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选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六盘水年鉴 2009》 图书
唯一号: 250620020230000017
颗粒名称: 文件选编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3
页码: 22-44
摘要: 《六盘水年鉴2009》文件选编中主要纪录了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文章。
关键词: 文件 文件选编

内容

文件选编
  中共六盘水市委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市发〔2008〕1号
  (2008年4月9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农业农村形势
  2007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经过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农业和农村发展呈现良好局面。农业增产增效取得新成绩,农民持续增收取得新成效,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事业取得新进步,改革创新取得新突破,党群干群关系得到新改善,和谐社会建设稳步推进。畜牧业发展继续加快,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42.2%;林业生态建设得到加强,森林覆盖率达35.1%;马铃薯种植面积大幅度增加,粮食总产量达82.16万吨,增长2.66%;农民增收渠道不断拓宽,农民人均纯收入2348元,增长17.2%。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农业农村正面临着一系列新矛盾新挑战:农业基础仍然落后,资源环境和市场变化对农业生产的约束增强;农村生产要素明显不足,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农业比较效益仍在下降,保持农民持续增收的难度加大;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较大比重,扶贫开发的任务还很艰巨,农业农村发展仍处于"爬坡过坎”阶段,"三农”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深刻认识"三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全面把握新机遇新挑战,增强做好"三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粮食安全的警钟要始终长鸣,巩固农业基础的弦要始终绷紧,解决好 "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要始终坚持。
  2008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方略,大力倡导生态文明理念,突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积极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努力提高主要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切实改善农村群众生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目标是:粮食总产量增长2%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8%以上,农业总产值增长5%以上,农业增加值增长4%以上。肉类总产量增长10%以上,畜牧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和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减少农村贫困人口3.83万人。
  二、贯彻落实支农惠农政策
  认真执行"三个明显高于、三个调整、三个加大”政策。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要调整耕地占用税使用方向,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使用范围,预算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支出要确定部分资金用于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落实好国家有关涉农项目配套政策。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加大对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投人力度。
  努力增加各级财政的支农投入。今年市级农业专项资金安排投入6000万元,比上年增加1000万元。县级财政要明确建立农业专项资金,资金增长比例不得低于15%,重点用于农业产业扶持。乡级财政也要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大力促进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多方面拓宽"三农"资金筹措渠道。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以县为主捆绑使用和整合各类农业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要积极支持和合理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涉农金融的骨干作用,增加支农贷款额度,加强农村小额信贷工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优势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放力度。做好能繁母猪、奶牛等畜禽政策性保险工作,开展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主要粮食作物以及主要经济作物的政策性保险试点,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
  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以城镇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挥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优势,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与农产品专业村签订订单、参股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盘县作为“工业反哺农业”试点,钟山区作为“城市支持农村"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取得实效。
  三、努力提高主要农产品供给水平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全市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320万亩,粮食总产量达到83.8万吨以上,逐步提高粮食基本自给水平。扩大杂交良种面积,提高良种覆盖率,推广杂交玉米80万亩,杂交水稻25万亩。普及农业适用技术,提高规范化种植水平,实施水稻旱育稀植20万亩,玉米育苗移栽40万亩。组装配套粮食作物栽培技术,提高作物单产,完成粮食增产工程60万亩。重视抓好秋冬种生产,加大冬闲田土开展力度,增加夏粮产量,挖掘粮食增产潜力。
  加快发展生态畜牧业。要以推广种草养畜为突破口,促进畜牧业大发展大提高,力争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增加1个百分点。在加快发展生猪生产的同时,抓好以牛羊为重点的畜禽品种改良,抓好发展生猪及其他畜禽生产政策的落实、兑现工作。启动六枝特区并继续实施好盘县和水城县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养羊项目,实施盘县优质肉羊、水城县优质肉牛和钟山区优质肉鸡等基地建设项目;加强动物疫病防治,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
  大力发展马铃薯产业。认真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6号)精神,把马铃薯种植作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重中之重,优先扶持发展,要继续抓好种薯繁育、技术服务、市场销售"三大体系"建设。全面完成150万亩种植面积,尤其要抓好6万亩高产示范基地建设。大力推进与省科技厅、省农科院开展的马铃薯产业发展科技合作。
  着力推进商品蔬菜基地建设。要按照集中连片的要求,加快市、县两级蔬菜基地建设,新建商品蔬菜基地3万亩,重点建好郎岱片区、百车河片区商品蔬菜基地。因地制宜发展反季节蔬菜、无公害蔬菜,积极引导农民扩大蔬菜种植面积,在提高本地蔬菜市场供给率的同时,加快走出去步伐。
  积极发展茶叶、中药材等产业。立足区域特点发展茶叶、中药材、果树的种植。茶叶产业要改造提高老茶园,高标准建设新茶园,优化产品结构,主攻质量,提高单产,突出效益,生产名优绿茶,进一步整合全市茶叶品牌资源,打造产业集团,发展规模经营。今年茶园面积达到5万亩,名优茶率达20%以上;中药材产业,以种植为基础,以销售带动产业发展,以加工带动产业增值。采取粮药间作、林药套种等方式,扩大现有中药材品种的种植面积。今年新增种植面积5000亩;果树产业要扩大猕猴桃、核桃等优质果品的种植面积。加强经果林的管理和技术服务。着眼当地,面向周边,以发展名特优产品为重点,以品种改良和集约经营为手段,适度发展果品保鲜、贮藏和加工。今年新增果园面积1万亩。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绿色食品认证申报工作,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加快制定马铃薯、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标准进程,引导鼓励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在实行标准化生产方面迈出步伐,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充分发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双水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中心、红果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中心的作用,开展对农产品安全的检验检测工作。强化对农(兽)药、饲料、化肥、地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倡导科学施肥、用药,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做好对农产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及时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培育名牌农产品,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
  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按照“政府推动、基地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力度,扩大输出规模,提高输出质量,增加务工收入。乡镇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生源参加培训;县级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按需择业开展培训。要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探索建立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办法。加强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在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带资金、技术、项目回乡创业,带领群众增收致富。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力度,实行贴息补助、投资参股、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实行担保贷款等方式,培育壮大有地方特色、有市场前景、有带动能力的农业龙头企业。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加强专业协会的培训和引导,发展农业产业服务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产品更新换代和企业技术创新为重点,提升乡镇企业竞争力。以民族风情和生态休闲为基础,发展乡村旅游业。2008年,各县、特区、区要新建2个农业企业,全市争取新增1个以上省级龙头企业,5个以上市级龙头企业。
  抓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加强各级政府对化肥市场的调控,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确保3万吨化肥淡季储备任务完成。在农资销售中,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主渠道作用,加强市场化肥监管,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为农服务功能,采取送货上门、农产品换化肥、化肥赊销、预约订货、拆零销售等多种有效的服务方式。
  四、突出抓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抓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快喀斯特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探利用步伐,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2008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10万人以上。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渠道清淤和农村饮水安全等工作。坚持兴利除害并举,抗旱防洪并重,新增、恢复灌溉面积4.5万亩,新增、改善节水灌溉面积2万亩,渠道防渗修复50公里,新建水池水窖1万口,治理水土流失40平方公里。大力推进市中心城区防洪二期工程。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争取动工建设白河沟水利工程,积极推进双桥、岱翁等供水工程的前期工作。推进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建设主体和管护责任,调动农民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加强水资源费和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费征收工作,拓宽水利建设筹资渠道。
  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严格保护耕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途不改变。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占补平衡制度,实施以8500亩坡改梯为主要内容的农田基本建设,配套小水池建设2380口。实施退耕还林基本口粮田建设13400亩。采取秸秆还田、种植绿肥、石灰改良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通过推广作物换茬轮作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科学合理利用耕地。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实施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珠防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完成营造林13.29万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兑现退耕农户补助资金,实施好巩固成果专项规划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接续产业项目及补植补造工作,解决退耕还林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全面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加快森林植被恢复步伐。加强森林病虫害监测预报和有害生物治理。加强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抓好森林公安和林政执法机构及队伍建设,加大涉林案件查处力度。开发森林生态旅游,发展林业经济。加大市中心城区和红果、平寨城区环城绿化建设和管理。
  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实施土地治理项目5个,改造中低产田地1.67万亩,投资1452万元,其中财政资金1135万元。实施水城县肉牛加工建设项目1个,投资346万元,其中财政资金210万元,企业自筹13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是改造屠宰生产线、分割车间和预冷车间,新建环保设施、管理用房及化验室。
  发展农村清洁能源。加大沼气池建设,带动改厕、改圈步伐,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1.1万口。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提高供电质量,改善农村用电状况。加快发展农村小水电,扩大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试点范围。推广农村节能灶改造,探索风能、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路子。认真落实省委关于解决农村民用煤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探索解决民用煤问题的办法,规划建设薪炭林基地等,多渠道解决农村能源问题。
  加快农村交通建设。建设通乡油路150公里,使通乡油路率达到90%。建设通村公路1200公里,实现村村通公路,逐步提高通村公路建设等级。开展通组公路建设,延伸农村公路通达深度。修建农村乡镇客运站2个,乡村渡口14个,改造危桥4座。强化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扶持农村公路客运交通的政策措施,逐步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和客运班线建设。加强通村公路的养护力度。
  五、强化农业科技和人才支撑
  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围绕粮食增产工程、畜牧基地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林业生态建设等农业各项工程的实施,抓住农事季节,开展农业适用技术普及培训40万人(次)以上。立足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开展具有专业特点的“绿色证书”培训,培训人员6000名,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颁发"绿色证书”5500名。充分发挥已有培训基地的作用,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阳光工程”培训农村劳动力1万人。创造城乡平等就业机会,完成农民工就业培训1万人。壮大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继续招收村卫生员250名、村兽医员200名到六盘水职业技术学院学习。
  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开展品种选育、无公害栽培、标准化生产、病虫害和疫病防治等技术研究和项目攻关。支持基层农技机构从事农资营销活动,鼓励农技人员带薪留职经营管理龙头企业、农业科技园和示范基地。健全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出(人)境检疫、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制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促进农业机械化。重点在六枝特区、盘县推进水稻机插秧工作,在盘县、水城县推广马铃薯、烤烟机械化生产,在水城县进行茶叶机械化示范试点。继续对农民购买农机具给予补贴,加快发展适宜山地特点的农业机械化。扶持发展农机大户、农机协会、农机服务合作社和各类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提高农机作业水平。2008年,完成机耕面积38万亩,机潼面积20万亩,机械化育秧面积3700亩。
  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发挥好六盘水农经网的作用,提升凉都新农村网的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农口系统信息网站,启动实施"信息化村示范工程",拓展农村地区信息网络的广度和深度。利用广播电视、电子通讯和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开展信息服务,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加快信息服务进村入户。
  六、提高新阶段扶贫开发水平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加大扶持力度,着力增强贫困地区和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整合资金配套投入,创新扶贫开发机制,帮助贫困群众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基本增收门路、提高基本素质。继续开展机关(企事业单位)挂钩党建扶贫和东西对口城市帮扶工作,拓展帮扶工作思路,提高帮扶工作水平。2008年,实施农村茅草房改造8000户,净减少农村贫困人口3.83万人。
  认真抓好三项重点工作。对119个行政村实施“整村推进",每村安排专项资金25万元。安排财政贴息资金236万元,发放小额扶贫信贷5500万元。实施“雨露计划”,加大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完成培训4000人,转移率达80%以上。努力争取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促进六枝特区、钟山区的产业化扶贫工作。
  巩固提高扶贫开发成果。认真总结20年扶贫开发经验,开展扶贫开发20周年纪念活动,落实扶贫政策措施,切实有效加快扶贫开发进程。动员各行各业、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注贫困问题、支持扶贫事业的良好氛围。加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探索建立脱贫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农村贫困人口返贫,巩固提高扶贫开发成果。
  完善农村贫困人口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健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长效机制,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比例足额落实农村低保补助资金,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保障"五保”对象生活水平和基本权益。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加强对受灾地区的指导服务。各级要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突发性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对农业农村灾害的监测预报,制定完善应对措施。要增加对农村受灾地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恢复农业生产,加强疫病防控,防治地质灾害,开展人工防雹减灾工作,及时组织开展灾后特别是今年的冰冻雪凝灾害的恢复生产自救、重建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
  七、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巩固"两基"攻坚成果,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基础上,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扩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增加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完成20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工程。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城市教育资源向农村流动。
  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农村基层文化建设,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农村社会新风尚。积极推进村级文化活动室、农村书屋、户书刊柜建设,做好13000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完成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点的建设,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村村通。创作生产农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活动,着力丰富偏远地区的精神文化生活。完成199个20户以上自然村的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不断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增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参合率90%以上。参合补助标准逐步提高到100元,其中各级财政共负担80元,农民自筹20元。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药品监管,建设200个甲级村卫生室。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综合防治地方病、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疾病。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努力建设农村新型生育文化。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不断提高自治水平,促进群众在计划生育上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利益导向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抓好计生"三结合”帮扶工作,带动更多计生户走上少生快富之路。改扩建六枝特区、盘县计生指导站,新建11个乡镇计生服务站,改善基层计生工作服务条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切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加大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
  八、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改革
  稳定完善土地承包政策。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得任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放活经营权,促进农村土地合理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防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着力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增强基层财政实力,壮大集体经济,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试点,探索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妥善处置乡村债务,有效化解公益性债务,注意防范经营性债务。通过增加投入,切实抓好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化解。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总结六枝特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盘县、水城县、钟山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承包人可依法处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自主经营商品林。积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公益林补偿、林权抵押、政策性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深化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稳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支农服务意识,拓宽农户贷款面,为农业基础建设和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资金保障。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试点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稳妥有序推进,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解决我市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九、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强化农村工作职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深化对"三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对"三农”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在工作安排、财力分配、干部配备等方面体现重中之重的要求。健全完善党委农村工作领导机构,毫不松懈地推进农业农村工作。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农村综合工作部门,优化机构,充实人员,强化职能,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定期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农口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更加紧密协作,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强大合力开展“三农” 工作。
  严格责任目标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认真落实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三农”工作。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专项督查工作。各级目标办要将农业农村工作主要指标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层层建立责任制,制定考核办法,兑现奖惩措施。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深入推进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总结提高基层组织建设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制机制,完善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坚决制止利用宗族、家族势力干预基层经济社会事务的行为。逐步提高村干部报酬。
  转变为农工作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心系农民群众,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要坚持求实、务实、落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农村,深入生产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增加对农业的支持,增进对农村的了解,增强对农民的感情。尤其要妥善安排好农村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真心实意帮助农民群众排忧解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认真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农村民用煤问题、失地农民和退耕还林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
  加强农业基础,做好"三农"工作,任务紧迫,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促进农业生产不停滞不滑坡,积极争取农民增收不回落不放缓,切实做到新农村建设不松懈不走样,开拓创新,发奋图强,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市农业农村工作新局面。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八年九月十日市人民
  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务实、高效、公正、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委员会主任组成。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市长、副市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各局(办)、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加强经济运行调度,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特区、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二、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强化市人民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起来,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要经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重要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帝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调度有关工作情况;
  (三)研究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其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以上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八、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控制并实行计划管理。会议方案必须提前20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五十、各县(特区、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一、各县(特区、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通过学习,领会好、贯彻好中央和省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主动适应上级的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来送往。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或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副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请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 呈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市府发[2008〕22号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条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或划拨。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征收、有偿使用或划拨工作由市、县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
  第三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的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和违法审批土地。
  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坚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保护耕地。建设项目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7〕5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实行统一征地制度。统一征地工作除由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外,其余由市、县(特区、区)两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乡(镇、街道)协助。征地服务费,按省的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严格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不能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交财政部门管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款用于开垦恢复新的耕地,其缴纳标准和收取权限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临时用地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因临时使用土地或其他原因造成土地毁坏、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用地单位须按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标准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复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自行复垦的,要先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作为保证金。待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并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予以退还;用地单位复垦的土地不符合要求的,保证金用于冲抵土地复垦费。
  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集体土地承包权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自然解除。
  第十条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拒绝、阻挠国家依法征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手续的报批。
  1.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或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
  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时须提供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意见。
  6.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用地资料时,应备齐下列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的说明及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
  (3)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4)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6)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7)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确认材料;
  (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城市总体规划图、详细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及其批准文件;
  (10)征地补偿款预存资料;
  (11)建设项目尚未开工的说明;
  (12)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查意见。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手续的报批。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或项目核准 (备案)前项目业主要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2.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备案)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的各阶段,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并参与竣工验收。
  5.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时须提供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定点意见。
  6.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用地时须报送下列材料:
  (1)用地申请;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和评审意见;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8)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9)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确认材料;
  (10)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评审结论;
  (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及批准文件。
  7.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用地应加送下列材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县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的说明及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
  (3)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4)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6)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7)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规划修改的,对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市人民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或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
  (8)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
  (9)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查意见;
  (10)征地补偿费预存资料;
  (11)建设项目尚未开工说明。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有关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4倍。
  4.林地补偿费用征收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有关规定执行。
  5.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解决农民生活和发展生产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能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应给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且又解决不了生活出路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其余2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旱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4.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也可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5.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三)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菜地的,除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外,还须按《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暂行办法》(农土字〔1985〕第11号)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亩5000元,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财政,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外,因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房屋的面积按有关规定量算,补偿费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2)执行。房屋的内外装饰材料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鉴定,按鉴定结果进行补偿。拆迁圈舍补偿标准是以其高度确定,低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的80%计算;高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计算。
  3.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按照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标准执行。
  4.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须支付土地年产值1倍的青苗补偿费。
  5.零星树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执行。
  6.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7.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没有约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由有关部门鉴定后据实给予补偿。
  8.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将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五)地下管道、通信、电力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与被拆迁单位依法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每年补偿费为土地年产值的1倍,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如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以上土地年产值按照土地年产值标准(见附表1)执行。
  第十四条大中型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若中央和省有规定的,执行中央和省的规定;如无规定的,视其具体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十五条严禁未批先用土地,违法者按非法占地论处,对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后补办用地手续,但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属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险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六条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依法全面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中,业务经费如公告费、土地估价费、制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以出让、转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8号)和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七条国家建设征(拔)用土地被依法确定后,被征(拔)地单位或个人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并可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原已经依法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并上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本规定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
  (市府办发[2008〕42号)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规范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指挥统一、协调有力、决策科学、资源共享、反应迅速的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六盘水市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四)工作原则
  六盘水市内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及有关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反应迅速、高效有力的原则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是处置贵州省行政区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是处置六盘水市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贵州省人民政府、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六盘水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结构
  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兼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安全的副市长、水城军分区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煤炭局局长、市地震台台长兼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安监局、市乡镇企业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市质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台力、、市给排水公司、市石油公司、六盘水供电局、六盘水车务段、六盘水无线电管理分局、市各保险公司及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人兼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主任由市地震台台长兼任;市地震台成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并向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实施对口紧急救援,统一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统一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全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水城军分区和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提出跨省(区、市)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和部署,协调有关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及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的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起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稿,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负责本中心仪器的维护和正常运行,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
  (二)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地震局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决策发布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地震局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预报区所在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三)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地震紧迫程度分为3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严重程度分为4级:“4.7级至5.4级地震”、“5.5级至6.4级地震”、“6.5级至6.9级地震”、"7.0级及其以上地震”。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及其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至6.9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级至6.4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7级至5.4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对发生在我市的4.7级以下地震,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程度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市地震台根据省地震局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经同意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2.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 Ⅳ
  级响应。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II级、I级响应和启动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市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Ⅳ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本县(特区、区)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1.县(特区、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和上级地震、民政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市内铁路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地震台并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报送省地震局及市人民政府,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2.震情、灾情公告
  省地震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地震台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2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48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三)通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信方式: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移动电话、传真、短信息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笔记本电脑、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的实时联络。灾区通信运营企业应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辆,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四)指挥与协调
  1.I 级、II级响应的指挥与协调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进行。
  2.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省地震局的协调、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1)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区域内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台和市民政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部队;根据震情和灾情情况,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台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属有关部门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适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IV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地震局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灾区所在县(特区、区)地震应急工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召开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部分成员(市科技局、市地震台、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水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灾区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台和市民政局;同时启动县(特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二,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并抄报省有关部门。
  第三,派出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配合省地震局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第四,确定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五,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协调灾区救援工作。
  应急结束后,向中国地震局和省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并通报市人民政府。
  (五)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情况、’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从地震发生之日起2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作出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报告当地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按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要求到达灾区后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灾任务;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六)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I级响应、II级响应由省地震局协调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和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解放军、武警、消防部队、公安干警赶赴灾区开展灾区搜救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清除险情、扑灭火灾,进行工程抢险。
  各级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八)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九)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国防、建设、通信、铁路、民航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指导经贸、建设、水利、交通、煤炭、乡企、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督促其直属责任单位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系统和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安监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十)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较大地震灾害或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灾区所在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十一)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时,地方各级政府要给予积极配合。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十二)信息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地震预报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必须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如遇来至多部门多头信息不一致时,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信息为准。
  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省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指定新闻发言人,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十三)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启动响应的机关宣布。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三)保险
  市内保险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的理赔和给付。
  (四)调查和总结
  地震灾害事件调查和地震应急响应工作总结由省地震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积极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灾区的通信情况,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二)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给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各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
  3.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7.治安保障
  武警部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8.物资保障
  粮食部门负责组织粮食调运,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9.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10.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和其他地震监视防御地区的城镇,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12.社会救助与接受外援
  外事、民政、商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市地震台、市外事办负责协助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按有关程序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红星月)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涉外事务
  对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外事办、市旅游局、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震区出现外国人伤亡,由市外事办统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科协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
  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五)监督检查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地震台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六盘水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中等城市和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由市地震台收集震情与社情,报告省地震局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报送省、市人民政府。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由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报省地震局。
  (二)矿山诱发地震应急
  当发生3.0级及其以上矿山诱发地震时,市地震台直报省地震局,在45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精确测定,形成《震情简报》报省、市、发生地震所在地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省地震局收集震情和灾情,开展应急工作。当发生矿山地震时,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灾情并派出人员及时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协助有关专业人员开展现场应急工作;对矿山实时监测,判定矿山地震灾害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平息地震谣言
  当中等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市地震台协同省地震局派出的专家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作好宣传工作。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当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当地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台协助市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谣言发生地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1.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县(特区、
  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台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台承担。
  (三)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或报告有关外事部门接洽。
  (四)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五)解释
  本预案由六盘水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六盘水年鉴 2009

《六盘水年鉴 2009》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六盘水年鉴2009》设有专文、文件选编、大事记、六盘水概况、领导人名录、经济管理与监督、财政·税务、建设·环保、科学技术等33个部类,着重反映2008年度六盘水市在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维护稳定、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新措施、新经验、新问题。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