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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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701
颗粒名称: 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
分类号: D630.1
页数: 3
页码: 127-129
摘要: 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
关键词: 工作条例 房产税 暂行办法

内容

第一條 凡經省、市人民政府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徴收房產稅之城市,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之。
  第二條 房產稅向產權所有人徵收,其設有典權者,向承典人徵收。但產權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産權未確定,及租賃糾紛未解决者,均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爲報繳。
  第三條 房產税按評議房價徵收,其稅率如左:
  一,商業用房百分之二;二、工業用房百分之一五;
  三、住戸用房百分之一。
  城市空閒住房,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者,得按前項税率加倍征收。
  第四條 左列房屋,得申請免征房產税:
  一、政府機關自有自用之房屋;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文敎機關自有自用之房屋;
  三、公有之名勝、公園及農林、漁、牧試驗場所自有自用之房屋;
  四、經政府核准確係不以營利爲目的之公益事業自有自用之房屋;
  五、新建築房屋,得自落成之日起,免征二年。
  第五條 房屋稅照全年稅額按季(三、六、九、十二月)或按半年(三、九月)分期征收之。
  第六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將房屋建築情况、間數、價格等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中報,如產權轉移、產權人住址變更或房屋損壊,及有添建改裝以變更房屋之使用者,並應於轉移、變更或工竣後十日內申報之。
  免税房屋,亦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房屋價格,由當地政府組織房價評議委員會,每年評定一次,報經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吿之。
  房屋價格如有變更時,得依前項規定,臨時改評之。房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則,由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凡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處以五百斤米價以下之罰金。
  第九條 納税義務人隱匿房屋不報,或以不正當方法,企圖偷漏稅款者,除責令補繳外,幷處以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金。
  第十條 房產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限不繳者,按日科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逾限三十日以上者,除追繳稅款及滯納外,幷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一條 房產稅施行細則,由各省(市)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擬定,報請西南稅務管理局核准,轉呈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各地有關房產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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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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