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頒佈「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等二種稅法的命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12700
颗粒名称: 關於頒佈「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等二種稅法的命令
分类号: D630.1
页数: 9
页码: 127-135
摘要: 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暨應行注意事項,與西南區地產稅稽徵暫行辦法暨應行注意事項,業經制定,自卽日起,我區各地統一實施。所有我區各省、市人民政府及稅務機關過去所用有關上列兩種税之僞税法及臨時徴收辦法,均一律於同日宣佈廢止。俟中央政務院頒佈全國統一稅法後,我區所頒上列稅法,卽停止使用。除分令外,希卽避照,弁轉飭所屬切實推行爲要。
关键词: 工作条例 房产税 暂行办法

内容

(一九五〇年五月五日)
  查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暨應行注意事項,與西南區地產稅稽徵暫行辦法暨應行注意事項,業經制定,自卽日起,我區各地統一實施。所有我區各省、市人民政府及稅務機關過去所用有關上列兩種税之僞税法及臨時徴收辦法,均一律於同日宣佈廢止。俟中央政務院頒佈全國統一稅法後,我區所頒上列稅法,卽停止使用。除分令外,希卽避照,弁轉飭所屬切實推行爲要。此令。
  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
  第一條 凡經省、市人民政府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徴收房產稅之城市,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之。
  第二條 房產稅向產權所有人徵收,其設有典權者,向承典人徵收。但產權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産權未確定,及租賃糾紛未解决者,均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爲報繳。
  第三條 房產税按評議房價徵收,其稅率如左:
  一,商業用房百分之二;二、工業用房百分之一五;
  三、住戸用房百分之一。
  城市空閒住房,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者,得按前項税率加倍征收。
  第四條 左列房屋,得申請免征房產税:
  一、政府機關自有自用之房屋;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文敎機關自有自用之房屋;
  三、公有之名勝、公園及農林、漁、牧試驗場所自有自用之房屋;
  四、經政府核准確係不以營利爲目的之公益事業自有自用之房屋;
  五、新建築房屋,得自落成之日起,免征二年。
  第五條 房屋稅照全年稅額按季(三、六、九、十二月)或按半年(三、九月)分期征收之。
  第六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將房屋建築情况、間數、價格等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中報,如產權轉移、產權人住址變更或房屋損壊,及有添建改裝以變更房屋之使用者,並應於轉移、變更或工竣後十日內申報之。
  免税房屋,亦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七條 房屋價格,由當地政府組織房價評議委員會,每年評定一次,報經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吿之。
  房屋價格如有變更時,得依前項規定,臨時改評之。房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則,由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凡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處以五百斤米價以下之罰金。
  第九條 納税義務人隱匿房屋不報,或以不正當方法,企圖偷漏稅款者,除責令補繳外,幷處以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金。
  第十條 房產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限不繳者,按日科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逾限三十日以上者,除追繳稅款及滯納外,幷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一條 房產稅施行細則,由各省(市)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擬定,報請西南稅務管理局核准,轉呈稅務總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後,各地有關房產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西南區房產稅稽徵暫行辦法應行注意事項
  一、「政府機關」係指各級政府組織系統內執行公務之行收機關,公營事業機關非本辦法所稱之政府機關。
  二、第六條之申報期限,由各地稅務機關按其實際情况予以規定公告之。
  三、第七條之房價評議委員會,應包括下列代表,以税務機關代表爲當然主任委員;
  1.人民政府代表一人;
  2.稅務機關代表一人;
  3.財政機關代表一人;
  4.建設機關代表一人;
  5.公安機關代表一人;
  6.民政機關代表一人;7.工商機關代表一人;
  8.商會代表一人;
  9.民主人士代表一人(或代表會議代表一至三人)。
  四、房價評議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1.關於評議房價之計劃事項;
  2.關於評議房價之指導事項;
  3.關於評議房價工作之考核事項;
  4.關於解釋評議房價之疑問事項;
  5.關於組織評議房價委員會分會及覆核評議事項。
  五、房價評議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專家若干人參加評議工作。
  六、房價評議委員會得設祕書一人,幹事五人至七人,均由稅務機關調用之。
  七、房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或專家,於評議其本人或其五親等内之房屋價格時,應行迥避。
  八、房價評議前,應先依據各種建築之種類,面積大小及房屋坐落之經濟價値、使用價値等爲標準,作典型調查,令別等級後,再行公開評議,並將評議結果,送稅務機關依法征收房產稅。
  九、如已設立評議分會者,分會評定之房價,送房價評議委員會覆核後,送稅務機關依法征收房産稅。
  十、房產所人有兩處以上之房屋者,無論其用本名、堂名或化各登記者,均應向稅務機關合併申報計征,違者依照第九條規定處理。
  十一、本年春季房捐或土地改良物稅之征收辦法如左:
  1.在奉令日已依照僞税法征收者,不必退税,亦不再按本辦法重征。2.在奉令日已有一部份房屋依照僞稅法征收者,其餘部份房屋,仍應用僞稅法征收。
  3.在奉令日尙未開征或正在準備按僞稅法征收者,一律改按西南區產稅稽征暫行辦法征收。
  十二、本年春季房產稅在奉令日尙未開征者,應儘速開征,必要時得将春、夏兩季房產稅合併征收,
  並須六月底前完成征收工作。
  西南區地產稅稽徴暫行辦法
  第一條 凡經省(市)人民政府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核准征收地産稅之城市,悉依本辦法之規定,出稅務機關征收之。
  前項所稱征稅地産,不論地上有無建築,均包括在內。
  第二條 地產稅向土地所有人征收,其設有與權者,向承典人征收,但產權人、典權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决者,均由土地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爲報繳。
  第三條 地產稅稅率自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依毎戸所有土地之評議地價,按左表規定金額累進分級計征。地產稅分級累進稅率表
  表列累進起點,依當地每畝平均地價以下擬定之。第四條 公有土地納稅,得免除累進,一律按地價百分之二課徵。
  第五條 納稅土地無正當理由不使用者,得按應納稅額加倍徵收之。
  第六條 在同一城市,產權人有兩處以上土地者,應合併中報計徵。
  第七條 左列土地,得申請免徵地產稅:
  一、政府機關或公共使用之公有土地。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及文敎機關自有自用之土地。
  三、公有之公園、名勝及農林、漁、牧試驗場所自有自用之土地。
  四、經政府核准,確係不以營利爲目的之公益事業自有自用之土地。
  五、已納農業稅之生産農作物土地。
  第八條 地產税照全年税額按年或按半年(三、九月)定期徵收之。
  第九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內將所有土地之面積、價格、所在地及使用情况等,據實向税務機關申報,如產權轉移、産權人住址變更或土地變更使用時,幷應於轉或變更後之十日內申報之。
  免稅土地亦按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土地價格,由當地政府組織地價評議委員會,毎年評定一次,報經省(市)人民政府核准公吿之。
  土地價格如有變更時,得依前項規定臨時改評之。
  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擬定,報請西南軍政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凡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者,處以五百斤米價以下之罰金。
  第十二條 納稅義務人隱匿土地不報或申報不實,企圖偷漏稅款者,除責令補繳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金。
  笫十三條 地產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者,按日科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
  逾限三十日以上者,除追繳稅款及滞納金外,幷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四條 地産税施行細則由各省(市)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擬定,報請西南稅務管理局核准,轉呈
  税務總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後,各地有關地產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
  西南區地產税稽徵暫行辦法應行注意事項
  一、公有土地應納稅者,包括公有之房地、田地及荒地等,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納稅,但公地爲個人或團體使用,政府幷未收取租者,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督催使用人報繳地產稅。
  二、第六條規定在同一城市,産權人有兩處以上土地者,不論其用配偶、父母、子孫、兄弟、姉妹之本名、堂名或化名登記者,均應合俳向稅務機關申報,如其親屬關係尙未分居生活者,應依照税法合併計徵地產稅,如不合併申報者,依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三、第九條之申報期限,由各地稅務機關按其實際情况,予以規定幷公告之。
  四、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地價之評議方法,可參照房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及房價之評議辦法辦理。
  五、本年上半年地產稅之徵收辦法如左:
  1.在奉令日已依照僞稅法徵收地産稅者,不必退税,亦不再依本辦法重徵。2.在奉令日已有一部份土地依照偽稅法徵收地産稅者,其餘部份土地仍用僞稅法徵收。
  3.在奉令日尚未開徴或正在準備按僞稅法徴收地產稅者,一律改按两南區地產税稽徵暫行辦法徴收。

知识出处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

西南軍政委委員會法令彙編本书主要介绍了重庆市西南军政委员会的法令条例汇编。

阅读