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建立帳簿制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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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708
颗粒名称: 西南區建立帳簿制度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143-144
摘要: 西南區建立帳簿制度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工商业 账簿制度

内容

第一條 爲貫澈工商業税收政策,實現合理負担,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本辦法之地區,得選擇若干重點行業着手,逐漸推廣及於全面。
  第三條 凡實施本辦法地區工商業之具備記帳能力與條件者,須一律設立帳薄。
  前項記帳能力與條件,由各地稅務機關核定之。
  第四條 具備記帳能力與條件之工商業戶(以下簡稱工商業戶)於開業時及毎年年初應設置統一規定之帳簿,並於使用前,先行編號,申請當地税務機關登記蓋印。
  其確撫記帳能力或不具備記帳條件者,應呈請當地稅務機關發給免設賬簿證明書。但〓〓記帳能力之工商業戶,最低應設置一種現金收付帳(卽銀錢流水)。
  第五條 税務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團體,就當地各業情況,製訂統一帳簿格式。必要時,並得設計整套帳簿組織,規定會計科目,供各業採用。
  公營企業及其他會計制度健全之工商業戶,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者,不必採用統一格式,但其帳簿仍應送稅務機關登記蓋印。第六條 統一帳簿格式規定後,應由稅務機關會同當地工商聯合會交由印刷業或指定印刷店印製發售。
  第七條 工商業戶賬簿一經登記蓋印,不得任意改用。其有歇業、解散、倒閉、改組、轉盤等情事者,所有未用完之帳簿應於完納各項稅款後,繳由當地稅務機關於空白處劃銷,仍發還原負責人保存。
  第八條 工商業戶賬簿,至少須保存三年。
  第九條 工商業戶使用統一帳簿後,一切記載務須眞實。帳簿中之往來客戶應載明其住所,財務帳戸應載明其名稱、種類、數量、價格及所在地。
  第十條 工商業戶應指定專人記帳,將姓名記載於帳簿末頁,並報告稅務機關備查。
  前項記帳員如有變動,除於帳簿末貞記載外,並應隨時作更改之報吿。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發動工商業積極份子,督促各工商業尸設立帳簿,或通過工商小組,自訂獎懲制度,保證統一帳簿制度之建立。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隨時派員突擊檢查各工商業戶帳簿設置及使用情形。
  第十三條 在已實施幹部専責管理制度之地區,得由稅務機關所派稅工組負責指導建立統一帳簿運動。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發動工商聯合會開辦業餘會計講習班或帳簿講習班,教授各工商業戶記帳員以新式會計簿記知識,並進行互助學習,提高其記帳技術水平。前項講習班,由稅務機關指派專人或聘請會計人員指導之。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各條之規定者,處以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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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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