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民營汽車運輸業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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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716
颗粒名称: 西南區民營汽車運輸業暫行管理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6
页码: 165-170
摘要: 西南區民營汽車運輸業暫行管理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汽车运输业 管理办法

内容

(一九五〇年五月二十日公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發展西南公路運愉,促進城鄕間商品流轉,配合經濟建設起見,所有本區範圍內民營汽車運輸業之管理,在中央人民政府未頒佈統一之管理辦法以前,悉暫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所有在西南區範圍的之民營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悉由西南區公路管理局統一核發。
  第三條 所有在以前國民黨政府領得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取得之路綫專營權,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一律作廢。第二章 汽車運輸業之分類
  第四條 汽車運輸業按其業務性質,可分下列三類:
  第一節 公用運輸業
  凡汽車運輸業經營公衆之客貨運輸,有一定之路綫,其辦理客運業務者,應有規定之班次,稱爲公用運輸業。
  第二節 特約運輸業
  凡汽車運輪業與機關、學校、工廠、公司、商號以及其他合法團體,以合約方式長期担任對方之客貨運輸,而不對公衆營業者,稱爲特約運輸業。
  第三節 自用運輸業
  凡汽車運輸業由機關、學校、工廠、公司、商號及其他合法團體自行出資經營,無論往返,均限於裝運其本身之原料産品及敎職員工,而不對公衆營業者,稱爲自用運輸業。
  第三章 運輸業之管理
  第一節 管理方針
  第五條 爲提高車主之自覺性,消滅原有空頭運輸公司行號之中間剝削起見,所有民營汽車運輸業之零星車主,應在平等互助之立場上,聯合起來,照合作社之性質,組織聯營社,聯含辦理客貨營運業務與生產及補救回空損失,附帶經營合法貿易事宜,經西南區公路管理局核准後,按公用、特約或自用三種運輸業之性質,發給營業執照,定名爲「西南區民營汽車運輸生產第X聯營社」。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聯營社爲社員。
  一、自備營業汽車者。
  二、自設裝配修理或補胎廠店者。
  三、自設配件燃料製造或翻胎廠店者。
  四、經營汽車燃料商行者。
  五、自設倉庫貨棧者。
  六、商店、工廠、貿易公司及對運銷生產事業有經驗和興趣並願投資經營者。凡特約或自用運輸業,其有特殊情形,而所需車輛不多,不適宜組織聯營社時,仍得以公司或商號之名義,申請發給營業執照,以符需要,但仍以自有車輛爲限。
  第六條 採取分散經營集中管理辦法,各個聯營社之車輛,以不超過一百輛及以不少於二十輛爲原則,在同一路綫內,於必要時,可容許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職營社,同時營運。鼓勵有限度之競爭,促進業務上、技術上及設備上之改進。
  第七條 各民營汽車運輸業,應遵西南區公路管理局規定劃一運價,不得任意漲跌,以謀運輸業之正常發展。如認爲該局規定之運價有過高或過低之偏向時,得提供成本分析資料,送由該局審核,隨時調整之。
  運銷成本因所有燃料不同而有差別,應按實際成本規定不同之運價,以利實施。
  在上下行物資不能平衡對流時,得由貨主負担一部份直接行車成本之囘空或放空贴補費,以資彌補。
  第八條 聯營社之負責人員,由全體社員以民主方式推選產生之,不得爲少数人所把持,並給以合理之酬勞,所有業務上之正當開支,由社員大會决定原則,按業務收入比例分担,並得預提業務開支準備金若干,以利支付。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結算盈虧,仍由全體社員比例分配之。
  第九條 所有西南區之全部民營汽車運輸力量,配合西南區公路管理局運輸力量,應協助西南區的經濟建設工作。
  聯營社車輛之裝載,應採取「先進先出」之輪流派裝制,以資公允。
  第十條 爲扶植民營汽車運輸業之發展,在業務上,在技術上,油胎配件的供應上,行車手績的簡化上,以及行車安全的促進上,西南展公路管理局應予以一切可能的扶助和指導。
  第十一條 西南區公路管理局對所有本區內民營汽車運輸業,在業務上、運價上、財務上以及曾計上,有隨時考核之權。
  第十二條 汽車運輸業應遂守一切行車規章,及其他有關法令。
  第二節 註册給照
  第十三條 自本辦法公佈之日起,各民營汽車運輸業,均應在一個月內,向西南區公路管理局申請註册,並請發給營業執照,經該局審查合格後,按其業務性質,發給公用、特約或自用運輸業營業執照,其未領得營業執照者,不得營業。
  第十四條 汽車運輸業申請登記註册時,應照規定格式塡列下列各項:
  一、名稱;二、詳細地址、電話號碼及電報掛號;
  三、組織方式;
  四、申請營運路綫;
  五、負責人姓名、年齡、籍貫、住址、簡歷;
  六、社員名册(或股東名册、獨資經營之商行免塡);
  七、資本總額;
  八、車輛淸册(包括車數、車號、廠牌、使用燃料,使用性質、規定載重量、引擎號碼、底盤號碼、年型);
  九、營業項目、營業計劃及有關契約;
  十、設備計劃及實際配備狀况;
  十一、員工編制。
  第十五條 審核發照標準如左:
  一、申請之業務是否需要。
  二、塡報註册事項是否確實。
  三、申請人對辦理運輸之經歷及能力。
  四、申請運輸之設備訐劃是否配合需要。
  第十六條 申請註冊之運輸業,如在重慶以外各地,由各該地西南公路管理局附屬機構辦理。
  第十七條 汽車運輸業如係商行性質者,申請註册發照時應具殷實舖保。
  第十八條 汽車運輸業於申請託册發照時,應照印刷成本繳納執照二本費,並加貼印花費。
  第十九條 汽車運輪業於領得營業執照後,應於一個月內開業,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限開業時,得說明理由,申請展延一個月,逾期仍不能開業,則吊銷執照。
  第二十條 汽車運輪業呈請註册登記之事項,除營運路綫及營業項目兩項外,其他各項如有變更,應向西南區公路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其營運路綫及營業項目如有變更時,亦應向該局申請換發營業軌照。
  第二十一條 營業執照之有效期限,屬於公用運輸業者,暫定兩年,屬於特約與自用運輸業者,暫定一年,期滿後得繼續申請換發。
  第二十二條 汽車運輸業如有違反西南區公路管理局管理辦法及有關法令,或設備不良,管理不善,經該局指導,仍未改進者,得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勒令停業若干日,或吊銷其執照。
  第二十三條 汽車運輸業停業時,應先報由西南區公路管理局,按其公用、特約或自用運輸業之性質核准後,方得停業。停業後應將營業執照繳還該局註銷,不得轉讓。
  第二十四條 汽車運輸業停業後,所有債權債務之淸理,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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