尘等环保设施,完善厂区地面硬化,美化环境,严格控制扬尘污染,2015年底前污染物达标排放全面取缔非法砂石厂和依法处理粉尘排放不达标的砂石厂(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14.整治城市建成区堆场扬尘污染。强化城市建成区内煤炭、砂石、灰土、工业固体废物等物料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工地、城区内大型料堆、煤堆进行专项整治2015年6月30日前,市中心城区大中型堆场基本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小型露天堆场加以覆盖或定时进行喷淋,减少扬尘污染;物料装卸及运输时,采取必要的遮盖及其他防尘抑尘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铁建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三)加强"车油路"统筹,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综合防治
15.严格新生产车辆准入管理。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落实机动车准入许可和强制认证制度,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进口。(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强化机动车生产、销售等环节监督检查。2015年底前建立由环境保护、质监、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组成的机动车环保达标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采用从销售环节直接抽取车辆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提高抽查比例.对生产、进口、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16.强化在用车监管。按进度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完成2015年省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完成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粮食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加强车辆入户登记管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跨城市迁移,我市为迁入地的,在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登记时,汽油车应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车应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低于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车辆定期检验时,须出具排气污染检测合格证明,凡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的通告,划定限行、禁行区域,完善交通标志、标线,2015年6月底前在市中心城区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加强道路行驶车辆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规模化运营并且使用频次高的货运车、出租车、公交车和黄标车进行重点检查,对排放不达标车辆予以处罚。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在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由公安部门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车主,要求其尽快通过维修等方式确保车辆排放达标,并于2个月内进行环境保护检验,对3次被检测到不合格而未参加环保检验的、以及连续3次不能通过环保检验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鼓励黄标车和老旧车自行淘汰。按照国家、省关于机动车淘汰的相关补贴政策,对主动提前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的车主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粮食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监管。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车辆排气检测进行把关;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相关规定,对排气污染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17.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新能
源汽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制订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占运营车辆的比重。率先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落实新能源汽车使用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质监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合理设置加油站、加气站,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停车场必须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及高速公路收费节点和客货运交通枢纽周边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执行全国统一的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研究制订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市质监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18.提升燃油品质。加强对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添加、进口、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市商务粮食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19.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科学制订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市中心城区。大力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组织开展示范行动。加强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大力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构建以城市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建立有效衔接的城市综合交通管理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大力推广社区巴士、自行车租赁、"P+R"(驻车换乘)等。(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改善交通管理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系统,推行错峰上下班、潮汐车道等缓解交通拥堵措施.完善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道路交通设施,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四)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20.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对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进行严格控制,不断提高全市尤其是市中心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供应,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合理布局煤制天然气气源点。科学有序发展水电,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到2015年,全市新能源装机容量达到30.79万千瓦。(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统计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21.推进煤炭清洁利用。2015年起,各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人洗率,到2017年.原煤人洗率达到70%以上。(牵头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22.建立秸秆禁烧管理责任制。2015年6月30日前,建立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市、县(特区、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禁烧区内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鼓励建设生
物质发电厂,加大秸秆等生物质能源的综合利用(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农委、市能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五)提高绿化覆盖率,不断实施生态修复
23.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实施水系绿化建设、公园绿地建设、道路绿化建设、城市节点、门户景观建设、立体绿化、园林式单位、小区建设、绿色廊道建设等工程到2016年(按建成区70平方千米.人口80万计算),建成区绿地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38%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8平方米以上。(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24.实施生态修复对城区荒山、荒地、街道两旁裸土、建筑工地裸土实施生态修复和绿化.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推进砂石开采岩面治理到2017年,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完成时限:2017年12月31日前)
(六)加强能力建设,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2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2015年底前配齐配强执法及工作技术人员,完成市环境监察支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建成六盘水市环境监测实验楼(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26.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采取挂牌督办、定期通报、环评限批、约谈及停产整治等措施.通过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执法,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环境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监管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27.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构建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法公布空气质量状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公布落后产能项目名单、产能及淘汰时限;市质监局负责公布拆除锅炉名单及拆除时限;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布砂石厂治理名单与时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布市中心城区施工企业施工工地管理情况;各县(特区、区)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及相关工作信息。建立和落实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适时发布重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七)加强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
28.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能力全面加强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2015年底在线传输率达到95%,传输有效率超过80%逐步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立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监测数据共享平台、重污染天气会商机制和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为应急管理提供参考。(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气象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29.制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制订城市建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责任单位:水城县人民政府、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
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前)
(八)加强政策引导,动员全社会参与。
30.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引导。落实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增加企业治污动力。鼓励先进企业对能效、治理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鼓励民用燃煤改用电、气等清洁能源,加快城市集中供暖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六盘水供电局、市燃气公司。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31.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加大市级资金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将排污费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人,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营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创新投入机制,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投入大气污染防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有关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前)
32.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引导公众践行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完成时限:至2017年底分期完成)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建立以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六盘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另行文)。各县(特区、区)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分解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控制任务.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的主体责任,建立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治理主责到位,群众共同有序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明确部门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订本本行政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保障措施
(四)加强监督问责。
将PM2.5和PM10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将责任行动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体系,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涉及的主体部门进行考核评价。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没有完成大气污染专项整治任务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空气质量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监督权。
2015年5月20日六盘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
(六盘水府发〔2015〕9号)
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市完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关于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一)发展形势
一是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热潮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外部氛围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包括贵州在内的众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二是《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方向三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更迫切的需要。"十二五"以来.我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各项事业取得新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社会上失信现象层出不穷等,新形势新要求.更需要我市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发展成效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逐步推进的良好局面。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行业信用建设积极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逐步完善,农户信贷信用档案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培育成效显著。
(三)发展问题
尽管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但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挑战,主要是:组织机构不完善,缺乏专职机构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和日常事务工作;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建立,“信息孤岛"现象突出,各行业各部门征信收录的信息和数据仍停留在行业、部门内部.缺乏统一的整合平台;尚未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使用及保密与披露、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相关制度;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等认识不全面、不系统。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和《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以打造诚信凉都、构建和谐六盘水为主线,以健全信用制度、形成覆盖全市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信用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使讲诚信成为社会信用主体的自觉行为规范,建设诚信凉都、和谐六盘水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统筹规划,全面部署,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立足长远,着眼当前,点面结合,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推进。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积极推动制订信用建设规划与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建设;培育信用市场,引导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化发展。
3.依法开放、强化应用.,依法开放公共信用信息,正确处理信息公开与保护的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积极推广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
4.注重实效、留有余地注重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加大考核力度;注重战略性、前瞻性和包容性,留有余地,便于今后与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统接轨融合。
5.整合资源、协调配合。加大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三)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总体框架和运行机制信用制度、信用标准和相关制度基本建立健全。信用监管平台建立完善,信用服务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诚信水平显著提升,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取得积极进展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和优化。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形成
2.阶段目标。(1)启动阶段(2014—2015年):初步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思路,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及管理机构,初步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平台。推广使用信用报告,初步培育信用产品市场需求。探索建立诚信发布、褒扬诚信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氛围(2)全面实施阶段(2016—2017年):完善健全信用征集、使用、监管、发布、保密制度和信用标准完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及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大力推广使用信用报告。进一步推进政务、商务、社会、司法四大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培育信用产品市场需求.促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3)完善阶段(2018-2020年):进一步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信用政策体系。形成较为发达的现代信用服务业,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信用产品在政府监管、市场交易中得到广泛使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信用管理组织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适时成立六盘水市信用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规划和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管全市社会信用系统的运行和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安全维护;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协调、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
1.构建制度体系结合实际,依法制订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安全等相关制度。重点研究和适时颁布《六盘水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办法加强各行业各部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完善行业、企业、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2.制订信用信息目录和标准体系研究制订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目录体系,明确信息提供责任,制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信息格式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促进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信用信息采集和流通效率,形成定期维护与更新机制。
3.建立信用信息联络和现场访谈制度。在各行业各部门设立信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本行业本部门信用信息征集、初步审核,并录入市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现场访谈制度.在部门上报录入信用信息有误需核实、开展信用评级
和制订信用报告时进行现场访谈。
4.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开展对各行业诚实守信模范的宣传表彰,树立典型。大力开展"道德模范人物"“诚信示范企业”“诚信农民"等诚信创建活动落实守信激励政策,加大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快推进诚信单位示范机制建设。广泛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诚实守信主体实行联合激励,在申请资金和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推动完善惩戒机制,制订信用基准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建立失信记录和失信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市场性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惩戒,推行失信公示制度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推动政府在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场准人、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分类监管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套体系,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利用媒体依法向社会披露和发布严重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积极鼓励对失信行为的举报,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对原犯有轻微失信行为并已悔过纠错的主体,建立适当保护机制和关爱机制,形成对社会成员的正向激励。
5.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有效地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制订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侵犯国家秘密、盗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侵权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广泛利用各类宣传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6.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依托市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杳力度,防止信用信息泄漏。依法制订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使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标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支持和改善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对信用信息安全实行等级保护与风险评估制订信用信息安全标准和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1.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制订的以公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公民统一的社会代码管理体系根据国家制订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全国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体系。
2.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渠道。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有关行业和部门依托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对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纳入市信用信息系统。基于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开展企业信用信息自主申报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网上申报信用信息,并采集有关社会评价信息制订行政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目录,梳理政务信息公开、行政联合审批、政风评议等工作中与信用相关的内容,建立政务信用信息征集机制。
3.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全面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做好我市信用信息系统与外地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准备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分别制订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建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4.形成信用报告制度。根据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信用数据库信息,按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信用评价现场访谈.形成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信用报告。在国有产权转让、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率先使用信用报告,在其他领域逐步推广使用信用报告。
(四)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1.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全过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建立健全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进行法律论证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行为考评制度,力口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倡导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格认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示范使用信用信息、信用产品,逐步建立政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核查制度。
3.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政务履约和践诺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依法做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清理政府关联类债务,以及拖欠的各类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款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清偿,经仲裁裁决或司法判决的政府债务,应依法予以执行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各项财务支出必须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遵守财务规定,提高透明度。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
4.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和管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增强公务员诚信意识,促使公务员自觉践行守法守信、高效廉洁、履职尽责的承诺;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财产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等信用信息纳人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1.法院公信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判决执行率。努力破解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托市信用信息系统平台,推
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制订执行案件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诚实守信风尚。通过审判职能,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违约等失信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各类社会主体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守法诚信。
2.检察公信建设。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定期向市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必要数据完善反腐举报机制,对举报失实的及时澄清,对诬告陷害的依法追责。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管理法制化,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进展等公示信息。建立健全公安系统人口信息数据库,加强基础信息实时采集和动态录入,推进人口信息与市信用信息系统交换和共享。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并录入市信用信息系统,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狱内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5.司法执法人员和司法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把徇私枉法、办人情案和金钱案以及不作为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建立完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执业规范。建立完善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严肃执业纪律,加强监管和考核,建立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依法打击司法从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和失信行为。
6.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律师和司法鉴定等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强公信。
(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诚信建设。
重点围绕质量、安全、食品药品、金融、税务、价格、建设、电子商务、会展广告、交通运输、中介服务、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统计、扶贫等行业领域,深入推进诚信建设。
1.质量。依托"金质”工程系统,建立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数据库和产品质量信用档案,探索开展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和等级评级工作.作为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银行信贷、安排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重要参考依据。以涉信生产企业为重点,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信用记录,为社会提供质量诚信报告,依法建立失信"黑名单”、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加大信用联动奖惩力度.在市场准入、评比评优、项目审批、资质认定、市场监管等方面建立联动奖惩机制,激励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建立质量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制度,为异地查处和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奠定基础。
2.安全生产。以能源企业和资源开采型企业等工矿企业为重点,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和安全生产"黑名单”公示制度,向社会披露隐报、瞒报、虚报重特大事故信息,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制度依法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严厉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责任。
3.食品药品。以食品、药品、农副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为重点,加强产品质量检测,推进食品、药品、农副产品等行业管理。加强餐饮环节监管.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对使用“地沟油”和有害原料等食品领域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实行市场退出与重点监管。严厉打击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创造公平有序、健康和谐的药品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开展企业信用认证和等级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惩戒。
4.金融。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完善和整合,促进金融机构诚信经营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强化金融市场监督,依法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秩序。加强金融信用服务能力,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完善金融市场信用服务体系,扩大信用产品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健全金融市场客户资信和风险评价机制,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
5.税务。依托"金税"“金关”等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质量,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定期对纳税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不同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依法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
6.价格。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依法严厉查处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及操纵市场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价格市场。完善定价、调价成本监审制度,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价格诚信意识。
7.建设。制订和公布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制订市场各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标准。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为重点,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从业人员档案与企业资质审批、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的关联管理,形成科学、有效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实行责任追溯制度。提高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依法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加大对"豆腐渣"工程施工质量等不良记录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的惩戒力度。
8.电子商务。推行电子商务企业身份标识制度,建立健全网店实名注册制度。建立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档案、电子商务网站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及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发布制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评价、改进体系,完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规范电子商务信用信息记录、披露、采集、共享、利用等行为。加强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监督,完善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严厉打击查处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网络欺诈、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和网下履约信用的记录和管理,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9.会展广告。加强对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打击各类虚假广告、传媒界不实报道,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连带责任,建立违法违规单位信用披露制度,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规范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订会展和广告市场经营机构行为准则及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
10.交通运输。加强交通运输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建立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等运输市场分别制订信用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扩大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审批、客运线路和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考虑信用良好的交通运输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大对交通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将超载和各类宰客行为列入失信记录一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11.中介服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重点加强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
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整治中介组织存在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建立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信用管理档案,实行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和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开展诚信医院和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价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记录医院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惩戒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
13.劳动与社会保障。加强对企业及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劳动和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清偿制度,提高到期小额贷款回收率。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环节的透明度,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提高劳动保障诚信意识加强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个人欠薪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加强对医保定点医院、药店、医生、参保人员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的诚信建设,加大对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劳动合同履约和仲裁的管理,加强对劳动合同违法失信企业的监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失信行为,开展诚信民办职业中介机构评选活动,为人力资源市场运行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在社会救助、养老、慈善、救灾、彩票、婚姻、收养等环节,建立健全诚信告知承诺和守信践约制度,打击各类骗取救助、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退出等环节的信用管理机制,严格审核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强化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的监管,将骗取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14.教育科研。加强诚信教育,培养教师、
科研人员和学生的诚信意识建立完善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建立诚信档案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其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把诚信记录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经费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表彰等挂钩,严厉打击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现象加强信用学科建设,增设信用管理专业,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15.文化、体育、旅游。依托文化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实行分类信用预警和动态检测管理。建立健全职业体育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大力推广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等方面的广泛运用制订旅游业诚信服务准则,重点推进旅游从业人员、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档案建设,推行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大旅游业诚信奖惩力度建立旅游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16.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执法数据库,加强信用分类管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加强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惩戒力度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
17.环境保护大力推进环境监测和监测信息公开,完善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推进企业特别是资源开采及深加工企业、制造业企业建立排放、消耗诚信信息档案和公告制度建设,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公告制度建设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诚信监督和考核。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和"黑名单"制度,定期在网络和报刊上向社会公布企业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探索推进环评、监测报告责任制度:
18.统计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组织开展统汁诚信活动,加大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和监管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与弄虚作假行为加强企业、统计部门的诚信统计宣传,增强全社会诚信统计和依法统计意识,建立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
19.扶贫。进一步开展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创新和完善方法,确保对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对全市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按照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涉及农户范围、项目进展等进行信息公开,提高社会对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监督力度将扶贫数据系统对接录入市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扶贫工作信用档案,对守信的扶贫对象从政策、资金、项目、信贷等方而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失信行为进行通报、批评、惩戒。
(七)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1.加快培育社会信用服务市场。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在政府项目资金申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专项、财政支持、评优评先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信用信息。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支持社会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促进信用服务市场持续发展。
2.加快培育信用服务机构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环境,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以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为重点,加快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业务各具特色、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3.推动并规范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审核管理制度,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建立信用服务机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查处失信行为,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监督的信用服务市场监督机制,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成立信用服务业行业协会,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建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守则,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杳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努力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情况,适时成立六盘水市信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查和考核制度,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的予以问责。
(二)加强资金保障。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筹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人,确保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保障必要的日常工作经费,加强对政府信用信息数据库运行维护、社会诚信宣传和培训、调查研究等方面的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社会法人资本、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信用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信用人才培养机制,实施信用人才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信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信用从业人员资质认证,注重加大现有信用人才培养力度,建设高素质的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加快培养信用理论教育和研究的专业人才,鼓励、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信用管理课程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围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内容开展研究和交流活动。在信用管理工作者中大力开展学历教育、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知识培训。加强信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市委党校等开设信用管理培训班,对信用工作者等开展信用管理知识专题培训。支持符合条件、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信用人才教育培训。
(四)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加强诚信教育将诚信价值观教育贯穿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在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手册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编写普及读本,积极开展"诚信凉都”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寨的"诚信五进”活动。强化诚信道德教育,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群众诚实守信、遵德守礼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开展信用知识宣讲,组织举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发挥公益广告引领文明风尚的作用,让群众在耳濡目染中恪守诚信规范。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构建诚信文化体系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农民”等诚信创建活动,加强诚信典型宣传,树立社会诚信典范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创新诚信主题活动内容与形式。选择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和人群诚信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加强法定代表人,以及律师、会计师、证券分析师、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资格重点涉信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
(五)强化创新示范。
积极争取我市成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和示范。深入推进盘县、水城县省级信用建设创新示范试点县建设工作,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应用、信用制度建设、诚信农民建设、诚信文化教育宣传等方面先行先试。完善县级政府信用评价标准、信用评价方法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推进县级政府信用评价工作,促进县级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我市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特色之路大力培育诚信建设示范单位。强化诚信自律,积极引导企业、学校、机关、社团等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承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社区”“诚信乡村"“诚信学校”等诚信示范建设的主题活动在政府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示范推行信用报告制度
2015年6月28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六盘水府发〔2015〕1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1.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建管并重、加大投入”的原则,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将我市打造成"大健康旅游目的地城市”的目标,按照“产业更加优化、环境更加优美、人民更加富裕、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2.统筹推进大健康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旅游服务业和养老服务业,大力推进公办为主、民营为辅、公建民营为基础的经营模式,不断尝试将养老服务业延伸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将医养融合的养老模式作为全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新手段,把“候鸟式养老、护理式养老、休假式养老、旅游式养老"不断融入到新型养老体制中,努力实现"足不出户养老、上门服务养老”的新目标。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全市100%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全市总床位数达到2万张以上(在2015年基础上新增床位0.9万张)。依托六盘水独特的地理、气候资源,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将贵州屋脊・ 中国凉都打造成辐射周边、影响全省的养老服务业基地。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领,加强城市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加强城市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障。将养老服务、相关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2020年底前基本达到配建指标要求。根据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大型住宅开发项目的居家和社区养老设施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适当集中配置;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已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按建设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未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2.综合发挥各类基础设施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3.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
(二)大力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1.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各县、特区、区要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根据社区居委会数,新、改、扩建具有住养、精神慰藉、入户服务、助残助医、文化活动等多种功能的社区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到2017年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市100%城市社区一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机构依法登记为企业。
2.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多形式鼓励和引导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教育、物业服务等企业,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专业居家养老机构对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建立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系统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便捷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紧急救援、日常照顾、家政服务、法律咨询、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在内的综合便捷服务,构建“安全、便捷、周到”的养老服务网络系统。
(三)加快养老机构建设。
1.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老服
务,做到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优化公办养老机构资源,实现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等作用。
2.加快市县福利机构建设步伐完成市社会福利中心迁建、市老年养护楼建设并投入使用各县、特区、区要加快推进本级福利中心(院)的建设工作,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完成本级福利中心(院)的建设并投入使用;钟山区、钟山经济开发区改造提升一批敬老院为养老服务中心,在市中心城区形成以市社会福利中心为基础,以附近乡镇养老服务中心为辐射的格局。
3.大力推进乡镇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4〕17号),加大资金投入,每年改造一批乡镇敬老院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每年争创一批星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2018年达到81所以上;努力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和床位利用率,2018年集中供养率达70%;在满足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向社会开放运营;对管理服务人员不足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要采取整合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等措施补充服务人员,确保管理服务人员与供养对象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4.大力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结合"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工作,整合基础设施资源,逐年推进农村幸福院等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建设,到2020年前实现全市60%以上的农村社区覆盖有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5.精心打造中高端养老机构,提升城市形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采取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方式,建设一批市场运作、规模较大、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具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中高端养老机构。充分依托旅游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及其他适合发展养老事业的地区,重点统筹规划集休闲旅游、度假养生、康体养老于一体的综合养老项目在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高标准的生态养老养生项目。六枝特区、盘县、水城县分别建1一2所市场化运作的老年公寓。钟山区要吸引社会资金,重点将月照、大河敬老院改造成集多功能于一体的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
(四)积极推进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
1.探索养老机构公办民营新举措支持采取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有条件或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实施公建民营,探索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对县(特区、区、开发区)、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福利院、敬老院、幸福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开展经营主体改革试点,实现"管办分离”。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条件的闲置房屋建设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各地可采取养老机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实行经营主体转制,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
2.建立"民办公助”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人鼓励和支持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医养融合型的养老机构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各级要将社会力量申办养老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养老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许可。符合《贵州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行办法》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民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除上级分别给予的每床3000元、2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外,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分别再给予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分别在3年内、2年内分批到位;已建成运营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2:8的比例给予每床每年200元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要逐步提高。对社会力量投资5000万以上兴办的养老机构,由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依法给予一次性奖励。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农村五保、城镇"三无" 老人等政府服务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相关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五)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管理,确保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2.丰富农村养老服务内容。利用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公共设施资源,配备必需的办公及文化娱乐和健身设施,组织开展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功能和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3.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市县两级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培养各种为老服务人才。社区要大力支持和帮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探索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
(六)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推动医养融合。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依法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鼓励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中提供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开设养老护理床位。支持具有康复资质的医院加强与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合作。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制订医养融合试点工作方案,启动医养融合试点工作。
2.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特色服务。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满足老年人的其他特需医疗服务。
3.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人定点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社保经办部门要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成立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政部门,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切实将养老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人《六盘水市养老体系布局规划》各县、特区、区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业的监管制度,健全行业标准、规范,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指导养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水平,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和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实体三者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发展改革、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规划,将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纳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予以资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财力保障力度。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发展改革、民政、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与各级小康社会建设同步,养老服务指标监测应与小康监测指标结合协调发展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尽快制订出台医养融合的方案和措施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公安消防等项目审批部门对养老服务业项目审批要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项目审批时间,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商务、金融、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大政府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重点向农村和中心城镇倾斜,将推进养老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并逐年递增市、县每年要安排不低于50%的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可根据本级经济发展状况和养老机构发展情况适当调整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享受养老服务的,给予适当补贴。
(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制订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每年制订完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计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供应。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将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通过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按床位数100张、300张的标准,分别列入市县两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四)落实投融资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利用好《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等政策,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申请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的发行,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养老服务业专项信贷政策支持,兴办各类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场所。利用财政贴息等方式,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产品,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5号)规定,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好国家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供养老服务人力资源保障。
引导和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服务专门人才。鼓励和支持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加入养老服务业,并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补助范围。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国家关于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倡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015年9月30日
六盘水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六盘水府发〔2015〕1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贵州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 [2015]1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问题,有序引导更多农村人口就近在城镇落户
坚持统筹配套,创新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全市新增城镇人口20万人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0%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原《居民户口簿》是否换发根据居民的意愿办理各县(特区、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附加条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二)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市中心城区、县城驻地、建制镇以及示范小城镇、城市综合体、产业园区、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旅游景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本人居住地住址证明或就业证明,可在当地申请登记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亲属的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以及符合《贵州省高
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有固定住所的,在住所地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在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口落户或投靠亲属落户。(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三)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
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创立公共集体户口。
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集体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和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在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口落户。在我市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公共集体户口,可享受与户口所在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结合旧城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在示范小城镇、城市综合体、产业园区、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旅游景区内相关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口,鼓励、引导农村人口。 "农转城”(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权利同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相关公民义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
(六)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实行户口迁移 “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
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加快城中村改造,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人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有步骤地实现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统筹解决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推进行政区划调整。
积极推进撤乡设镇、乡镇撤并、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和村改居工作,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
五、政策保障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1.卫生计生、水库移民部门和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户口性质的记录备案,对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移民、帮扶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具体配套措施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另行制订。(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2.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2016年6月前,各县(特区、区)要完成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鼓励农村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林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大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或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具体配套措施由市农委另行制订。(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协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善就业信息系统,推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完善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建设,更好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加大时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等创业扶持和优惠政策。具体配套措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加强基本建设,制订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管理办法。落实随迁子女学前教育普及和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相关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相关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具体配套措施由市教育局另行制订。(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具体配套措施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订。(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居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已在城镇单位实现就业的居民,应纳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未实现就业的居民(含学生、儿童等),应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满16周岁且未就业的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持有居住证并在我市实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参加各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未实现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配套措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5.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城乡一体化。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特闲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为基本内容,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具体配套措施由市民政局另行制订(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在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下,原城镇户口家庭和农业户口家庭享有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具体配套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订。(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县(特区、区)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和职责分工,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部门在出台有关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时,应当与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
(三)强化督促指导。
市户籍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县(特区、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效果从2016年起.各县(特区、区)政府和市户籍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户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做好宣传引导。
市户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对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宣传,总结、推广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深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5年12月18日
六盘水市贯彻落实
《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
(六盘水府发〔2015]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4〕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参保缴费
(一)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二)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
二、关于养老金的领取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70元。对缴费满15年以上的城乡居民,缴费每增加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2元,所需资金由各县、特区、区和各经济开发区承担。若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补缴的,不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发基础养老金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长期缴费制订出增加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和办法时,从其规定。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其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同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所需
资金由县级财政列支,并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要与《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村(社区、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市办发〔2010〕12号)有关规定做好衔接参保人员在被判刑其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予办理。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的,服刑其间不享受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并享受以后调整待遇政策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继续发给养老金。
三、关于基金管理
根据全省的安排部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管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须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收人户、支出户,在同级财政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县(特区、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支出户,不设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四、其他
本意见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11〕9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11〕96号)同时废止。
2()15年12月30日
六盘水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
(六盘水府办发〔2015〕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及市委六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要求,按照“一产转型、二产升级、三产优化"的总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力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快速发展、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壮大主体、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富民强市"的发展要求,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创造更加公平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着力从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主体培育、要素保障、服务体系等方面改革突破,充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不断增强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占GDP的比重提高到55%以上,力争实现60%,市场主体突破26万户,全社会民间投资突破1400亿元,累计新增就业突破7万人。民营经济呈现活力增强、规模扩大、结构合理、竞争力强、贡献突出的良好局面。
二、改革市场准入制度,扩大企业投资领域
(一)坚持"非禁即入",探索"负面清单" 管理模式,全面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的待遇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投资、市政公用事业、金融服务、电信运营、交通设施建设及育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行业和领域研究制订《六盘水市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清单》,建立民间资本投资开放项目库,形成向社会公开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在产业扶持、资金引导等政策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如: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与公办学校、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的招生权、公共服务价格等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巾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二)推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加强合作,实现共赢发展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产收购、产权受让、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全面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及时发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招股招商信息,在国有企业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产权转让和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部资本时,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加快培育、扶持一批有代表性、竞争力强、对社会贡献大的混和所有制企业采取先易后难、先优后劣的原则,将有一定市场经营规模、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市属国有企业分期分批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范围,2015年研究制订《六盘水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实施方案》,力争年内率先启动5至10户企业改制工作;2016年完成15至20户企业改制工作,另有15至20户企业改制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2017年底基本完成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7年12月)
(三)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准入门槛。改革工商登记"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林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实行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制度。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转制为公司,转制前主体的前置许可文件可依法延续使用研究出台《六盘水市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三、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一)公布政府权力清单。将市级权力清单在市内信息平台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调整、完善。(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二)推行招商引资项目全程代办制度。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两高一资”及房地产项目), 从项目立项到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投资者可委托市代办服务中心或所在地县级代办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三)规范审批工作。按照"统一受理、同步办理、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审批工作方式,制订并联审批制度,规范并联审批工作,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
(四)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独立窗口,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民营经济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5年6月)
四、改革主体培育体制,壮大民营经济总量
(一)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辞职手续后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享受各类创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二)完善和落实好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五项创业扶持补贴、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二次创业"奖励和"万户小老板"等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创业培训广度和力度,将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加强创业师资建设,提高创业成功率;扩大创业扶持范围,提高市、县两级创业基金规模,及时兑现创业扶持补贴和奖励;建立市、县两级创业项目库和微型企业项目库,完善创业项目采集、推介、发布奖励机制;推进创业服务社会化,推进政府购买创业服务,扶持创业促进会、创业大学、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等民营中介机构发展壮大;完善公共创业服务网络,建立公共创业服务窗口和创业服务绿色通道,组建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做好创业指导和后续跟踪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三)对高科技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在我市创办企业,且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可由产业引导基金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股权投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在2年内按不高于500平方米标准厂房面积计价提供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长期)
(四)完善"3个15万元扶持政策",放宽投资资金10万元下限和50万上限要求,微型企业可以5万元实际投资为下限,200万元实际投资为上限,享受扣除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资金后4.65万元扶持;增加出资方式,微型企业创办者可自主选择货币出资或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实物出资,选择货币出资的出资凭证以银行进账单为依据,选择实物出资的由微型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相关文书确认,基层工商分局两人以上进行现场实物出资勘验。引入第三方服务评价机制,对创业扶持、“3个15万元”政策的受益对象进行评估,确保扶持资金的合理、高效利用;协助小微企业完善财务管理,降低企业财务成本;进行中小微企业贷款授信评价,落实融资与担保政策。(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五)按照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结合"5个10工程"“3155工程"、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重点项目和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推进创业型示范社区(示范村)、创业实习基地、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品牌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园)、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园)、民营经济示范园区(集中区)、民营经济示范乡(镇)等创业发展平台建设。各县(特区、区)和各产业园区要规划建设1个以上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创业孵化基地(园),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创业发展。制订出台《六盘水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园)、创业孵化基地(园)审批认定及考核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
(六)每年筛选100户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纳人民营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对首次进入"三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民营企业由属地县级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重点支持50户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壮大实力,对首次进入年度中国500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本地工商注册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首次进入全国行业百强的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粮食局,完成时限:长期)
(七)制订《鼓励本市民间资本投资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用足用活本地民间资本,鼓励本地企业就地转型发展,引导本市资本在市内投资兴业,本市资本投资建设的项目与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五、改革土地利用机制,加强企业用地保障
(一)建立健全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机制,对批而未建、批大建小或项目建设周期超过两年但半年内未实质性开工建设、一年内实物工程量不足30%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产业园区内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先交50%,其余一至两年内分期交纳。(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二)探索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三)鼓励集约节约用地,出台《六盘水市
关于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的意见》,以产业园区建设为依托,逐步形成一批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配套、产业集聚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并根据园区实际,制订更优惠的补贴标准鼓励民营企业购买、租用标准厂房(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粮食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
六、改革金融支持体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和推广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产业链融资贷款、企业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效商业合同质押贷款等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年末贷款余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给予奖励10万元。对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新增余额的1‰给予奖励(牵头单位:人行六盘水分行,六盘水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完成时限:长期)
(二)引人国内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的企业比照银行贷款给予适当贴息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解决融资难题,对成功利用 "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由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总挂牌费用2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40万元,市、县各案担50%。(牵头单位:人行六盘水分行,六盘水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三)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推动设立民营银行、民间融资管理公司,整合民间资金,促进民间融资行为的阳光化、规范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当地银行业法人机构,以增强当地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实力和改善股本结构。(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六盘水银监分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
(四)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先期着力发展政府控股、民间资本充分参与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逐步转变为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担保机构。鼓励担保公司拓展担保领域、创新担保模式、降低担保费率,减轻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对支持民营企业业绩突出的可参照省标准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五)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风险补偿机制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鼓励小额贷款和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服务 。制订《六盘水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和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补偿办法》,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
(六)设立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作为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最终资金规模达到5000万元),用于帮助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还贷、续贷等临时周转制订《六盘水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七)盘活整合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搭建产业投融资平台,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改"无偿支持”为"有偿扶持"。制订《六盘水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六盘水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完成时限:2015年6月)
(八)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由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交由第三方建设全市民营企业信用评估体系,提高民营企业信用水平。(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六盘水分行,完成时限:2015年12月)
七、改革队伍建设模式,提升企业综合素质
(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按照《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给予相关待遇,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长期)
(二)引导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机制对合作开展管理能力提升、技术水平升级并取得较大成果的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完成时限:长期)
(三)引导民营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校企联合办学,建立订单式培育的合作关系,解决企业用工难题。对开展合作业务成效显著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四)进一步搭建创业人才成长平台,将标准厂房与人才公寓的使用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学习培训及其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五)加强民营企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民营经济组织首次申报评审工程(建筑工程类、安全工程类除外)、经济、会计、统计、农业、工艺美术等六个系列初、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特殊贡献,可不受台阶限制,按其学历、资历和工作实绩等条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八、改革科技创新制度,增强企业内生动力
(一)对科技创新型中小民营企业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除按国家、省规定予以资金配套外,市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给予适当补贴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二)鼓励民营企业与市内外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展技术合作,3年内由市财政对需求方给予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5%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市内提供方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10%奖励,单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民营企业购买专利及技术成果,待产业化并产生效益后,由属地县级政府给予15%的购买费用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三)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资源计划
管理、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以及物流配送信息化,支持民营企业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鼓励信息化供应商和服务商运用软件即服务(SaaS)、云计算等技术,开发适合中小企业应用的信息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通过开展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推选示范企业,对示范企业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力争2017年全市两化融合发展总指数达到80。(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九、改革市场开拓机制,扩展企业发展空间
(一)鼓励和引导市内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配套、交流合作,对参与配套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支持。(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民营自主品牌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及名牌产品,对申报市级知名商标及名牌产品的优先进行确认,民营企业商标奖励按现行政策上浮10%执行。(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完成时限:长期)
十、改革综合服务体系,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一)完善民营经济综合协调服务机构,设立六盘水市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发展局),各县(特区、区)对应成立相应机构,增强各级民营经济工作机构的力量。(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5年12月)
(二)推进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赋予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以中小企业服务窗口的职责,并在县级以上平台加挂民营经济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中心牌子,集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收集平台、综合信息发布平台、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举报平台于一体发挥好各级服务平台的作用,更好地规范和利用好各级商会、行业协会在反映企业诉求、加强信息交流、应对贸易纠纷、制订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有利资源(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三)民营企业反应的困难问题、投诉申诉由各级服务平台整理汇总后进行责任分解,交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办理,确保问题诉求得以
妥善解决。(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四)建立问题倒查机制。对因单位或个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的招商引资未落地、大额资金外流、重大项目进展迟缓等,一经查实,严肃追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各类犯罪案件,坚决予以查处(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五)建立企业家评议机制。由民营企业家代表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年度评议,评议结果公开发布。(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5年6月)
(六)加强统计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机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长期)
十一、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工作落实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六盘水市民营经济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制订有关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特区、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民营经济发展组织领导机构。(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5年6月)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六盘水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民营经济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市民营经济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限:2015年6月)
2015年2月10日
六盘水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
(六盘水府办发〔2015〕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及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资源,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
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先行实施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再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
(二)竞争择优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权责明确原则。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并承担对下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相关改革相互兼顾,为推进政事分开、公办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创造条件。
(四)鼓励创新原则。
改革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方式,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构建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五)注重绩效原则
强化绩效理念,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购买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七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区划地名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
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订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项目应逐步纳入目录。
第五章购买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本单位工作实际等情况,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的临时事项,可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
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
金、主要内容、标准和要求等信息。
第十三条购买工作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委托、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也可根据服务的性质、内容和服务对象等,采用服务外包、政府补贴或凭单等形式购买服务;对于现阶段市场能够提供但无法形成有效竞争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为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多元承接主体,促进建立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
第十四条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行为。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合同方式,签订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不超过三年)、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购买主体应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购买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应将验收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购买主体既有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
第七章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规划总体思路,起草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办法及编制全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增加人员,严控行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规模。
(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研究制订支持企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四)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研究制订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政策,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
(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购买主体要及时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的
相关信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绩效评价标准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5月7日
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六盘水市实施方案
(六盘水府办发〔2015〕21号)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9号)文件精神,我市紧紧围绕"四个价值最大化"(生态价值最大化、经济价值最大化、社会价值最大化、旅游价值最大化)的要求,推动森林资源的保护、推动林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农民增收。绿色凉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按照“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思路,以打造国际标准旅游休闲度假城市为目标,严守发展、生态、安全"三条底线",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综合治理、天然林保护、荒山造林等林业重点工程为抓手,用3年时间,全面绿化宜林荒山荒地,将符合政策条件的25度以上坡耕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实现森林经营水平和管护成效显著提高,公路铁路沿线、水源地周边、城镇周边、园区周边的植被景观效果明显改善,努力把林业培育为山区生态建设的增长点、农民收入的增长点、产业发展的增长点,着力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努力打造"三乡•五园"八张国家级生态名片,建设绿色凉都,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特区、区政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绿色凉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顺利推进;扎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引导煤炭、房开等企业转型投入林业建设,积极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多层次、多形式推进绿色凉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
坚持生态与产业协调发展。围绕生态修复、经济林培育,大力开展宜林荒山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石漠化综合治理、退耕还林还草等林业生态工程,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大力发展山地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等绿色产业。
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尊重和引导群众意愿,科学合理安排造林方式、树种选择和经营管理措施,最大化增加林草植被覆盖度。
(三)总体目标。
到2017年,完成营造林绿化任务150万亩,其中退耕还林还草工程100万亩(六枝特区20万亩、盘县40万亩、水城县36万亩、钟山区4万亩),石漠化综合治理和荒山造林50万亩(六枝特区13万亩、盘县14.5万亩、水城县16.5万亩、钟山区6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森林火灾受害率稳定控制在0.7%。以下,森林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2%。以下,古树大树保护率达到100%:林业产业进一步优化,林业产业产值突破50亿元。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封山育林。
充分利用自然恢复能力,辅以人工促进措施,在符合封山育林条件的地段,通过天然林保护、石漠化综合治理等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实施封山育林15万亩,其中:六枝特区5万亩、盘县4万亩、水城县4万亩、钟山区2万亩。(牵
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特区、区政府)
(二)大力实施人工造林。
对母树、幼树分布稀少、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荒山荒地,采取人工造林措施,通过实施县乡村造林绿化、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森林植被恢复费、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项目,实施人工造林15万亩(六枝特区4万亩、盘县4万亩、水城县6万亩、钟山区1万亩)。(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特区、区政府)
(三)大力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全面实施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确保完成100万亩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六枝特区20万亩、盘县40万亩、水城县36万亩、钟山区4万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特区、区政府)
(四)大力推进山地林业结构调整。
以坡耕地和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荒山为重点,通过实施退耕还林、石漠化综合治理、农业特色"3155工程"等项目,连片推进,规模经营,结合地域条件,积极培育刺梨、油茶、核桃、茶叶、猕猴桃、木本中药材等特色种植业。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推进土地流转和土地参股、入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经营方式,培育壮大企业、合作社等经营组织。强化利益联结机制,让群众共享"生态红利二分享"绿色福利”。着力推广良种良法,提高林产品产量和质量,探索林药、林草结合等立体经营模式,以短养长,互利互补统筹规划林产品加工、生态旅游,延长产业链。各县、特区、区要结合资源优势,打造特色产业要重点发展刺梨、油茶、核桃、茶叶、猕猴桃、红豆杉、特色经果、木本花卉产业。(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扶贫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大力推进石漠化地区综合治理。
在植树造林的同时,大力开展石漠化地区综合治理.改善山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通过坡改梯、生物埂等措施,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水土资源,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紧密结合当地小城镇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降低石漠化地区人口压力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降低薪柴消耗,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局、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大力开展城乡绿化美化。
加快建设生态城市,以创建国际标准旅游休闲度假城市和大健康旅游目的地城市为抓手.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生态景观和人居环境。完善小城镇规划,加强绿色小城镇创建,形成城在山中、房在林中、人在绿中的生态格局。推进美丽乡村绿化美化,大力实施四旁植树,积极发展庭院经济,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绿色通道建设,努力把交通要道建成展示美丽凉都的生态景观大走廊加快工业园区防护林带建设和农业园区绿化美化,发展绿色经济:加快河流水库沿岸绿化,对重要河流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沿岸15度以上坡耕地逐步调整种植结构,荒山荒地实施造林绿化,增强水源涵养功能,降低沿岸水土流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大力实施森林抚育及低产低效林改造。
以森林抚育补贴项目为带动,强化中幼林经营管理,调整林分结构.实现森林蓄积量增长、生态功能增强。全市三年实施森林抚育20万亩(六枝特区4万亩、盘县6.5万亩、水城县6.5万亩、钟山区3万亩)。实施低产林改造项目,有针对性地制订落实改造措施,合理确定改造培育方向.充分发挥土地生产力加强对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等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进行。(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
(八)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巩固森林保护“六个严禁"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建立保护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推动森林资源保护执法的常态化、规范化完善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工作全面负责。建立保护森林资源
的部门联动机制,预防和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形成联合预防、保护、打击的工作格局。健全森林资源巡护制度,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的要求,把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落实到人,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建立社会监督的长效机制,鼓励群众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举报毁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快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加强森林火灾防控,建设森林防火预防、扑救、保障三大体系,大幅提高森林防火装备水平,增强预警、监测、应急处置和扑救能力以监测预防松材线虫病为重点,全面落实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防责任,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测报、检疫、防治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绿色凉都建设三年行动实行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和协调工程任务分解、资金筹措、工作调度和督查考核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组织落实、村组具体实施、林业部门服务的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扶贫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督查考核,落实通报制度。
各县(特区、区)政府要把造林绿化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和相关部门,实行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乡镇、科级干部包村、一般干部包片。充分发挥检查和考核结果的作用,对辖区内各地各部门实施的造林绿化任务的进度、组织管理和质量等进行统一排名,对工作滞后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市政府将把森林覆盖率、造林任务完成率、造林合格率、造林成林率、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率、破
坏森林资源案件查结率、森林火灾受害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率、古树大树保护率纳入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和督查体系,对排名最末的1个县区进行通报批评。(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直目标办,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金管理。
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努力加大地方投入,对符合全市"3155工程”产业政策的,按照《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特色产业发展"3155工程"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党发〔2014〕2号)执行,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金融资本、民营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绿色凉都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施工管理,提高造林质量。
积极推广先建后补的营造林模式,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等造林主体,根据造林面积、造林质量,经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实行"以奖代补、先造后补、谁造补谁"的政策,提高造林主体的积极性,用造林成果换取项目资金的支持二制订先建后补操作流程、原则范围、兑现标准、补助方式、申报条件、检查验收等内容,做到公开、透明、高效、持续。对需要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的事项超前安排加强对规划设计、采种、育苗、整地、植苗、管护等各环节的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营造林成效。(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科技支撑,提高科技成果贡献。
加强造林绿化科学管理,推行造林绿化从作业设计、采种、育苗,到整地、栽植、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抚育改造等全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大造林绿化科技攻关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科技示范资金,重点加强困难立地造林、混交林营造、珍贵树种培育、能源林培育、名特优经济林栽培、碳汇计量监测等技术研究。加大造林绿化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和实用技术推广力度,积极推广使用高产优质抗逆的林木植物新品种,支持和鼓励使用优良种苗造林。完善科技成果转
化的激励机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安排林业科技推广,积极帮助营造林主体解决好林木良种选用、育苗、整地、栽植、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加工利用等林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种苗生产,提高保障能力。
加强种子执法和苗木检验检疫工作,实行种源管理制度,强化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标签制度、档案制度、检验检疫制度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继续强化种苗管理,逐步形成以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国有苗圃为依托的布局合理、稳定持续的种苗生产、供应体系和良种繁育
体系,加强和完善种苗执法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种苗生产区域化、供应基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多样化、造林良种化的目标。坚持以本地供苗为主、外地调剂为辅的原则,增强自给自足能力。加强对社会种苗生产的引导和管理,搞好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群众育苗.推行定点生产、定向培育、合同化管理。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保证以丰补歉,以优补劣,增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5年6月2日
六盘水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
(2015—2017年)
(六盘水府办发〔2015〕26号)
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电信网、固定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数据中心及其支持环境.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衡量一个地区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一为进一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31号)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创建国家"智慧城市"示范城市、“西部区域中心城市"“国际标准旅游休闲度假城市”和"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为契机,把握信息通信技术与应用需求的发展趋势,按照"一年补短板、两年不落后、三年要领先"的要求,大力实施"宽带六盘水"“光网六盘水"”无线六盘水"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快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缩小城乡差距,提升信息基础设施整体发展水平,适应信息化快速发展需求。
二、发展目标
以建设"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信息基础网为基础,以构建"集成、综合、共享、安全”的信息平台为关键,全面实施光纤入户,大力推进城乡信息基础设施一体化,促进信息网络覆盖面大幅提升、信息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升、信息终端普及率和利用率大幅提升、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度大幅提升,实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跃居全省第一方阵,成为区域性信息资源交换中心。
(一)建设投资不断增加。
到2017年,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累计达到31.5亿以上。
(二)上链带宽扩容提升。
到2017年,互联网出市带宽能力达到710cbps以上,其中:移动六盘水分公司出市带宽达200Gbps以上,电信六盘水分公司出市带宽达300Cbps以上,联通六盘水分公司出市带宽达210Gbps 以上。
(三)光纤城域网扩容升级。
到2017年,累计新建光缆线路2.1万千米以上,总长度达到5.15万千米以上,光纤到户覆盖率提高到87%以上。
(四)"无线城市"建设初见成效。
到2017年,实现WLAN和WiFi对市中心城区的无缝覆盖;实现辖区内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重要航段沿线3G/LTE宽带信号无线连续覆盖;新增3G/LTE基站4900个以上,总数达到8600个以上。
(五)宽带接入能力不断提升。
到2017年,城市宽带接入能力100M用户覆盖比例达到40%以上;农村宽带接人能力12M用户覆盖比例达到30%以上;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100%。
(六)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造提升。
到2017年,城市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覆盖用户规模新增4.4万户以上,总数达到16.4万户以上;农村家庭数字电视延伸覆盖用户累计新增5万户以上,总数达到11万户以上;高清交互数字电视用户规模新增6万户以上,总数达到11万户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骨干网络优化工程。
网络带宽持续扩容,流量转发效率稳步提高,城域网核心节点上链带宽能力达到710Ghps以上。优化网络结构,逐步向网状网络拓扑演进,减少网络层次完善路由组织,适应网络结构变化,优化流量、流向,提高流量整体传送性能,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建设,在新建信息基础设施中全面推广应用IPv6,推进已建信息基础设施IPv6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省广电网络六盘水市分公司)
(二)实施"光网六盘水"工程。
新建或扩容光纤传输网络,进一步提高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逐步形成全市干线网络的多路由、多平面,网络结构网格化配合网络发展需要,完善城区管道网,通过共建共享提高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降低建设成本.坚持信息基础设施管网与城镇新区、各类园区、旅游景区和新建道路地下综合管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2015年新建光缆线路1.45万千米以上,新增光纤到户覆盖家庭数39万户以上;到2017年新建光缆线路2.1万千米以上,总长度达到5.15万千米以上,光纤到户覆盖率提高到87%新建城区同步实现光纤到户,推进老旧城区光纤到楼入户改造,2015年城市宽带接入能力20M用户覆盖比例达到100%,50M用户覆盖比例达到20%以上,农村宽带接入能力4M用户覆盖比例达到100%;2017年城市宽带接入能力50M用户覆盖比例达到80%以上,100M用户覆盖比例达到40%以上,农村宽带接入能力12M用户覆盖比例达到30%以上。加快推进"宽带农村"试点工作,2015年全市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城管局、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省广电网络六盘水市分公司、铁塔六盘水分公司)
(三)实施"无线六盘水"工程。
“无线六盘水"是衡量我市中心城区运行效率、信息化程度以及竞争水平的重要标志。要有效利用高速宽带无线技术在市中心城区实现全覆盖,提供随时随地接入速度更快的无线网络的服务,进而为发展信息新业务、开发新功能奠定基础。要不断提高3G/LTE网络覆盖广度,持续提升3C/LTE网络的带宽和业务承载能力,确保在2015年新增3G/LTE基站2400个以上,总数达到6100个以上;到2017年新增3G/LTE基站4900个以上,总数达到8600个以上。实现六盘水境内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重要航段沿线3G/LTE宽带信号无缝连续覆盖。加强WLAN和WiFi的建设,按照"政府推动、购买服务、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的模式,加大无线热点建设力度,到2017年实现WLAN和WiFi对市中心城区的无缝覆盖。(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铁塔六盘水分公司)
(四)实施"高清六盘水"工程。
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优化网络资源配置,提高网络业务承载能力和支撑能力,建立符合业务运营要求的可管、可控、安全管理系统和业务支撑系统,确保在2015年覆盖用户规模新增24万户以上,总数超过14.4万户以上;到2017年覆盖用户规模累计新增4.4万户以上,总数超过16.4万户以上。加大农村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提高农村数字电视的用户数,确保在2015年农村家庭数字电视延伸覆盖数新增2万户以上,总数达到8万户以上;到2017年农村家庭数字电视延伸覆盖数累计新增5万户以上,总数达到11万户以上创新卫星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应用,推广室内无线热点覆盖,构建有线、无线、卫星网络交互重叠互补.室内室外全覆盖的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络确保在2015年高清交互数字电视用户规模新增2万户以上,总数超过7万户以上;到2017年高清交互数字电视用户规模累计新增6万户以上,总数超过11万户以上。(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省广电网络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
(五)实施"智慧城市"工程。
结合"智慧城市”建设,以智慧应用为导向,加快推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逐步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应用平台三个层次上的城市信息资源整合推进智慧城建工程建设,实现城市规划智能化和可视化,综合指导城市建设。推进智慧家居工程建设,实现高效、安全、便利、环保的居住环境推进智慧旅游工程建设,构建智慧旅游体系,提升行业监管和旅游公众服务能力推进智慧环保工程建设,建立覆盖全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信息化网络推进智慧交通工程建设,形成贯穿交通政务、交通管控、交通指挥、交通服务、交通决策为一体的智慧交通综合体系推进智慧医疗健康工程建设,建立数据标准和信息安全两大体系推进智慧天网工程建设,提升治安防控效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旅游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电子政务办、市城管局、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铁塔六盘水分公司、省广电网络六盘水市分公司)
(六)实施政务外网提升工程。
对市电子政务外网骨干传输网进行扩容和备份链路建设,扩大网络覆盖面基于市电子政务外网骨干传输网,逐步理顺我市政府部门电子政务外网专网和互联网接口建设、租赁和使用方式。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在软硬件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平台二个层面的共建共享,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实现政府公共网络资源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实施信息消费培育工程。
重点围绕社会保险、医疗、教育、养老、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社区服务、家庭服务等领域开展信息消费服务,培育信息消费产业的发展,到2017年信息消费规模达到150亿以上依托"智慧城市"各项工程和政务网的信息资源,建立市级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大力发展电信增值业务,到2017年,电信增值服务企业总数超过30家大力发展软件产业和智能终端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产业积极推进呼叫中心建设,大力发展信息外包服务,到2017年呼叫中心座席达到2万个以上。推进"一卡通”进程,逐步建立一个以智能卡为载体,覆盖全市商业消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便民服务体系,提升城市信息化综合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的加速融合,到2017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20亿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旅游委、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府金融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划引领。
根据《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结合六盘水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服务中心体系建设,编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科学统筹、合理布局。在新建产业园区、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规划前期,统筹考虑信息基础设施覆盖问题,将通信管道、无线基站建设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将移动通信设施建设与市政公共设施及基础配套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预留基站建设场地,利用六盘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契机,在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中应充分考虑信息基础设施发展的需求,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单位应加强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的规划意识,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计划实施的项目监督,保证项目顺利落地,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旅游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铁塔六盘水分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
(二)加快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研究制订相关
领域分年度、分地区投资及项目建设具体工作方案。各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年度计划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制订具体的任务分解表,明确时限和责任人,确保项目建设按照时间节点的要求完成。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列出在建项目的竣工时间表,倒排工期,分项、分段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资金、材料、人工、装备设施等及时到位;要优化工程组织设计,充分利用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在建项目实施,确保工程建设在规定工期内完成。积极推进新项目开工,加快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做好环境、技术、安全等领域审查论证,对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抓紧落实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等配套工作,力争早开工多开工。(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铁塔六盘水分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
(三)保障信息安全。
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建立适应下一代信息通信网络发展的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消除网络安全隐患,重点保障基础信息通信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部署、安全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安全可控加强治本式的网络安全环境治理能力建设。提升应对网络病毒、网络攻击、非法入侵等网络安全事件的防护能力。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电子政务办、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铁塔六盘水分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六盘水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会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通信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会战工作,研究解决会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铁塔六盘水分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
(二)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财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以及国家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用好用足国家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统筹整合使用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2015至2017年每年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基础电信企业加大在我市的投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探索 PPP合作模式。对争取到国家部委和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规定给予"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强化支持配合。
在规划项目立项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在严格履行项目审核程序的前提下,按照“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原则,在工程报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简化审批流程,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在项目建设中,规划部门要为信息基础设施预留管道、设备间、电力配套、站址等相关资源。高速公路、机场产权单位应对沿线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给予配合支持,协助提供站址、通信设备接电位置、管道、绿化带等用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并减免相关费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沿线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给予配合支持,在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完好的前提下,及时为需要占利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在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设置信息
基础设施办理行政许可,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用地征拆、占地补偿、青苗赔偿等有关问题,防止堵工事件发生。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惩处危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盗窃、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野蛮施工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消除公众对基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电磁辐射的片面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良好环境。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敬业爱岗的先进个人和集体进行宣传鼓励。加大对信息消费的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增加信息服务消费(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铁塔六盘水分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
(五)强化激励约束。
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制订评价考核办法,纳入市级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和重要督查范围。各县(特区、区)参照市级做法,将各乡镇纳入目标考核。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5年7月9日
2014—2015年六盘水市节能减排低碳
发展行动方案
(六盘水府办发〔2014〕71号)
为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任务,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贵州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3年下降2.49%、3.06%、0.01%、0.01%、7.87%和18.06%以上.2015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16%、16%、9.63%、16.26%、18%和26%以上,全面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约束性目标任务。
二、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培育民族制药和特色食品产业,力争到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达到37.1%和3%左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到2015年全市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2.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发展风电、生物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煤层气利用和页岩气勘查开发,到2015年全市新能源装机容量达到45万千瓦,2014—2015年节能76万吨标准煤努力降低煤炭消费增速,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0.68%。(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
3.大力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在已提前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淘汰小煤矿产能500万吨。(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能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
4.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推动落实国家关于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以及火电、水泥等行业新增产能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同行业减排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相关政策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加强能评后期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1.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加大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推广力度,2014—2015年新增节能能力20.77万吨标准煤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形成节能能力1.91万吨标准煤组织实施减排重点工程,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2014年完成全市18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脱硝改造,2014—2015年完成60万千瓦燃煤机组拆除烟气旁路、264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安装脱硫设施,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1.85万吨和2.07万吨以上新建日处理能力13.63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320千米以上,建成20家左右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2015年底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能力0.689万吨和0.0982万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
2.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制订落后锅炉淘汰计划,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到2015年底前淘汰全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保淘汰落后锅炉97蒸吨以上,力争淘汰落后锅炉107蒸吨;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10蒸吨,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能效测试,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形成11.38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2550吨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和3116吨氮氧化物减排能力(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
3.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2014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0.34万辆到2015年底,全省淘汰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并有序扩大黄标车淘汰范围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粮食局、市质监局、市能源局)
4.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1.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低碳1业园区试点,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5%以上。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及认证工作;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培训指导,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2014—2015年"万家企业"新增节能量50万吨标准煤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
2.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新增绿色建筑100万平方米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大新型墙材及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3.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 创建活动。实施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加强重点交通运输企业节能管理,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
4.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抓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逐步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按国家、省统一部署建成一批节约型公共机构。2014—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能耗年均降低3.2%和4%,确保完成"十二五”时期分别降低12%和15%的目标。(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技术支撑。
1.加强技术创新。以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引进和推广。在能耗高、节能减排潜力大的县、特区、区,实施一批能源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项目。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2.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加强宣传和培训,以召开推广会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推广一批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新增节能能力0.5万吨标准煤。在钢铁烧结机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农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1.完善价格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国家规定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燃煤机组环保电价等政策,节能形势严峻时上调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标准。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定价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强化财税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支持力度,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相匹配。严格落实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3.推进绿色融资:引导银行业、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发行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加大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共享力度,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责任单位:六盘水银监分局、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1.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加强能效领跑产品宣传,落实能效领跑者扶持政策,引导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局)
2.落实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试点,按照国家、省节能量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我市节能量交易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3.加强节能低碳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加强节能低碳认证和能效标识制度宣传,指导我市相关企业申请节能低碳认证和开展能效标识工作,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4.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对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及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2014—2015年节约电量0.24亿千瓦时,节约电力0.471万千瓦。(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六盘水供电局)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1.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
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研究制订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2.加强运行监测。
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完成"万家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逐步覆盖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等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80%,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5%,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能源局)
3.强化执法监察。
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配备监察仪器设备,加强人员配备和培训,提高监察执法业务水平,加强能源消费监管:2014—2015年,要针对 "万家企业"组织开展节能专项监察各级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责任对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人生产、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
三、强化责任,加强保障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特区、区),由市政府领导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先选优和提拔重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但没有运行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县(特区、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
(二)落实重点地区责任。
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县(特区、区),要抓紧制订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减排工作进展缓慢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年能源消费量在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盘县、水城县、钟山区要制订有针对性的节能措施,推动完成节能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三)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特区、区)和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本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质监局等)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大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卜二五”节能目标。要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订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
(五)动员公众积极参与。
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加大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舆论监督的力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