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組織工商業戸協助稅收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等辦法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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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706
颗粒名称: 關於組織工商業戸協助稅收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等辦法的指示
分类号: D630.1
页数: 11
页码: 136-146
摘要: 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規定:「國家税收政策,應實行合理負担」。關於工商業稅的徴收,原規定有:(一)自報查帳、依率計徵,(二)自報公議、民主評定,及(三)在自報公議民主評定基礎上定期定額三種方法,但我西南區由於解放在後,查帳計征的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均未具備,目前各地普遍採行的民主評議方法,在進行中,行業間、地區間難免有畸輕畸重的偏向,使正當工商業和國家稅收均受其影響。最近績征工商業税,雖已接受了經驗,針對着缺點,積極糾正,但根本在稽征方法上,正如第二届全國稅務會議所指出:「自報查帳、依率計征,是今後的正確方向和目標」。
关键词: 工作条例 工商业 发货票制度

内容

(一九五〇年十月三十日)
  依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規定:「國家税收政策,應實行合理負担」。關於工商業稅的徴收,原規定有:(一)自報查帳、依率計徵,(二)自報公議、民主評定,及(三)在自報公議民主評定基礎上定期定額三種方法,但我西南區由於解放在後,查帳計征的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均未具備,目前各地普遍採行的民主評議方法,在進行中,行業間、地區間難免有畸輕畸重的偏向,使正當工商業和國家稅收均受其影響。最近績征工商業税,雖已接受了經驗,針對着缺點,積極糾正,但根本在稽征方法上,正如第二届全國稅務會議所指出:「自報查帳、依率計征,是今後的正確方向和目標」。我西南區必須以最大努力,爭取時間,向着這個指標,主動創設一切有利於改進的條件,由民主評議迅速穩步的走向查帳計征的途逕,以達到税收政策合理負担的目的。
  所謂創設一切有利改進的條件,主要的必須以查帳計征爲中心課題,創設各種辦法和制度,使其能更有有效果的配合查帳,逐漸達到全面依率計征。在目前所迫切需要建立的制度,除另訂頒「西南區稅務機關統一貨運管理暫行辦法」及「西間區行棧倉庫管理暫行辦法」,通令實施外,有下列三項:
  第一:普遍組織工商業戶各市縣斟酌當地工商情况,或按行業結合地區,或按地相結合行業,將工商業戶組成工商小組、工商大組,以協助稅務機關推進建立賬簿及發貨票制度,並互相督促照章納稅,催繳稅款按時入庫,暨協助調查税源,檢舉逃漏,同時建立專責管理制,由稅務機關選派幹部,組設税收工作組,劃定毎饗管轄,對工商小組、工商大組,負聯系輔導責任,並兼做宣傳敎育工作。
  至於國營工廠貿易機構,因有完整的管理組織和健全的會計制度,可以直接征稅,自與一般私營工商業有別,因此,參加在內,其任務只以協助推動爲限。
  第二:普遍建立統一賬簿制度 搜集各行業各類型帳簿格式和帳簿組織系統的材料,硏究設計,訂出統一的帳簿格式及帳簿組織,督促工商業戶建立眞帳,以作爲實施查帳的根據。
  第三;普遍建立發貨票制度 因爲發貨票是工商業進貨、銷貨、及一切開支主要的原始憑證,他與帳簿記載,是掌握工商業營業情况的兩個重要面,缺了一面,則其進銷貨及一切開支,卽無法全部眞確了解、因此也必須規定具體辦法,以普遍建立發貨票制度。
  上列第一項,是以工商業戶爲主體,第二項是以帳簿爲根據,第三項是以發貨票爲憑證,連同以貨物爲對象的貨運管理及行棧倉庫管理,都是查帳計征的具體基礎,都是創設查帳條件的重要環節,其相互間有極密切的關聯性,在執行上必須使其緊密的互相結合,才能發揮工作效率,收到預期效果。
  茲特訂頒:「西南區組織工商業戶協助稅收辦法」,「西南區建立帳簿制度辦法」,及「西南區建立發貨票制度辦法」,卽日施行。並將各辦法的實施要點指示如下:
  (一)實施地區期間及進度:
  1.指定重慶、成都、昆明、貴陽,濾縣,自貢,萬縣,南充八城市爲首先實施組織,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暨實施查帳的地點。
  2.除以上指定八城市外,其他較小城市,如各省行署:(行署區)稅務局認為亦可試行上列各辦法時,得與八城市同時實施,或另訂實施期間,分報西南區稅務管理局及各該省(行署府)人民政府備查。
  3.各辦法實施期間如次:
  (1)關於工商業戶之組織,重慶市可於本年十二月一日起進行組織,其餘七城市,至遲須於五一年一月一日起進行組織,但各該城市如能提前組織者,亦得提前辦理。
  (2)關爲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重慶等八城市須一律於五一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行,但各該城市如能提前辦理者,亦得提前進行,其中發貨票制度,可爭取時間,單獨提早實行。
  (3)關於實施查帳,八城市均須於本年第三季開始選擇重點行業就辦,最遲亦應於第四季度開始試辦,在五一年内,八城市的市縣税務局,應將上項已進行組織及實行的事項,就所轄區域,積極分區,分業,督促辦理完成。
  (4)各省(行署區)稅務局對於八城市以外的中小城帀,應斟酌人力、時間及客觀條件等情况,指定若干城市,爲組織工商業戶、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暨實施查帳的推廣區,並爭取五年內在各該轄區有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縣市全部實施。
  (5)根據上述實施計荆和步驟,各省(行署區)應爭取在五二年底前,將組織工商業戶,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在各該轄區內一切縣市全面推行,並逐步做到自報查帳,依率計征。
  (二)領導機關:上列各項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親自督促領導各級税務機關積極推進,並通過市縣稅務推進委員會發動羣衆,協力推進。
  (三)籌備人員:由各稅務局長親自下手,選派局四負責業務和計劃工作人員,城區分局長,或稅務所長,及熟悉工商業情况、熟悉貨運檢查的人員,組成籌備組,加以定期訓練,使之専門負責辦理有關硏究、籌劃、佈置等事宜。如籌備事紧,得按工作性質分設小組,並在稅務推進委員會領導下,同時分別進行,統一工作。
  (四)工作計劃報告:所有上項工作由重點到全面、由籌備到完成的分地、分期進度,應卽由八城市稅務為及各省(行署區)稅務局或專席稅務局,分別依照頒行辦法的原則,並參酌各地實際情况,迅速擬訂具體實施計劃及工作進度表,報西南區稅務管理局統籌核備。各級稅務局執行上述工作侍,應按月向上級局作專題報告,交流經驗。對於每一工作進行告一段落,及每次檢查總結時,應將辦理情形、經驗、檢查結果,編製工作總結報告,專案報西南區稅務管理局查核。
  (五)上列各項工作今後所需之補充規定,由西南區稅務管理局或省(行署區)稅務局訂定之。爲了增裕税收,保障國家軍政建設及經濟建設上的需要,以照顧生產的恢復與發展,爲了平衡城鄕負担,平衡工商稅負,達到公平合理的目的,以繁榮正當工商業,這一改進工商業稅稽征方法的工作,其意義與作用是非常重大的。切盼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稅務機關,和各地工商聯合會於奉到本指示後,詳加硏究,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負責領導,聯系有關單位,督率基層幹部,同時展開宣傳,發動羣衆,週密佈置,積極穩步進行爲要。
  附發:一、西南區組織工商業戶協助稅收辦法
  二、西南區建立賬簿制度辦法
  三、西南區建立發貨票制度辦法
  西南區組織工商業戶協助稅收辦法
  第一條 爲促進工商業戶對於納稅之認識,並積協助稅務機關調查稅源、平衡税負、征納税款、及防緝私漏等工作,以貫澈國家稅收公平合理之政策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工商業戸,係指固定工商業戶而言。
  第三條 各市縣工商業戶,除原有之工商各業同業公會及工商職合會外,應以地原爲主結合行業,或以行業爲主結合地區,由下而上組織工商小組及工商大組。
  各市縣工商業戶如尙未將各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曾組成者,均應由各該市縣稅務局洽請當地主管工商機關指導督促,使其組織齊竣。
  第四條 各市縣工商大組及工商小組,應受各該市縣稅務局之領導,並應與稅務局之稅工組密取聯系。各市縣稅務對於各該市縣工商各業同業公會及工商業聯合會之有關稅務事項,應洽請當地主管工商機關協助進行。稅務局之稅工組,並應舉各業同業公會及工商業聯合會密取聯系。
  第五條 工商小組及工商大組,以工商業戶戶主或代表戶主之經理人爲組員,其組織辦法如左:
  甲、工商小組按照各市縣工商情况,依左列規定,酌採一種組織辦法,或兼採兩種組織辦法組織之:
  1.按行政區域之區、段(或街、段),配合街道地形及交通情況,每工商業户十五至三十戶,劃編爲一工商小組。同一行業如集中在某一地區者,以街道結合行業組成小組。
  2.按當地工商行業之業別,每工商業戶十五戶至三十戶,劃編爲一工商小組,同一行政區域之區、段(或街、段),如有同一行業集中者,以行業結合街道組成小組。工商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由小組內各工商業戶選舉之。小組組長副組長之任期,定爲一八個月,連選得連任。
  乙、工商大組由工商小組四組至一五組,組成工商大組。
  工商大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至二人,由大組內各工商業戶選舉之。
  大組組長副組長之任期定爲六個月,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工商小組之任務如左:
  1.協助稅務機關調查、登記、及報吿本組工商業之產製、運銷、營業、所得、利潤、及各種經營動態等情况。
  2.協助税務機關互相督促本組工商業戶依照規定辦法,建立帳簿及發貨票制度。3.協助稅務機關檢查及防止工商業中之化形漏戶、逃稅走私、及操縱投機等情事。
  4.提出本組各工商業戶對於應納各種税款公平計税合理負担之意見。
  5.訂定小組公約自覺互助依照實行。
  6.其他有關協助稅務事項。
  上項任務,由小組組長領導協助,負責推進。小組組長並須注意辦理左列事項:
  1.協助稅務機關收發及審查本組工商業戶之營業表報。
  2.協助稅務機關催繳稅款。
  3.檢舉逃漏。
  4.反映工商業戶之批評及建議。
  小組組長並得提出關於稅款減免及違章案件處理辦法之意見。
  第七條 工商大組之任務如左:
  1.督促工商小組推進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任務。
  2.傳達各項稅務通知,暨宣傳解釋税收政策、稅務法令、及各種稽征辦法之要點。
  3.轉報工商小組推進任務之情况。
  4.其他有關協助事項。
  上項任務,由大組組長領導推進。大組組長並須注意辦理左列事項:
  1.輔導所屬工商小組組長達成其任務。
  2.綜合反映工商業戶之稅負能力及意見。
  第八條 各市縣稅務局設稅二組若干組,以工商小組爲基礎,確定毎一稅工組之專責管轄區。毎一管轄區,以管轄工商小組十組至十五組,或工商大組二組至三組爲原則。所設稅工組之組數,由市縣稅務局根據當地稅收需要及工商情况酌定之。每組二人至四人,其人員由市縣稅務局就幹部中業務熟悉及政治進步者指派之。
  第九條 工商大組工商小組之組長副組長工作積極,成績優良者,應于以表揚,其工作鬆懈,成績低劣,或利用工作關係徇私舞弊者,應按其情節輕重,分別敎育、改選、或懲處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西南區建立帳簿制度辦法
  第一條 爲貫澈工商業税收政策,實現合理負担,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本辦法之地區,得選擇若干重點行業着手,逐漸推廣及於全面。
  第三條 凡實施本辦法地區工商業之具備記帳能力與條件者,須一律設立帳薄。
  前項記帳能力與條件,由各地稅務機關核定之。
  第四條 具備記帳能力與條件之工商業戶(以下簡稱工商業戶)於開業時及毎年年初應設置統一規定之帳簿,並於使用前,先行編號,申請當地税務機關登記蓋印。
  其確撫記帳能力或不具備記帳條件者,應呈請當地稅務機關發給免設賬簿證明書。但〓〓記帳能力之工商業戶,最低應設置一種現金收付帳(卽銀錢流水)。
  第五條 税務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團體,就當地各業情況,製訂統一帳簿格式。必要時,並得設計整套帳簿組織,規定會計科目,供各業採用。
  公營企業及其他會計制度健全之工商業戶,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者,不必採用統一格式,但其帳簿仍應送稅務機關登記蓋印。第六條 統一帳簿格式規定後,應由稅務機關會同當地工商聯合會交由印刷業或指定印刷店印製發售。
  第七條 工商業戶賬簿一經登記蓋印,不得任意改用。其有歇業、解散、倒閉、改組、轉盤等情事者,所有未用完之帳簿應於完納各項稅款後,繳由當地稅務機關於空白處劃銷,仍發還原負責人保存。
  第八條 工商業戶賬簿,至少須保存三年。
  第九條 工商業戶使用統一帳簿後,一切記載務須眞實。帳簿中之往來客戶應載明其住所,財務帳戸應載明其名稱、種類、數量、價格及所在地。
  第十條 工商業戶應指定專人記帳,將姓名記載於帳簿末頁,並報告稅務機關備查。
  前項記帳員如有變動,除於帳簿末貞記載外,並應隨時作更改之報吿。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發動工商業積極份子,督促各工商業尸設立帳簿,或通過工商小組,自訂獎懲制度,保證統一帳簿制度之建立。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隨時派員突擊檢查各工商業戶帳簿設置及使用情形。
  第十三條 在已實施幹部専責管理制度之地區,得由稅務機關所派稅工組負責指導建立統一帳簿運動。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發動工商聯合會開辦業餘會計講習班或帳簿講習班,教授各工商業戶記帳員以新式會計簿記知識,並進行互助學習,提高其記帳技術水平。前項講習班,由稅務機關指派專人或聘請會計人員指導之。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各條之規定者,處以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西南區建立發貨票制度辦法
  第一條 爲督促工商業養成開具發貨票習慣並統一其格式起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經當地稅務機關指定設置發貨票固定之工商業戶、攤販、行商於營業行爲發生時,應一律開具發貨票,交易零星不能逐筆開立者,得申請税務機關核准,免予開立,但購貨人索取時,不得拒開。
  第三條 發貨票應由稅務機關會同當地工商聯合會就各業情況,規定應用格式,交由印刷業或指定印刷店印製發售。
  前項發貨票格式必須附有存根或副本。
  第四條 公營企業及會計制度健全之工商業戶,報由當地稅務機關核准者,得使用自製之發貨票。
  第五條 工商業戶使用統一格式或自製之發貨票前,應先行編號呈報當地稅務機關登記,逐張加蓋檢印。
  第六條 工商業戶不得使用未經稅務機關登記蓋印之發貨票,其有歇業、解散、倒閉、改換牌號等情事者,所有未用完之發貨票,應逐張在稅務機關原蓋檢印上,以藍色或黑色印泥,加蓋註銷作廢字樣,報請稅務機關備查。
  第七條 凡進貨向對方索取之發皆票及銷貨給予對方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依發生之時序妥爲分類保存。
  前項保存時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八條 發貨票不得塗抹或挖補,如筆誤、開錯,應註銷附於存根或副本上備查,不得撕毀。第九條 稅務機關得印製「發貨票換票證」抽換購貨者所持發貨票,用以檢查大頭小尾情事,購貨人不得拒絕。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採廣泛宣傳方法,提高消費羣衆之政治認識,展開羣衆索取發貨票運動,促使注意購貨時,務向工商業戶索取發貨票,不買無發貨票之貨物。
  第十一條 税務機關應發動工商業積極份子,督促各工商業户售貨時開立發貨票,或通過工商小組,自訂獎懲制度,保證發貨票制度之建立。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得視情况需要,隨時派員赴各工商業戶檢查是開具發貨票,以資嚴密。
  第十二條 在已實施幹部專責管理制度之地區,得由稅務機關所派稅工組負責指導開具統一格式發貨票運動。
  第十四條 凡工商業如有故意不開發貨票或所開金額與實售數額不符者,一經查實,應按情節輕重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地區,由各省(行署區)稅務局核定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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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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