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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西南區地產稅稽徴暫行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703
颗粒名称:
西南區地產稅稽徴暫行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4
页码:
131-134
摘要:
西南區地產稅稽徴暫行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房产税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條 凡經省(市)人民政府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征收地産稅之城市,悉依本辦法之規定,出稅務機關征收之。
前項所稱征稅地産,不論地上有無建築,均包括在內。
第二條 地產稅向土地所有人征收,其設有與權者,向承典人征收,但產權人、典權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决者,均由土地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爲報繳。
第三條 地產稅稅率自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依毎戸所有土地之評議地價,按左表規定金額累進分級計征。地產稅分級累進稅率表
表列累進起點,依當地每畝平均地價以下擬定之。第四條 公有土地納稅,得免除累進,一律按地價百分之二課徵。
第五條 納稅土地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者,得按應納稅額加倍徵收之。
第六條 在同一城市,產權人有兩處以上土地者,應合併中報計徵。
第七條 左列土地,得申請免徵地產稅:
一、政府機關或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文敎機關自有自用之土地。
三、公有之公園、名勝及農林、漁、牧試驗場所自有自用之土地。
四、經政府核准,確係不以營利爲目的之公益事業自有自用之土地。
五、已納農業稅之生産農作物土地。
第八條 地產税照全年税額按年或按半年(三、九月)定期徵收之。
第九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將所有土地之面積、價格、所在地及使用情况等,據實向税務機關申報,如產權轉移、産權人住址變更或土地變更使用時,幷應於轉或變更後之十日內申報之。
免稅土地亦按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土地價格,由當地政府組織地價評議委員會,毎年評定一次,報經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吿之。
土地價格如有變更時,得依前項規定臨時改評之。
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凡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以五百斤米價以下之罰金。
第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隱匿土地不報或申報不實,企圖偷漏稅款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金。
笫十三條 地產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者,按日科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
逾限三十日以上者,除追繳稅款及滞納金外,幷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四條 地産税施行細則由各省(市)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擬定,報請西南稅務管理局核准,轉呈
税務總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後,各地有關地產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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