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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西南區硝磺徵稅及查緝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705
颗粒名称:
西南區硝磺徵稅及查緝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2
页码:
135-136
摘要:
西南區硝磺徵稅及查緝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硝磺税
查辑办法
内容
(一九五〇年十一月六日公佈)
一、爲了配合西南區硝矿管理規则加强硝磺之管制,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之硝磺包括硝磺(卽硝酸鉀俗名火硝)、钠硝(卽硝酸鈉、俗名洋硝)及硫磺。
三、根據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〇年七月一日調整税收之規定,土硝停徵貨物稅,硫磺按從價百分之五徴收貨物税,由税務機關依貨物稅暫行條例及稽徴細則徴收之。
四、硝磺之産户用戶,除向工商(業)廳、局辦理登記請領執照外,並應〓其中包括了工商機關登記證件副本,於開業二十日前,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登記,變更登記,停工、歇業時,亦須依章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手續。
五、各級稅務機關應隨時嚴密檢查所管區內硝磺戶用戶之賬簿單據、存貨數量、運銷數量,以防硝磺流入不法用途,有礙治安。
六、凡無工商(業)廳,局核發「准購單」之硝磺,一律嚴禁出廠(場)及起連。各級稅務機關對於硝磺之產地、廠(埸)及運輸起卸,應加以嚴密監密監管查驗,如遇有無「准購單」之硝磺,或單貨不符之硝磺,應視爲私運私銷,予以扣留,移送當地工商(業)廳、局處理,其有漏稅情事,應由各級稅務機關,依照貨物稅條例處理之。
七、關於硝磺之監管查緝,各級稅務機關應與各級政府及工商(業)廳、局取得密切聯系,配合進行。
八、本辦法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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