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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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六盘水年鉴 2015》 图书
唯一号: 250620020230000607
颗粒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431-433
摘要: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7号)精神,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扶持措施,切实改善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结合实际,提岀如下意见。
关键词: 政府工作 扶持 微型企业

内容

六盘水府发〔2014〕1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7号)精神,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扶持措施,切实改善微型企业发展环境,结合实际,提岀如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
  (—)微型企业注册登记实行先照(营业执照)后证(各类许可)。除列入《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13类市场主体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的外,设立其他市场主体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无需提交行政许可(审批)文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法治办、市编委办、市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放宽货币投资要求,增加出资方式。放宽投资资金10万元下限和50万元上限要求,微型企业可以5万元实际投资为下限,200万元实际投资为上限,享受扶持政策。微型企业创办者可自主选择货币出资或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实物出资;选择货币出资的凭证以银行进账单为依据,选择实物出资的由微型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相关文书确认,基层工商分局2人以上进行现场实物出资勘验。(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三)扩大重点扶持行业范围。在省人民政府确定原有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六大类重点扶持行业及各地结合县域经济特点确定的两个重点扶持行业外,增加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快递业为六盘水市重点扶持行业。(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简化审批程序
  (四)优化创业培训环节。微型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半年内,由各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微型企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合格证及创业计划书自愿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共青团、工会、妇联、残联、科协等部门(单位)的培训要将微型企业人员培训纳入计划。(牵头单位: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市科协;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简化公示环节。取消基层工商分局在接到创业者递交的创业申请时进行公示、县级微型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创业者实地检查结果进行公示这两个环节,改为评审结束后进行一榜公示。(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六)不得自行增设审批环节,增加申请材料。各部门应严格落实已简化的审批程序,按照(黔府发〔2012〕7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增设审批环节,增加申请提交资料。(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完善扶持措施
  (七)加强对微型企业融资贷款扶持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扶持对象提供贷款和担保支持。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探索建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并逐步完善;市县两级工商部门要与相关金融机构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工商部门按季度将微型企业相关情况通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微型企业贷款情况通报工商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六盘水银监分局、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
  (八)缩短办事时限。基层工商分局收到创业者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场地勘验,场地勘验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资料至县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公示,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牵头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严格执行零规费政策。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代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中介、协会收取各类名目的费用、保证金、基金等。(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围绕重点项目开展扶持,结合省“5个100”工程、市“3155”工程、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微型企业创业园区、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23337”创业平台建设工程和“34415”创业实体增长工程等重点项目开展扶持工作,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并相应降低准入门槛。(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一)人才支持。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向微
  型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的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微型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六盘水市同一微型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在六盘水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被正式录(聘)用的,依据其与微型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凭证.即可以将其在微型企业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建立干部和微型企业的联系制度,建立干部联系责任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二)严格执行政策叠加微型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及时预拨和兑现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市与县(特区、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微型企业工作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微型企业工作齐抓共管机制;县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主要解决微型企业的联合审批和进行工作会商。(牵头单位: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完善考核机制
  (十五)依法保护微型企业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涉及微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充分发挥各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政策。(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六)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考核市人民政府将将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区管委会,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组各成员单位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工作纳入考核。单位、市直目标办)
  (牵头单位: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2014年12月5日

知识出处

六盘水年鉴 2015

《六盘水年鉴 2015》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六盘水年鉴》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为富民兴市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服务内容着重反映2014年六盘水市在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主基调,“三化同步”主战略,继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维护稳定,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政治、精神、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新成果、新问题,为社会各界了解和研究六盘水市提供地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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