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西南民政重要文件彙集》 图书 |
| 唯一号: | 230020020230012770 |
| 颗粒名称: | 第十三條 |
| 分类号: | D922.182 |
| 页数: | 1 |
| 摘要: | 本條例之執行機關爲縣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死刑及五年以上徒刑之判决,須經省(區)民政府或經省(區)人民政府特令捐定之專署批准,方得執行;不足五年徒刑及減刑、免刑之判决,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淮。 |
| 关键词: | 西南区 民政文件 暂行条例 |
西南軍政委員㑹民政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三十日通報各(市)人民政府各區人民行政公署—— 近據部份的省、行署、市和縣,送到召開谷界人民代表會議的總結報吿,其中有些問題,在認識上或執行上,是值得提供谷地注意和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