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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西南區建立發貨票制度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709
颗粒名称:
西南區建立發貨票制度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145-146
摘要:
西南區建立發貨票制度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工商业
发货票制度
内容
第一條 爲督促工商業養成開具發貨票習慣並統一其格式起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經當地稅務機關指定設置發貨票固定之工商業戶、攤販、行商於營業行爲發生時,應一律開具發貨票,交易零星不能逐筆開立者,得申請税務機關核准,免予開立,但購貨人索取時,不得拒開。
第三條 發貨票應由稅務機關會同當地工商聯合會就各業情況,規定應用格式,交由印刷業或指定印刷店印製發售。
前項發貨票格式必須附有存根或副本。
第四條 公營企業及會計制度健全之工商業戶,報由當地稅務機關核准者,得使用自製之發貨票。
第五條 工商業戶使用統一格式或自製之發貨票前,應先行編號呈報當地稅務機關登記,逐張加蓋檢印。
第六條 工商業戶不得使用未經稅務機關登記蓋印之發貨票,其有歇業、解散、倒閉、改換牌號等情事者,所有未用完之發貨票,應逐張在稅務機關原蓋檢印上,以藍色或黑色印泥,加蓋註銷作廢字樣,報請稅務機關備查。
第七條 凡進貨向對方索取之發皆票及銷貨給予對方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依發生之時序妥爲分類保存。
前項保存時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八條 發貨票不得塗抹或挖補,如筆誤、開錯,應註銷附於存根或副本上備查,不得撕毀。第九條 稅務機關得印製「發貨票換票證」抽換購貨者所持發貨票,用以檢查大頭小尾情事,購貨人不得拒絕。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採廣泛宣傳方法,提高消費羣衆之政治認識,展開羣衆索取發貨票運動,促使注意購貨時,務向工商業戶索取發貨票,不買無發貨票之貨物。
第十一條 税務機關應發動工商業積極份子,督促各工商業户售貨時開立發貨票,或通過工商小組,自訂獎懲制度,保證發貨票制度之建立。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得視情况需要,隨時派員赴各工商業戶檢查是開具發貨票,以資嚴密。
第十二條 在已實施幹部專責管理制度之地區,得由稅務機關所派稅工組負責指導開具統一格式發貨票運動。
第十四條 凡工商業如有故意不開發貨票或所開金額與實售數額不符者,一經查實,應按情節輕重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地區,由各省(行署區)稅務局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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