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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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六盘水年鉴 2015》 图书
唯一号: 250620020230000609
颗粒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437-440
摘要: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 政府工作 政府投资 项目审计

内容

六盘水府办发〔2014〕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颁布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管辖范围内(含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度,未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招标;未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一律不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大中型项目和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跟踪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和利用国债建设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建设的项目;
  (五)使用政府性基金建设的项目;
  (六)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特区、区)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县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市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县(特区、区)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由县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依法授权县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审计县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审计机关对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告知项目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六条发展改革、住建、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时,将计
  划和批复文件抄送审计部门。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施工图预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实施审计。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预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征地拆迁等基建程序的审批、执行、调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与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等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核算、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九)工程价款结算、实际完成投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一)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绩效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以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有关的设计、监理、施工、勘察、招标代理、检测、采购、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也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且具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注册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受聘的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受委托方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对审计机关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审计机关负责收集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的资信、业务质量、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资质、业绩、信誉、服务及专业人员资格、业绩等进行审查,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备选库。审计机关在审计力量不足时,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在备选库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或选聘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社会中介机构需向审计机关出具承诺函,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的审计费用,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商财政部门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项目的审计费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审计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成本;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费用,报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审计费用按委托合同约定支付,审减(增)率超过10%以上部分的追加费用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机关作出书面报告,审计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审计机关移交审计成果。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
  负法律责任。
  审计成果包括:分期、分项工程审计报告;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询证、证据、审计月报、日志、涉及重大问题的处理过程记录及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后1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被审计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检测、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本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谎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要预留不低于5%质量保证金,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并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人员、受委托中介机构及聘请的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利用有关专门机构的工作结果。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或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协助调查或者调查处理,接到通报或移送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2月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审计机关: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代建、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检测、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扩大建设规模,造成严重超概的;
  (五)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六)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八)因参与建设的相关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九)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等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工程结算资料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初审,造成审减金额过大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建设单位超付工程款的,由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对单位、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并可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检测、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接受审计,对拒绝、拖延、隐瞒、谎报项目有关资料,影响审计进度和投资效益的,有关部门应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收受被审计单位财物以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纪律及规章制度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受聘的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将其清退出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备选库,根据委托合同扣减审计费用。造成国家投资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直接接受被审计单位递送资料的;
  (二)丢失审计资料,发生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从事受委托审计项目的造价咨询文件 (概、预算)编制和审核业务的;
  (四)从事受委托审计项目的监理业务的;
  (五)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事项的;
  (六)审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渎职、失职、弄虚作假的;
  (七)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
  位串通舞弊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单项审计结果与审计机关抽查结果误差率超过3%(含3%)的;
  (十)违反审计机关廉政、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十一)拒绝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的;
  (十二)不履行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各界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凡举报政府投资项目违法违纪问题,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开展审计业务的实施细则,明确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管理、委托审计的形式、程序、质量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30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六盘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市府办发〔2007〕32号)同时废止。
  2014年2月12日

知识出处

六盘水年鉴 2015

《六盘水年鉴 201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六盘水年鉴》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为富民兴市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服务内容着重反映2014年六盘水市在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三化同步”主战略,继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维护稳定,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政治、精神、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新成果、新问题,为社会各界了解和研究六盘水市提供地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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